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9-15 02:36: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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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前教育第一学院教学岗位竞岗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通人社事〔20111号),参照南通市教育局制订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级评分参考》《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晋级竞岗考评办法》和《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办法(试行)》(通师高专校〔201620号)等文件精神,依照学校和学院发展的实际状况,按照校党委、校长室统一要求,本着有利于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学院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有利于个人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人员岗位配置优化考评标准的制订,坚持促进发展、优绩优聘、兼顾特殊、把握关键、发挥导引和刚性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教学人员岗位配置优化考评,实行各项考评分累加,由高到低确定人选。

考评包括基本项目和业务项目两类。基本项目包括专业经历和综合考评两项。业务项目考评包括管理、教学、科研和荣誉四项。

第四条 综合考评和业务项目主要考核201491日至2019630日的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为学前教育第一教学人员岗位配置优化提供参照依据。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报名参加本院教学岗位竞岗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均由学院直接聘用至教学岗位:(1)教授、博士或博士在读人员;(2)专业发展尚需引进的紧缺岗位专业教师(能从事学前教育理论、语言技能、幼儿文学、人文素养、数学文化与思想、科学游戏等专业课程,有相关教学经历且得到学院教学认可的优先考虑);(3)英语专业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4)省级及以上在研课或正式结题、结项题或科研项目主持人;(5)省政府、行政部门、教指委、研究会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6)专业技能比赛、教学大赛等比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7)南通市级以上综合或单项荣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师德先进个人、记功、新长征突击手等)获得者。

以上人员需提供至少一份佐证材料。第(2)项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直接认定。其中(4-7)四项时间不受20149月至20197月的限制。

第二章 基本项目计分

第六条 专业经历考评工龄年限和任现职(现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任现职(现专业技术职务),副教授计6分,高级讲师计4分,中学高级教师3分;讲师计2分;助教、助理讲师计1

第七条 综合考评被考核人员的师德表现、遵章守纪和工作量情况,满分30分。

(一)违法违纪受到党政、刑事处理、处分,以及违反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七条规定的,综合考评分酌情在15分及以下计分。

(二)违反学校劳动纪律、教育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出现教育教学事故、旷工旷职等情况受到校内处分或警示的,综合考评分酌情在15分及以下计分。

(三)工作量明显不足且不服从学校或部门统一安排的,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综合考评分酌情在15分及以下计分。

第八条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师高专校〔201620号)之规定:19741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截止2019630日,仍未按学校规定报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减7分;已申请报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尚未通过全国统考(同等学力)的,减5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读、已通过全国统考(同等学力)暂未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减2分。

第三章 管理项目计分

第九条 管理项目考核担任管理职务、班主任(辅导员)等方面的经历和业绩,包括资历、表彰和比赛三类。

管理职务是指班主任(辅导员)。

第十条 资历按照担任管理职务的时间长短计分,每学期1分。管理时长不足半学期的,计0.5分。某时段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可重叠计分,每学期共1.5分。

被学校、院系授予“优秀班主任(辅导员)”称号的,每次分别加5分、3分。同一年度获奖以最高奖励计分一次,不累加、不多次计分。

在任期间,班集体被江苏省教育厅、南通市教育局、学校、院部授予“优秀集体”“文明班级”“特色班级”等称号的,每班每次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同一年度获奖以最高奖励计分一次,不累加、不多次计分。

在任期间,班级学生个人被江苏省教育厅、南通市教育局授予“先进个人”“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的,每次分别加2分、1分。

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组织的班主任(辅导员)技能比赛、德育论文评比获得市级二、三等奖每次分别加5分、3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每次分别加321分。参加系部比赛获奖并被推荐到更高级别比赛的,每次加0.5分。同一年度参加市、校、系级同类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不累计。

第十一条 开创性进行班级建设、社团活动等富有特色,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市级、校级、系级报道,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同一内容,按最高奖项计分,不累计。

第四章 教学项目计分

教学项目主要考评被考核者所获教学成果、信息化教学大赛、其他单项教学、指导学生比赛获奖、教学建设项目结项立项和课堂教学等情况。

第十二条 获得市政府、政府部门、学校组织的教学成果奖(指获奖证书直接标明“教学成果奖”的):市级二等奖以上加5分、三等奖加3分;校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第十三条 获得省、市、学校组织的信息化教学大赛(教学能力大赛)比赛单项奖(包括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实训教学和微课):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加5分;市级三等奖、校级一等奖加3分;校级二等奖加2分;校级三等奖加1分。

第十四条 获得省、市、教指委(含分会、研究会)、学校表彰的单项教学奖(包括技能比赛、课堂教学比武、课件制作等,不含教学论文比赛):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加5分、市级三等奖加3分;校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第十五条 参与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包括学会、协会等)及主持或参与学校下达的教学建设项目(含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课程、重点教材等),按下列标准计分。若某教学建设项目是被考核者在有限考评期内立项并结项的,则只按结项标准计分,不重复计算结项分和立项分。

