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发布时间:2016-07-04 13:56: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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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三支队伍”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1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管理规定 6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1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实训损耗补贴实施办法 18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20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成本分摊管理办法 24

第六次教学工作会议教学管理制度征求修改意见表 26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三支队伍”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带头人队伍和专业团队,为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三项计划”“五大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三支队伍”培养计划,是学校结合发展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提高教师学历和职称层次、提高教师服务社会能力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重点,实施的专业带头人培养和专业团队建设计划。

第二条 学校的“三支队伍”人才分为领军人才、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三个层次。其中:

领军人才,指具有接近或达到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能够带领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群核心专业学科进入国内先进水平行列的专门人才。每个专业群可设置1名领军人才。

专业带头人,指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准确把握专业技术发展方向、能带领专业教学团队开展专业建设和生产技术服务的专门人才。每个专业可设置1名专业带头人。

骨干教师,指能协助专业带头人进行工学结合专业建设,主持工作过程系统化的精品课程建设或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的专门人才。每个专业可设置2-3名骨干教师。

第三条 “三支队伍”人才培养对象每两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确定资格者由学校聘任,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限为2年。到期按照遴选条件重新培养或认定。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领军人才遴选认定条件:

1. 基础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教学、科研水平得到学校师生的普遍认可;

3)具有博士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近三年内取得以下业绩:

1)主持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2)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1项,或横向课题2项且累计到账资金50万元以上;

3)取得自治区科技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2项与所在专业学科发展方向相符的发明专利或发明成果并具有推广使用的社会证明;

4)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第一作者),其中SCIEISSCIISSHP学术论文2篇;

5)出版学术专著2部。

第五条 校内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

1. 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能正确把握专业发展方向,对专业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具有本专业领域内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能力;

3)具有硕士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高校讲师技术职称。

2. 近三年内取得以下业绩:

1)主讲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骨干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2)主持校级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建设或国家、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建设;

3)主持1项国家、自治区级教研或科研项目,或1项横向课题且累计到账资金10万元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其中SCIEISSCIISSHP学术论文1篇;

5)出版本专业教材或专著1部。

第六条 校外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

1.具有本专业地州级科技进步奖,或者具有本专业技术研发的成果或技术专利;

2. 校企合作课题的企业负责人,课题到帐资金10万元;

3. 能够参与专业和课程建设,年在校工作时期不少于30天。

第七条 骨干教师遴选条件:

1. 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本专业领域内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独立从事专业教学的能力;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近三年内取得以下业绩:

1)主讲过本专业1门及以上骨干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2)主持国家、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

3)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或1项横向课题且累计到账资金2万元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第三章

第八条 领军人才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10万元/人;

2.学校提供赴国内外访学半年或提升学历经费支持3-5万元/人;

3.享受学校领军人才奖励津贴3000/月;

4. 所在院系每年资助其参加高级别学术会议1次;

5. 所在院系为其配备工作室1间。

第九条 校外兼职教师或引进人才被遴选为学校领军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 学校给予不低于120平米的周转房一套;

2. 学校给予专项科研费50万元,用于技术研究或新产品开发;

3. 学校给予必要的专业实验室建设资金50—100万元/年;

4. 享受乌鲁木齐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

第十条 校内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提供科研费3万元/人;

2.学校提供赴国内访学半年或提升学历经费支持2-3万元;

3.享受学校专业带头人奖励津贴1000/月;

4. 所在院系每年资助其参加学术会议1次;

5.学校优先安排其到企业参加企业实践锻炼,优先支持其与企业共同开展技术研发;

第十一条 校外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 学校提供赴国内参加本专业学术研讨会议1次,支持资金1万元;

2. 享受专业带头人奖励津贴1000/月。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提供赴国内访学三个月或提升学历经费支持1万元;

2.享受学校骨干教师奖励津贴500/月;

3. 所在院系每年资助其参加学术会议1次;

4.学校优先安排其到企业参加企业实践锻炼;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遴选:凡申报学校“三支队伍”人才的教师,须由本人先写出申请(包括本人的政治表现、教学情况、科研成果和未来工作计划等内容),填写《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三支队伍”人才申报表》,报所在学院评审。

