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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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阶次
调入地存放期不超过一月,再次调运时未换签植物检疫证书的,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虽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但未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核签检疫证书,向海南省南繁基地托运、邮寄或自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进行种植的,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行政处罚
标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第二十五条:
轻微种子、苗木繁育单位或个人未的,登记违法行为,违法按规定在种植前申报产地检疫,责不予处罚。
行为
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的,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生产、加工、经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应试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未按要求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备案的,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调入地存放期不超过一月,再次调运时未换签植物检疫证书的,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虽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但未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核签检疫证书,向海南省南繁基地托运、邮寄或自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进行种植的,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10003000元罚款;对违品,予以扣留、封的; 1 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一)未按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规定,加工、经
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1.未按照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项的
的;
(六)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存、没收、销毁或一般
种子、苗木繁育单位或个人未者责令改变用途,违法按规定在种植前申报产地检疫的,销毁所需费用由责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审任人承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核的,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应当依法赔偿。
生产、加工、经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未按要求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备案,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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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疫区内调运出种子、苗木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在调入地存放期超过一个月或虽未超过一个月、但改换包装存在染疫可能需要重新检疫而未检疫,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有以上情形之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农业、一的,处3000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疫区内7000元罚款;对违调运出种子、苗木或其他应施检疫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起疫情扩予以扣留、封存、严重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没收、销毁或者责在调入地存放期超过一个月违法
令改变用途,销毁或虽未超过一个月、但改换包装存行为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
在染疫可能需要重新检疫而未检
承担;有非法所得
疫,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的,没收非法所得;限内没有改正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700010000元罚款;对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农业、违规植物和植物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疫区内品予以扣留、封存、调运出种子、苗木或其他应施检疫没收、销毁或者责特别
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在调入地存令改变用途,销毁严重
放期超过一个月或虽未超过一个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违法
月、但改换包装存在染疫可能需要承担;有非法所得行为
重新检疫而未检疫,引起疫情扩散的,没收非法所得;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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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356d71f227916888486d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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