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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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与西方国家的“两官分途”不同,反对“政治中立”
2、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公务员的管理遵循的原则有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法治的
原则;3、监
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与注重工作实绩
原则;5、分类管理原则)
3、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4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5、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6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
7、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8、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警衔: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三级;警司:三级;警员:二级
海关关衔:五等十三级: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9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10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11、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12、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资格复审、考
)和体检。
13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14、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15、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6、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
为基础。
17、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
个等次
18、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19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职试用期制度)。
20、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21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22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
其他待遇。23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4、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5、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6、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27、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28、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9、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
)。
3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31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32、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
跨部门)转任。
33、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34、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作出回避决定。
36、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37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

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38、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39、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40、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41、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
适应。
42、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43、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44、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45、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46、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47、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_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日内予以审批。
48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49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50、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业保险
51、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
规定接受(审计
52、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
当退休。
53、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54、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55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56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57、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58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59、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60、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61、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62、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备案。
63、聘任合同应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64、公务员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65、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
双方的合法权益。
66、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67、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68、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69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
70、《公务员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6dc76c16137ee06eff918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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