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文件
临大校发„2017‟14号
临沂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大学
2017年8月12日
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临沂大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学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因违纪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举行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静坐等活动,书写、张贴、投递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者,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制造、携带、藏匿、传送、贩卖毒品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非法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抄袭别人作业或让别人代做作业,经教育不改者,给
予警告处分;弄虚作假、篡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违规、作弊者,按《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不满1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违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证、超速、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醉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破坏学校消防安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消防设施毁坏,不及时报告、赔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尚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较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传播或贩卖各种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复制和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非法传销、邪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组织、策划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
或组织,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形式的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酗酒或饮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或设摊摆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将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借给他人从事其他非法经济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宣传栏上乱涂、乱写、乱画,或在非指定的地方张贴,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课外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参与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违反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管理规定或协议,对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以盗窃、诈骗、抢劫等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者:
1.涉案金额不满100元或盗窃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涉案金额在100-1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涉案金额在200-4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涉案金额在500-1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上且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偷窃公章、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盗窃、破坏图书者,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明知是赃款、赃物,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涉案价值较大,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为作案者放哨者,给予记过处
分;
(五)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4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500-9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1000-4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价值在5000元以上且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行为等方式挑逗、侮辱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聚众斗殴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