黄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2 13:04: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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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省委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市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黄办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参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和核定岗位数额之内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严把人员素质关,推动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结构调整、素质提高,不断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公务员管理和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涉密岗位、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年龄和业务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及报告(含招聘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七条 市直和城区事业单位招聘的程序为: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确定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编制本年度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填写《招聘计划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人事局核准。城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由区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内容与办法;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内容。

(二)经招聘主管机构审定的招聘计划及方案是实施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变更。招聘人员计划及工作方案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空缺岗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用人单位依据工作方案实施招聘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采用选聘方式聘用:

(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二)专业对口,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三)专业对口,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本市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由市军转部门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符合条件者,应聘人员须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和《应聘人员考试报名花名册》,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公共科目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由市人事局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应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参加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科目的考试,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可由用人单位组织命题,报市人事局审定,各城区事业单位由城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审定。

第十二条 面试内容和方法由市直用人单位或市直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定后再组织实施,城区所属事业单位由城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审定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确定,以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相加后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

第十四条 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如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紧缺人才、兼职人员等)经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可免笔试,由用人单位采取以考核为主、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十五条 招聘考试分定期和不定期考试两种形式。定期考试一般每年二季度举行一次。不定期考试由用人单位或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一年之内,如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的,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可免笔试。直接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体检、考核,合格者可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体检与考核

第十七条 体检与考核均由事业单位根据招聘方案直接组织实施,结果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参加体检的名额以1:1比例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排序确定。

第十九条 体检内容主要为胸透、心电图、肝检、肾功能等常规性检查。用人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增加有关体检项目。

第二十条 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可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体检合格者要先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再进行考核,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应聘资格。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拟聘用人员名册表》报主管部门或城区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或各城区人事部门根据招考结果,提出拟聘用意见,连同各用人单位《拟聘用人员花名册》一并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二十四条 拟聘用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公示,公示期一般为十天。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由事业单位发出《聘用通知书》,办理聘用及鉴证手续。新进人员的户口迁移,应凭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通知和用人单位的《聘用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及相关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用人单位若与新进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不再实行待聘期制度,解聘人员直接进入人才市场或自谋职业。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市人事局是市直事业单位和各城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和各城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管理工作和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大冶市、阳新县人事局是本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和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大冶市、阳新县人事局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市直和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总体方案。

(三)负责市直和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管理和指导聘用工作。

(四)负责市直和各城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资格审查和招聘人员的核准工作。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城区人事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成立与招聘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组织,严格招聘工作程序。招聘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等组成,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被招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回避。回避的方法是:被招聘人员与用人单位领导有上述关系之一者不得被招聘;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与被招聘人员有上述关系之一者,应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并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对查证属实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招聘工作资格,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擅自招聘工作人员的,政府人事部门可以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考试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2fd127d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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