(一)结项的:省级课核心成员加5分、一般参与人员加3分;市级课题核心成员加3分、一般参与人员加2分;校级主持加3分,核心成员加2分,一般参与成员加1分。(核心成员指含主持人在内的前三位人员,其他均作为一般成员)

(二)立项的:对照结项标准,减半计分。

所有人员排名一律以申报书或相关证书、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教师单独指导学生参加由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会组织的论文、课件、及各类专业技能比赛,具有主办单位颁发的指导教师证书(或在学生获奖证书中明确标注指导教师姓名的),按下列标准计分:国家级一等奖加7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省级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1分;市、校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第十七条 教师团队指导学生参加省师范生基本功大赛和省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等级奖(不计单项奖):具有优秀指导教师奖证书的教师,所指导学生获得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凡参加过学校、院系组织安排的师范生基本功大赛的辅导教师,选手获一等奖加3分,选手获二等奖加2分,选手获三等奖加1分。

第十八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大创项目,获省级立项加2分,市级立项加1.5分,校级立项加1分。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校、院系公开课、教研课:校级公开课一次加3分,院系公开课一次加1分。

第二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考核先进(优秀)等级的,每次5分(每年限1次),不同年度累计计分。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学、管理满工作量且全勤,每学期计1分,累计计分;全勤但工作量不满或工作量满但不全勤,每次计0.5,累计计分;因病因事请假超过一个月的不计分。

第二十二条 担任学校、院系组织的课外培训课程,1次加1分,累计计分。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发生根据《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所描述的教学事故、因教学问题在学校干部会议、教学工作QQ群、微信工作群等场合,被学校相关领导或部门公开点名批评等等,酌情扣1-5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评教纳入考核,每学期处于院系部后5名的人员,每次扣1分。

第二十五条 教师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做学术讲座:省级1次加3分、市级加2分、校级加1分、系级加0.5分。

第五章 科研项目计分

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获奖、课题研究、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四项。

第二十六条 科研获奖计分标准如下:

(一)获得市级政府表彰的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奖(优秀论文奖):市级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校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主持人高限,核心成员低限。一、二、三等奖分别按10.90.8系数计分。

(二)获得市级及以上学会表彰的科研成果奖(限指冠名为科研成果奖、研究成果奖的,非指论文获等级奖):市级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1分。

(三)获得教指委领导下的研究会、学校论文评比奖:国家级加一等奖7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省级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1分;市、校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同一成果(类似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奖励计分,不多次计分。

第二十七条 课题包括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科研课题,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一致的行业课题,和校级课题四类。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科研课题指列入国家、省、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课题和学会课题一律视为校级课题。

各级课题研究结题或在研,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结题的:省级课核心成员加5分、一般参与人员加3分;市级课题核心成员加3分、一般参与人员加2分;校级主持加3分加,核心成员加2分,一般参与成员加1分。(核心成员指含主持人在内的前三位人员,其他均作为一般成员)

(二)立项、在研的:对照结项标准,减半计分。

所有人员排名一律以申报书或相关证书、文件为准。

不同课题累计计分。同一课题在多个层级立项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若某课题是有效考评期内立项并结项的,只按结项标准计分,不重复计算结项分和立项分。

第二十八条 发表论文按《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期刊分级认定办法》(通师高专校〔201619号)确定等级标准,计分标准为:特级刊物论文每篇10分,一级刊物论文每篇8分,二级刊物论文每篇5分,三级刊物论文每篇3分,四级刊物论文每篇1分,其他正式发表的论文、作品每篇(幅)0.5分。

第二十九条 出版20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每部6分;20万字以上一般著作,每部4分;主编教材(含立项校本教材,不含副主编),每部2分。低于规定字数或篇幅少但不少于15万字或60幅作品的,减半计分。

第三十条 学校科研绩效优秀每次加4分,合格每次加2分。

第六章 荣誉项目计分

第三十一条 荣誉项目包括综合性荣誉和专题性荣誉两类,不设总分限。

第三十二条 综合性荣誉指校内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每次计5分,累计计分。

第三十三条 专题性荣誉指任获得师德、党建、工建、团建方面的荣誉。多项(同一奖项按最高等级计算)可累计。

(一)党建荣誉。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每次计5分。

(二)工建荣誉。校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会员(积极分子)、168爱生优秀教师等荣誉,每次计3分。

(三)团建荣誉。校优秀团干部,每次计3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从事管理工作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各类表彰获奖时间,均截止2019630日。

第三十五条 各类表彰(荣誉)的年度认定。如证书正文中已经注明表彰(荣誉)年度的,以正文中注明的年度为依据;如证书中未注明获奖(荣誉)年度的,以证书落款日期的年度为准。不得以正文表彰的年度和落款日期的年度进行重复计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科研项目中的“核心成员”,指不包括主持人在内的国家级前5名(含),省级前3名(含),市级前2名(含)之内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之外的项目一般不作为计分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前教育第一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64335a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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