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2-19 00:53: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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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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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间合同作为一个专业法律名词,很多人并不熟悉,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运用极其广泛。那么,居间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呢?有什么特征呢?关于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据此,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3、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居间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5、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三、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间合同的相关内容。居间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对于居间合同,我国合同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您对于关于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仍有其他疑问,或者想要深入了解关于居间合同司法解释的其他相关情况,欢迎您的咨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47ba93650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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