第十四条 学院(系、部)评审推荐。学院(系、部)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考核、保证质量、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遴选推荐的人员名单上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学校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对遴选推荐人员进行评审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校长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确定为学校“三支队伍”人才培养对象的,个人和单位应共同制定工作目标和培养计划,报学校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备案。组织人事部要会同教务处、科研处进行年度检查评估,督促培养计划得到有效落实。未能及时制定工作目标和培养计划或在年度检查评估中发现逾期半年仍未按培养计划实施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协商后可提出停止或暂缓培养建议,报校长批准后取消或暂停其资格和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三支队伍”人才聘任资格和相应待遇:

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

2. 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3. 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者;

4. 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5. 经学术委员会专家认定,有不宜再做领军人才、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其它行为者;

6.管理期届满,经遴选不能再次确定资格者。

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部)建立“三支队伍”人才培养专项档案(一人一档),及时收集、整理在培养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进修培训或实践锻炼鉴定、结业证书、个人总结、课题立项、所取得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编写教材、参加学术会议、指导青年教师情况等,保证资料完备可查。同时,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学校“三项计划、五大工程”之条款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增强教学活力,构建一种有利于发挥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有利于培养高技能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成长的环境,结合《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和学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习年限与毕业要求

1、学校各专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在2-6年内,取得各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学分。每学年分为一、二两学期,每学期一般为20周,上课为16周。学分计算为:入学教育军训为3学分,社会实践3学分,职业生涯规划1个学分,创新创业教育1个学分,职业资格证书1个学分,全校任选课8学分,专业毕业所需学分为140学分。

2、学生修满专业教学标准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并且思想品德、健康状况合格,取得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

3、凡按照各专业教学标准的要求,提前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并且学分绩点3,准予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超过三年者(不含三年),需按标准交纳学杂费。

二、 课程分类

我校所开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三类,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1、必修课。根据专业标准,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全校所有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公共课和基础课,以及各院系(部)规定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生必须修读专业标准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限选课。根据专业标准,按照专业技能方向,分设若干技能方向模块课程,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组专业技能方向模块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任选课。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每学期学校开设的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等类课程,学生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 学分与绩点

1、学分计算。学分是测量课程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量化的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1学分原则上是指1个学期内,每周完成课内讲授1学时的课程量(课程可按计划学时除以16计算学分),低于16学时的实验课程不独立计学分。各专业毕业总学分一般为140学分。对于专业劳动、专业实践每两周记1学分,岗位实习、课程实习、顶岗实习原则上每周为1学分。

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每个奖次计3个学分,自治区技能大赛获奖者每个奖次计2个学分,市级或校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每个奖次计1个学分。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发表的科研论文和创作成果每篇计2学分,在其他专业杂志及学报上发表的论文和创作成果每篇计1学分。所获学分可以抵冲相关的任选课程学分。

2、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1)课程考核。学生每学期经确认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考核。考试课程或综合考核课程成绩以百分制或5级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以5级分制记分。对于某些已经划分了阶段性模块的课程,可以将学分分解到各个单元模块,对于只选修单元模块的学生,其成绩考核以百分制或5分制记分。

2)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是1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平均绩点可以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1个重要指标。绩点由高而低一般规定为43210。考试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一次,是学业管理和学生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也是免修(听)、毕业的主要依据。每学年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按平均学分绩点由大到小的顺序:4.0及以上为优秀、3.9-3.0为良好、2.9-2.0为中等、1.9-1.0为及格、1.0以下为差。

四、 课程的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1、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核。课程考核方式按专业标准要求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均需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2、分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训及其理论课、体育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课,必须以考核取得学分。

3、凡未经选修批准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不给学分。

五、 选课原则与方法

1、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必须以各专业教学标准为依据,未取得先行课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

2、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平均以20-26学分为宜,以保证适当的学习量。每学期修读的最低学分不能少于10个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和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允许多选课程。

3、学生在选课过程中享有如下选择权。

1)在学院及专业教学标准指定的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任课教师。

2)自主选择符合个人专业兴趣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及专业限定选修方向课程与校选课。

