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模板】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公管[2014]2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录内的代理机构,从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性资金招标采购项目代理的信用评价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代理活动、进场行为规范、代理项目履约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二章 评价主体和内容
第五条 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市县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以下简称评价单位)。
市级项目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为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县级项目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为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市县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企业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从业人员代理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进行信用评价;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项目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 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录的代理机构,系统自动赋予100分的信用评价初始分。
在信用评价初始分的基础上,评价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对良好行为进行加分。
第八条 市县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其中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依据项目类别不同,具体按照附表1、附表2执行。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其中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具体按照附表3执行。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 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分为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具体按照附表4执行。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成立3人或3人以上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由评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根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等填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计分表(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计分表》)。
第十三条 评价单位应依据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决定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
(四)代理机构出具的签字或盖章的相关材料; (五)代理活动过程中评价单位记录的有关信息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确定后,将《信用评价计分表》直接上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实行电子信用评价计分表后直接上传评价信息数据。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收到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计分表》后直接公示信用评价计分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具体公示时限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代理机构动态使用管理、监督考核的依据,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每次良好行为信用评价加分和每次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扣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满一年后信用评价加分和信用评价扣分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对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评价单位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发出暂停记分的通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二十条 评价单位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评,并依据复评结果对异议事项分别按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将原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的《信
用评价计分表》予以撤回,并将新的《信用评价计分表》重新上传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发出继续执行原《信用评价计分表》指令。
第二十一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和正在进行的相关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自动实时计算汇总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单位暂停或撤回指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将评价单位的评价计分予以生效。
具体生效时间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公管局会同各级监督部门、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芜湖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及使用管理细则》(财采〔2016〕1000号)、《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及使用管理
细则》(芜市建〔2016〕225号)同时停止执行。其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