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付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18 01:36: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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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案例案例一上海A银行某支行有一笔美元汇出汇款通过其分行汇款部办理汇款,分行经办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汇款申请书中收款银行一栏只填写了HongKongandShanghaiBankingCorp.Ltd.,(汇丰银行,而没有具体的城市名和国家名,由于汇丰在世界各地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汇出行的海外账户行收到这个汇款指令时肯定无法执行。为此,经办人员即以电话查询该支行的经办人员,后者答称当然是香港汇丰银行,城市名称应该是香港。本行经办人员即以汇丰银行香港分行作为收款人向海外账户行发出了付款指令。事隔多日,上海汇款人到支行查询称收款人告知迄今尚未收到该笔款项,请查阅于何日汇出。分行汇款部当即再一次电海外账户行告知收款人称尚未收到汇款,请复电告知划付日期。账户行回电称,该笔汇款已由收款银行退回,理由是无法解付。这时,汇出行再仔细查询了汇款申请书,看到收款人的地址是新加坡,那么收款银行理应是新加坡的汇丰银行而不是香港的汇丰银行,在征得汇款人的同意后,重新通知其海外账户行将该笔汇款的收款银行更改为HongKongandShanghaiBankingCorp.Ltd.,Singapore,才最终完成了这笔汇款业务。分析:本案例中该笔汇出款项最初之所以没有顺利解付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准确向汇入行提供收款银行地址和名称。本案例提示我们汇款人正确填写汇款申请书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收款人或收款银行的详细地址包括城市名称和国家名称更是不能填错或漏填。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应该认真审查汇款申请书,当发现汇款人填写不全时务必请其详细填写,以防汇错地址,导致收款人收不到款或被人误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确切知道收款行或收款人的详细地址时,应向知情的当事人询问清楚,不能主观推测。这样有利于合理保护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权益。
案例二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贸)与匈牙利金城豪克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克公司)签订了一份95HTI4E025售货合同,约定:由上海外贸供给豪克公司不同规格的童晴棉服和童羽绒服,货物总计数量为28000件,总金额为365600美元,装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价格条件为CIF布达佩斯,装运口岸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匈牙利布达佩斯,付款条件为提单日后70天内电汇付款,售货合同签订后,上海外贸按合同约定在最迟装运期前将货物装上船只,取得提单并交给豪克公司。担货物到港后,一部分被匈牙利海关没收,一部分下落不明,豪克公司因此拒绝付款,上海外贸遭受很大损失。分析:电汇是所有结算方式中(包括汇付中的信汇与票汇,以及托收与信用证等)收款最快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可以当天到帐,汇出行无法占用汇款过程中的资金。汇款的银行费用虽然相对于信汇、票汇是略高一点,而相对于托收与信用证而言却是低的多。此外,考虑银行占押资金的损失,特别是在电汇金额较大时,电汇的银行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出运,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此案例中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70天后付款其实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融资渠道,并且出口商还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豪克公司拒付后上海外贸收款没有任何保证,对豪克公司资信不了解使其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也是汇付结算方式资金负担严重不均衡的风险。案例三我国艺林有限公司以传真方式与新加坡某石油海事有限公司订立了96RLIS-3045同,具体条款包括:艺林公司售出950公吨零号柴油(允许溢短装10%)给石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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