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8-10-11 18:05: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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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7年织金县西湖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1-1林木补偿标准

1-2 建(构)筑物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其它说明:

1、圈舍及其他建筑按照所在区域的结构的补偿标准取值进行补偿,无任何奖励;特殊情况不能认定的、方案中未列入的其它实物指标,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

2、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未完工的在建建筑,按照《评估报告》认定的工程造价计算补偿。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方法: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层屋檐范围进行测绘,各层房屋屋檐范围只代表本层屋檐范围,屋檐的结构必须与房屋主体一致,砖瓦结构的屋檐不能超过房屋墙体0.5米,超过房屋墙体0.5米的砖瓦部分不予计算房屋面积,按照砖瓦的结构类型评估计算。

4、楼梯间的面积计算及补偿:室内楼梯面积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面积,以所依附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取值”为补偿标准,不给予任何奖励;室外楼梯面积按实际测绘面积的2计算补偿,以所依附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取值”为补偿标准,不给予任何奖励。

5、关于“提尖盖瓦”的相关问题:提尖盖瓦系房屋的组成部分,整体评估报告已经对该部分进行评估,提尖盖瓦部分的价值已经体现在房屋价值里面,不再另行计算补偿。如果“提尖盖瓦”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1986 (1986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1年版)中的“坡屋顶”的表述,则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处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1年版)中关于“坡屋顶”具体表述如下:

5.5.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 -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7.1.3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 卧室、起居室()、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 卧室、起居室()、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即“提尖盖瓦”部分必须利用作为卧室、起居室(),且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并不得降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1年版)中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关于“合法房屋”的规定,具备房地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

6、经过政府部门批准规划在原有砖混结构建筑的混凝土板面上自行投资加盖修建的黔西北民居的“坡屋顶(提尖盖瓦”部分,由第三方具备工程造价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以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的价值补偿,无任何奖励。

7、所有非住宅用房(第一层门面)的最大进深为10米自屋檐滴水开始计算,超过10米的非住宅用房(第一层门面)按照所在区域房屋住宅的相关补偿标准为准,本补偿标准含“提尖盖瓦”部分。

8、有房地产权证、规划建设许可证的简易结构、活动板房、钢架棚系合法房屋,可按照本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计算补偿各类奖励;否则不给予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位于第二层以上位置的无房地产权证、规划建设许可证的简易结构、活动板房、钢架棚均不给予任何奖励。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a6624b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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