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与西方国家的“两官分途”不同,反对“政治中立”)。
2、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公务员的管理遵循的原则有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法治的
原则;3、监
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与注重工作实绩
原则;5、分类管理原则)
3、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4、(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5、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6、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7、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8、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警衔: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三级;警司:三级;警员:二级
海关关衔:五等十三级: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9、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10、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11、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12、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资格复审、考
察)和体检。
13、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14、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15、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6、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
为基础。
17、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
个等次
18、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19、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