3)全校文化素质教育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专业选修课程由各专业组织安排。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退选。确因选得不当,则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申请另选,超过一周或另选课程确定后,不得更改。选课学生人数不足15人,一般不予开课,由教务处会同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4、各学院(系、部)在上学期的第十四至十八周,将各部门开设的课程及聘任教师公告各位学生,并组织学生选课。开学第二周将学生选课登记表报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送任课教师。在学期结束1周内各院(系、部)将学生学分绩点报校教务处。

六、 重修、缓考、旷考

1、 以下课程必须重修。

(1)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

(2) 考核违纪或作弊课程

(3) 旷考课程

(4) 无故缺课学时达到或超过学期学时1/3的课程(对于选修某一课程某一模块的,在计算时以单一模块计)。

2、对于各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完规定的学分绩点,否则不允许毕业。

3、实践性教学环节中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等,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必须重修实践教学环节。

4、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申请重修一次或改修其他课程,改修其他课程的次数不限。

5、重修后考核合格,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6、学生申请重修或改修须办理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部)主任同意,报校教务处备案。被获准重修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交纳重修费。

7、缓考。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核时,必须事先出具院医疗中心证明等材料,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缓考申请,经院(系、部)主任批准,并由院(系、部)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安排在下次该课程的正常考核时间。缓考不及格,应缴费重修。校选课没有缓考。

8、旷考。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者,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迟道30分钟以上,均按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并在学生成绩通知单上注明“旷考”字样,需缴费重修。

七、 免修与免听

1、 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并且该课程的先行课程已经取得学分,必修课程的绩点达到3分以上,选修课程的绩点达到2分以上,可在该门课程开课的第一周提出免修申请,同时须提交该门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院(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在按规定交费后,方可参加教务处安排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与该课程期末考试同时进行,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免修考试不通过者,需缴费重修。

2)专业教学标准中规定的思想道德课程、体育课程、实践性教学课程、毕业顶岗实习课程不得免修。

2、 免听

1)对成绩优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 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并经院(系、部)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备案。但必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实验、考核等教学环节。

3)对于因生产工作离不开的成人学员,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免听的,需在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并经院(系、部)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备案。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4)凡未获准免听者,应按校规定随堂(班)听课。当所选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学生应提出部分免听申请,程序及要求同上。

八、 附则

1、 本规定自2013年入学新生开始执行。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教务处。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了激励教师主动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企业生产和科技开发等教育教学活动,调动教师投身于教学、科研和生产的积极性,促使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生德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在分配中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工作量内容

教师工作量分为三部分,一是教学工作量(含理论与实训教学),二是科研工作量(含科研与教研),三是辅助教学工作量(指教学与科研以外和教学教育相关的工作)。

1、教学工作量。教学计划安排的理论课、实训课、企业顶岗实习课等,包括指导实验、实习、顶岗工作、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经学校同意的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学活动等。

2、科研工作量。经学校批准,列入学校管理,承担的国家部委、省科委、教委等厅(局)和学校列项的科技发展项目或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或参与者。3、辅助教学工作量。指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包括编译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从事实训室建设、组织第二课堂活动、技能竞赛活动、科学技术咨询、与教学有关的社会调查和社会服务、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学校安排的公益性劳动、参加学院或系组织的政治学习、出席学院内外的学术会议、参加学院组织的听课评定、担任学院院长、系主任、培养新教师、班主任等等均属于辅助教学工作量。另外参加由学校、学院安排的其他行政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也属于辅助教学工作量。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标准(含教学工作量、辅助教学工作量,不含科研工作量)

(一)专任教师年教学工作量合格标准:教授为250学时,副教授280学时,讲师320学时、助教320学时。

(二)校内行政兼职(双肩挑)教师和教学部门的院级领导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上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行政部门的中层领导的教学工作量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校级领导按上述标准的四分之一计算。

(三)计算系数按照附表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四)教学工作量的计算范围

由学校组织的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教学班级均属于教学工作量范围,如职业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普通中专班、普通高职班、成人脱产大专班、成人函授班、自学考试辅导班、专业证书班和各类短训班等。

