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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涉童案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的划分
作者:杜妍
来源:《文存阅刊》2019年第02
摘要:最近笔者办理的一起猥亵儿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对于该案应该作为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存在很大的认识分歧。查阅了大量的猥亵儿童的刑事案例和治安处罚案例之后,发现我国在对猥亵儿童案件的处理上存在界限不清、标准不一的现象。因此特将此案进行分析,希望对以后类似案件适用法律可以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猥亵儿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界限 一、案情摘要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7353日出生,案发时为湖北省宜昌市某乡镇小学保安。因本案,被公安局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取保候审。
2017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宜昌市某乡镇小学从事保安工作期间,两次对该校学生小丽(女,2006515日出生)采取搂抱、揉捏胸部的方式进行猥亵。
20171013日上午课间休息时,王某某在该小学保安室,趁与小丽打闹之机,将小丽从身后抱坐在腿上,用双手揉捏其胸部,直至上课铃响将其放开。
20171017日中午,王某某将小丽叫到保安室并将其带进里间休息室,让其躺在床上,用手揉捏其胸部。期间,因有人找,王某某出去几分钟,回来后继续将小丽抱坐在床上,用手揉捏其胸部直至吃饭铃响将其放开。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二、意见分歧
(一)对该案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该案仅作治安处罚即可。理由如下:1.该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办案人员通过对该案被害人家人、学校的走访,被害人案件前后学习成绩、日常表现未出现明显差异;聘请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本人进行心理测评,未发现其存在明显心理创伤。2.该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该案有充分证据认定的猥亵行为仅两次,尚未构成多次猥亵。因此,本案总体犯罪情节较轻。3.该案嫌疑人作为学校保安仅为看门人,对学生人身安全负有的职责和义务有限,不能认定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不能以此从严惩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一种认定该案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理由如下:1.该案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入刑条件。虽然该案目前看来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但必须充分考虑到本案被害人为不12周岁的儿童,其尚未形成成熟健全的性识别选择防范能力。2.该案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并不轻微。由于猥亵儿童被害人年龄尚小,对遭受的性侵害的表述能力有限,反映出的侵害情形的严重程度也有限。本案其他证据显示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猥亵行为不止已认定的两次,同时也存在对其他女同学有摸胸部的猥亵行为。3.嫌疑人在和学校签订的合同以及学校对保安岗位职责的规定明确其对在校师生负有安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被害人未满12周岁,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均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法律现状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第三款是关于猥亵儿童犯罪的处刑规定。 可见,我国对于猥亵儿童的行为在法律制裁上既可能适用行政法规处罚,也可能适用刑法处罚。而两者在惩罚力度上相差颇大。但我国当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分界线。通常认为,猥亵儿童是指行为人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故意采取性交以外的方式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性侵犯行为。由于未满14周岁儿童尚未形成健全的性识别选择防范能力,因此认定猥亵儿童的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的强制手段。儿童对猥亵行为的认知与否也不影响该违法行为的成立。
那么猥亵儿童的行为到底是适用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从理论层面分析,一般认为犯罪的本质就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对社会的危害,而并不只是单纯侵犯个体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相应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同样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就统一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共同的性质之中了。就处罚方式上进行分析,行政处罚方式可以分为四类:精神罚、财产罚、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刑事处罚也可以大体分为四类:资格刑、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除去精神罚处罚力度过轻不能被纳入刑罚的范畴,生命罚处罚力度过重不能被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针对资格和人身自由的处罚,两者都存在。但是在处罚的力度上,刑事处罚明显要大于行政处罚。要对两者进行法律上的划分,主要是出于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取舍,而对这两种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行为在制裁机制上做出的不同安排。因此,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存在质的差异性,其差异仅仅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即量的差异性。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而这个量的差异若不进行统一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每个办案人员的认识不一样而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就如同本文所讲的案例即是如此。而查阅各种资料,也大量存在此种情况。例如网络上曾经报道,201510月,青海一公立幼儿园门卫猥亵该园一名6岁女童,造成女童下体红肿发炎,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遭网友质疑处罚太轻;201612月,贵州毕节一名男教师猥亵多名初二女生被发现后,被处于行政拘留15日。该案的处理引起了受害者家长以及网友的质疑;20173月,南宁市宾阳县一村小学校长对一名六年级女学生进行猥亵,脱下其裤子并拍照,被处于行政拘留10日,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再参考刑事审判的案例,201610月至12月间,山东省蒙阴县于某某多次对一名不满14周岁女童实施亲吻、摸胸的猥亵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10月至
11月期间,浙江省慈溪市一培训学校驾驶员对车上一名6岁女童多次以亲吻脸部、嘴巴的方式猥亵,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11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程某某抚摸一名4女童的胸部、腹部、外阴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比较以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猥亵儿童的违法行为在处理上标准不一,引起了一些混乱和负面的效果。 四、结语
猥亵儿童案件近年来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公众的视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公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被害人及家人更多的能够主动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信息传播的加速,各种意识资讯良莠不齐,引发了更多的性侵犯罪。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通过本案,对于猥亵儿童犯罪,笔者有以下观点:
猥亵儿童案件入刑的法律规定要充分考虑到此类案件特殊性。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在比较私密的情境下进行,当事人只有猥亵者和幼童,因此证据收集上较为困难。往往只有双方言辞证据,而儿童由于年纪小,心智不成熟,难以组织好语言描述准确事件的详细情况,从而使证据显得更为薄弱。笔者认为在猥亵儿童案件的法律设计上,要有特殊照顾。例如司法解释规定,奸淫不满12周岁幼女,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该规定即充分考虑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认定嫌疑人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较为困难,出于对不满12周岁幼女予以绝对保护的而做出的规定。对于猥亵儿童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法律上也进行类似规定,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
猥亵儿童案件的入刑标准亟待从法律上明确统一。当前,猥亵儿童案件的入刑标准不明确,导致处理此类案件较为混乱,难以实现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因此,根据当前社会现状制订出指导性的入刑标准,有助于准确、有力的打击此类犯罪,树立法律权威。猥亵儿童案件的入刑标准应当基于其猥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量上予以规定,具体来说对下列猥亵儿童行为,应当定罪处罚:1.对不满12周岁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2.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或者一次猥亵两名儿童;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迫手段猥亵儿童;4.在公共场所、儿童住所、学校集体宿舍等场所猥亵儿童的;5.儿童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猥亵儿童行为;6.猥亵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较大伤害的。 参考文献:
[1]施锐利.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研究[D]. 山东大学 2016 [2]毛煜焕.修复性刑事责任的价值与实现[D].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b6622b18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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