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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大校发„201714


临沂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大学
2017812



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临沂大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学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除学籍。
学生因违纪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举行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静坐等活动,书写、张贴、投递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者,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制造、携带、藏匿、传送、贩卖毒品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非法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抄袭别人作业或让别人代做作业,经教育不改者,给
予警告处分;弄虚作假、篡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违规、作弊者,按《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不满1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违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证、超速、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醉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破坏学校消防安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消防设施毁坏,不及时报告、赔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尚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较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传播或贩卖各种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复制和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非法传销、邪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组织、策划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
或组织,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形式的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酗酒或饮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或设摊摆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将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借给他人从事其他非法经济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宣传栏上乱涂、乱写、乱画,或在非指定的地方张贴,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课外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参与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违反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管理规定或协议,对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以盗窃、诈骗、抢劫等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者:
1.涉案金额不满100元或盗窃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涉案金额在100-1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涉案金额在200-4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涉案金额在500-1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上且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偷窃公章、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盗窃、破坏图书者,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明知是赃款、赃物,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涉案价值较大,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为作案者放哨者,给予记过处
分;
(五)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4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500-9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1000-4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价值在5000元以上且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行为等方式挑逗、侮辱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聚众斗殴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为他人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持械殴打他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
1.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威胁、恫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2.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打架,殴打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持械打架斗殴,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举止不当,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男女拥抱、接吻以及有其他不检点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男女私自结伴外出整夜不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介绍、参与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骚扰、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欺骗他人,妨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个人自由者,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调戏、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用电话骚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拨打“110119”等特殊电话虚假报案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教室、宿舍、餐厅等校内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处分期内经教育不改继续旷课达10学时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两天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三天(含三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超过三天,一周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通信工具进行违法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抗拒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窃取、泄漏国家机密及商业机密,进行非法集会或聚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五)散布恶意攻击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攻击计
算机信息系统或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或移动通信网络系统遭受损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非法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窃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盗窃、挪用电子货币,或借助网络、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盗用IP地址、上网帐号使用网络或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公寓门禁系统管理制度,不刷卡、代刷卡,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不服从床位调配或擅自调整床位、占用另外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
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丢失、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障碍,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导致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内往楼下投掷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公寓内饮酒或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转借个人证件;涂改、伪造文件、证件、个人档;私刻、伪造公章、印章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种个人证件、校园卡,混淆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给予出借者警告处分;给予转借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谎报虚假情况,私刻、伪造公章,制作、提供、使用或雇用、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假档案等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学校社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挟私报复或为达到个人目的冒领、冒用公私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重大或复杂违纪事件,调查取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其他职能部门主持协商,相关学院调查取证。其中,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由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违法犯罪和治安管理方面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学生日常
行为管理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学籍管理和考试方面的,由教务处或考试组织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
(三)调查人员应当对违纪行为或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与相关人员、行为的全部过程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认真、深入调查和询问。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2名调查人签名或有1名调查人和1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学生的违纪证据包括:1.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2.当事人问询记录;3.旁证材料(证人证言、违纪物证等)4.学院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拟定与审批程序:
(一)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填写《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拟定处分决定书,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填写《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报学生工作
处审核,拟定处分决定书,经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主管部门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分的陈述和申辩: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及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受理学生陈述和申辩期限为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 (三)逾期而未对预受处分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在调查取证清楚后,记过及以下处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的拟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性别、专业、班级等基本信
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说明被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六)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直接将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交付给违纪学生本人或成年亲属签收,即视为送达。
(二)留臵送达。违纪学生或者其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时,由送达人邀请违纪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及班委成员到场,说明情况,在签收登记时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违纪学生已离校,由其所在学院将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违纪学生。邮寄送达时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违纪学生难于联系,学校或违纪学生所在学
院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将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公诸于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的期限:
(一)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臵6-12个月期限,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年。临近毕业已经不足规定的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至毕业离校为止,可在学生毕业时解除。
(二)学生受记过以下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但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所受处分期限延至最新处分期限截止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期内,本人填写《临沂大学学生处分申诉表》,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事宜按《临沂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
(一)受处分期间确有改过表现,无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10日内,本人填写《临沂大学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班级对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签署意见,由辅导员作出鉴定,学院研究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予以解除。
(二)受处分期间确有突出贡献或先进事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研究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校长办
公会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予以提前解除处分。
(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公布:
记过及以下处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在其所在学院范围内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所有处理、处分决定及解除决定均由学校委托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材料归档:
(一)违纪学生的个人检查、调查材料、处分决定书及处分解除决定书等全部处分材料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按文书档案整理保管。
(二)学生的处分申诉材料和复查决定书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团委)存档保管。
(三)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生处分决定书及处分解除决定书一律真实完整地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内取消其所有资助、评先树优及奖励资格;是党团员的,同时由党团组织给予相
应党内团内处分;受处分学生的学历、学位授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最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其他类型的学生违纪处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校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临大校发„20122号)同时废止。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812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a10ca6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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