第三条 教师的科研教研工作量按照学校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进行计算,其标准依据科研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师的辅助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学生社团指导教学工作量。经学校同意,以学生素质拓展和兴趣为目的组建的学生社团,诸如:军乐团、舞蹈团、合唱团、蓝球队、足球队、美术队等等。学生社团指导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学校批准的学生社团必须有学期工作计划、教师指导的时间安排、指导的地点和指导完成的目标,并将这些材料报学校教务处,由学校教务处核算其教学工作量。对于获取国家奖励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奖励200400个标准课时工作量,获取自治区奖励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奖励200100个标准学时工作量。

(二)其它辅助教学工作量,先按小时计算,然后按5小时折合为1个标准学时。

1、编写校内使用教材,每千字汉文按8小时计算;编译教材,每千字汉文按7小时计算;翻译教材,每千字汉文按6小时计算;审定校译教材,按上述标准的四分之一计算,编译教学参考资料和习题集,按上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

2、组织第二课堂活动,各种知识竞赛,按实际时数计算。对于效果明显的按实际时数的1.5计算。

3、培养新教师,完成了培养规划、培养实施、培养后的跟踪调查,并完成了相应的方案总结工作的,在培养期内按每周6小时计算。

4、对于教学管理人员,完成了相应岗位职责,无过错的,年辅助教学工作量是教学工作的两倍,但不得低于本岗位的年工作量,不足部分应由处室负责人补足。对于学年内无课的教学管理人员,在完成了相应的岗位职责,无过错的,可认为达到了其岗位职责的工作量。对于出差错的管理人员,通报批评的扣除其年工作量的5%,对于警告处分的扣除其年工作量的15%,对于严重警告处分的扣除其年工作量的25%

5、教师到企业顶岗参加生产实践或企业科技活动,按实际天数计算,一天按8小时计算。对于成绩优秀,得到了当地政府表彰,或创造了为人瞩目的经济效益的教师,其工作量按实际小时数的1.6计算。

6、参加学校其他工作的,其工作量按实际工作小时计算。

7、经学校、教务处、学院同意的从事科研、咨询、指导生产、出席学术会议及与教学有关的社会调查和社会服务等,按实际时数计算。

8、学校、教务处、学院安排的听课、评课的教师,在完成了听课评课表后,交系或教务处,可计算辅助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是听课评课一节,则计一个标准学时工作量。

9、制作教学标本、挂图和其他直观教具,并经学院登记造册的,按实际工作时数计算。

10、获得国家级“三育人”先进个人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本年度辅助教学工作量为100标准学时,自治区级“三育人”先进个人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本年度辅助教学工作量为80标准学时,乌鲁木齐市级“三育人”先进个人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辅助教学工作量为40标准学时,学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辅助教学工作量为20标准学时

11、对于担任学生德育教育工作的班主任,在完成了岗位职责后,班级集体指标达到了学校规定的标准,给予年教学工作量80个标准学时,对于管理差的班级其教学工作量酌情扣减,对于年终评定优秀的班主任,再奖20个标准学时。对于年终评定最差的十个班级的班主任,不给予课堂教学工作量。此项工作量的给予,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方案,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院会同商定,报主管校长批复。

12运动队训练:1小时计1课时。每天按2课时计算,集训期:每天按3课时计算,比赛期间每天按照4课时计算。体质测试:测试10人计1课时,在册学生每年测试1次。需要在开展活动前将方案(训练项目、时间、指导教师、参赛时间、测试安排等)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否则其教学工作量将不予认可。

第五条 学院应按下例要求审查教师教学工作量

1、无故缺课者,每缺课一学时,按四学时扣减工作量,凡本课程无故缺课四学时的,本课程不计教学工作量。病、事假缺课(住院、意外事故和公假除外),应按调课规定的时间完成所缺课程的教学,未按调课规定补课的每缺课二学时扣减四个学时;迟到、早退、无故中途擅离者,按无故缺课扣减工作量。实践教学参照此例。

2、按规定应布置而未布置作业和实训实习报告,或布置作业和实训实习报告未批改者,一次扣减一个学时工作量。

3、具有实训实习条件而不按计划进行实验实习者,每少完成一个实习项目,按项目规定的三倍扣减其教学工作量。

4、因实训实习条件较差,经学院系同意教师不能开实训实习的课程,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完成时数计算。

