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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3 01:48: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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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适用辨析建设工程领域,承发包各方出于逃避监管、规避法律、骗取贷款、价竞标、偷逃税款,甚至侵吞国有资产等不正当目的。在中标合同外,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合同(以下简称“标外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针对这一现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此类现象仍大量存在,更对司法审判实践造成了诸多困扰。针对这一现象,最咼院在《最咼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专条对“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结算依据作出了规定。最高院民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表明,无论“黑白合同”的签订顺序、效力及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均一概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此后司法实践中却发现,因该规则对中标备案合同效力的绝对化,变相鼓励了当事人积极促成合同无效,以此谋求更多的利益的现象。对此,最高院在其后裁判案例(<2013>民申字第572号)中有针对性的作出了修正确立了“违法进行招投标导致中标无效的,即便中标合同进行过备案,还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裁判准则,各地法院也普遍接受及采纳。2019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仅开篇即对原规定作出调整,不再要求中标合同必须经过备案,工程价款扩大至工程范围、工期及质量,更是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对“黑白合同”中部分常见情形的合同适用,进一步予以明确。比照两次司法解释内容的异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虽未明示,要区分项目性质(是否为必须招标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及效力。但综合其他条
款,本人认为司法解释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即同时存在中标合同及标外合同等多份施工合同时,应先辨别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再结合签订时间顺序判断其效力。如均无效则以实际履行合同为依据;如均有效则以中标合同为依据;如既存在有效合同又存在无效合同,则应适用有效合同作为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具体为:(一)非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在招标后签订标外合同或无判断签订时间,应以中标合同为依据。非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后,标合同当然有效,中标后签订的标外合同除特殊情形外亦有效。两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对维护招标制度权威性和保障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进行取舍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将维护招标制度的法益置于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之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作出适当的规制,此种规制既保护了其他参与竞标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又遏制了承发包单位通过招投标,进行逃避监管、骗取贷款或偷逃税款的行为。(二)非必须招标项目进行了招标,在招标前签订标外合同,际履行合同为依据。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应以中标合同为依据。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承发包各方在招标前签订的标外合同,如其容不违反其他强制性法律法规,则为有效合同。而招标程序却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而无效,中标合同亦无效。司法解第九条对此虽未做规定,但该条仅针对招标后签订招标外合同作出规定,其言外之意,招标前签订标外合同并不当然适用中标合同。在此情况下,中标合同无效而标外合同有效,自然应以标外合同作为确定各个方面权利义务的依据。(三)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签订标外合同或无法判断合签时间,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为依据;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应以中标合同为依据。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发承包单位在招标前签订的标外合同,因其违反《招标投标法》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而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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