5、实训教学工作量计算。学院必须先制定实训教学计划(学生实训地点分配、实训项目安排、实训起止时间、实训指导教师和实训考核方案等)报教务处备案,后才认可期实训教学工作量。

6、教师教学效果差、经系、学院、教务处、督导处调查核实后,可酌情扣减教学工作量的10-50%

7、对于无教案、无教学进度计划的,应扣除本课程实际教学时数的5-20%,对于无特殊原因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高于30%,应扣除本课程实际教学时数的20%

第六条 教师必须按时、认真填写《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年教师工作量统计表》,凡因教师自己耽误,不按时填写的,该学期的教学工作量不存入业务考核档案。凡虚报冒领课时费的,应按虚报的数量部分五倍扣罚。并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教师因本人原因,完成岗位额定工作量低于70%,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对于教师工作量不满的教师,必须完成学院或学校安排的教学辅助工作,其超额的教学辅助工作量,可以最多替代其岗位额定的三分之一教学工作量,学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酌情发放课时费。

第八条 教师超额的科研工作量,也可以替代其岗位额定的三分之一的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对于本学期内,有严重教学事故,扣减本学期全部教学工作量。对于情节轻微经教育改造者,酌情扣减教学工作量的30-50%

第十条 学院应严格审核教师工作量表。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对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学院领导审核后的教师工作量表一式四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组织人事部并存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计算公式:实际完成课时数×课程类型系数×班级人数系数×教学质量系数×教学事故系数。

2、课程类型系数。引入企业实际生产项目进行课程教学的,课程系数为1.5;在课程中完全实施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核心的“项目驱动、任务导向”教学的,课程系数为1.2。此类课程系数由教师将教学方案呈报学院,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3、班级人数系数表(附后)。

4、教学质量系数:学校督导处以及教务处、各院(系、部)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当年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教师,其教学质量系数为1.2;综合评价为合格的教师其教学质量系数为1;综合评价为基本合格的教师其教学质量系数为0.8,不合格教师工作量按0.6系数计算。

3、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生教学事故的,自发生教学事故起四周的课时要计算事故系数。重大教学事故系数为0.4;较大教学事故系数为0.6;一般教学事故系数为0.8

第十一条 本暂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关细节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师教学课时量计算系数

1)理论教学课

2实习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3)其它工作量

附件2、教师授课班级人数计算系数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实训损耗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实训损耗由学院切块资金和学校统筹资金共同承担。

第二条:实训损耗所称的物品为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油料、气体等。 

低值品: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能长期使用又不属材料范围的物资。如:低值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和一般器皿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电子元器件、零配件、一般刀刃具等。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学期末根据实训教学计划结合库存情况,详细统计后报下学期物品需求计划,填写《损耗品申购计划表》。申购计划表中所需物品型号要填写清楚,数量要准确,并注明用途及物品预算单价,经系部主任审核学院领导签字后上报实训中心。

第五条:物品出入库应由实训中心统一办理,实训中心根据教务处审批的实训教学计划,审核实训项目及项目内容,发放物品并做好出库记录。

第六条:每学期末学院持《实训室使用记录》、《损耗品申购计划表》、《出库记录》,申请补贴,实训中心、教务处审批后按学院切块和学校统筹资金5:5方式补贴。

第七条:大型设备损耗补贴。大型设备指是为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且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

1、补贴范围为超出厂家保养、保修范围,进行设备养护产生的费用。

2、设备按照维护说明定期维护,保养;每年年底预算编制之前设备管理部门上报来年维护计划;定期保养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对保养结果作出评审,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

3、每年扎帐前设备管理部门凭维修记录和相关票据,申请补贴;实训中心、教务处审批后按学院切块和学校统筹资金4:6方式补贴。

第七条:校外实训损耗补贴只针对基于生产过程的材料消耗补贴;

1、补贴范围为学生参与生产实训项目时产生的材料损耗;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油料、气体等;材料损耗:特指生产过程中工艺性材料消耗之外的加放量。工艺性材料消耗是指构成数量符合计划的全部合格产品的那部分材料数量。

2、补贴方式采取现金方式;

3、被补贴方(公司、企业)须持学生所参与生产实训项目的BOM物料清单《材料出入库记录单》、《产品质量记录单》、《设备运转记录》经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学生所属院部、教务处审核后按相应补贴比例予以补贴。

4、损耗率在国家发布的损耗率或行业平均损耗率之内的损耗部分核算由企业承担,损耗率高于国家发布的损耗率或行业平均损耗率的由企业、学院、学校6:3:1方式补贴。损耗率高出正常损耗率3倍的已不属于正常范围,认定为实训超消耗部分,学校不予补贴,由企业、指导教师自行承担。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负责解释。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实训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国家其他有关安全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院系及指导教师职责

1、各学院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成立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2、实习实训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实训协议书,在协议中应包含:(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企业通报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投保范围,并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4、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向家长通报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

5、顶岗实习前,班主任(辅导员)应将实习班级学生姓名、家庭地址、学院顶岗实习负责人姓名、指导教师姓名、班主任姓名及上述人联系电话等造册发给学生和相关人员并报送教务处备查。

6、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才能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教学;学生在实训出发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学生单独编组,组织学生了解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7、指导教师代表学院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校企合作协议、实习实训安全责任书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8、发生重大事故后,各学院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

二、校外顶岗实习单位的选择。

1、顶岗实习单位应是我校的校外实训基地。

2、顶岗实习单位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以及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

3、实习实训中,企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三、实习实训单位责任

实习实训单位在提供对口的生产一线专业技术岗位,落实具体顶岗实习任务的同时,依据校企合作协议、相关规定做好实习学生的入厂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

2、经与学校协商,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如企业提供住宿,则学院和企业应对学生的住宿环境做出相应的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先解决后入住。

3、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实施实训活动,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实训前,企业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清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对于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的,企业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验实训活动;在学生操作仪器设备时,企业指导教师应在场进行指导,不允许脱岗。

5、实习期间学生与他人发生冲突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企业有关负责人、实习小组组长等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对时间快速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回学院。

6、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院学生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放弃休假)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7、当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通知指导教师和学院。

8、当发生学生财产损害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校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9、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徇私舞弊、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除进行相应的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企业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和各自管理制度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四、实习学生自负责任

1、实习实训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听从指挥,服从安排,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负,学校、企业不承担责任。

2、顶岗学生在实训期间应按照规定定期向指导教师报告实习情况,凡违反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3、实习学生必须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并遵守接受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习活动,令其返校,并向学校报告。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实习必须同时向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和学校指导教师请假;更换实习单位必须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学院批准;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更换实习单位等,出现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4、学生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实训,若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

5、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相关安全记录要求及管理制度,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实习单位、家长和学校报告,特殊情况立即报警。

6、学生在非学校安排的实习中,在放假期间,在学生自行上下班、离厂(校)、返厂(校)途中等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7、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

五、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责任划分的内容,按照校企合作协议、实习实训安全责任书以及学校、企业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成本分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范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管理,建立校企合作双赢的办学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训实习成本核算范围:实习实训设备及场地租用费、实训实习耗材费、残次品费、实训指导教师指导费、学生生活补助和往返交通费。

第二条:实训实习成本核算。

1、学生实习实训期间企业指导教师的指导费用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2、学生实习期间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收入,可以冲低实训实习中的材料费用。

3、学生生活补助和往返交通费依据校企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条: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的成本核算管理。

1、设备管理:校企共同投资或设备所建的实习实训基地,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捐赠手续入账。若合作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国资办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

2、实训室运行人工费、材料及水电费用等。学院在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账目,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在实训期间如果产生经济效益首先抵减相关费用:如不够抵减由校企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摊费用。如有剩余也由校企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摊利润。

3、知识产权的研究费用及成果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其费用的分摊及成果的分享按照合作前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训实习成本分摊核销的流程。 学院制定实训实习方案(实训教学目标、实训教学活动设计、实训教学活动组织、实训教学效果评价、实训教学成本预算)和签订校企合作实训协议书(实训实习成本分摊原则及标准),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对超过学院切块资金中专业、课程教学的部分,学院要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统一向学校申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实训实习成本分摊核销的时间。每学期开学的第二至第四周,逾期不报不核销者,由学院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4bb14e3e87101f69f3195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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