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享受优惠和免费军队医疗保障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4-30 14:56: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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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享受优惠和免费军队医疗保障的条件

军人家属符合军队优惠医疗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经组织批准随军,户口在军人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以下简称“双无”)配偶;

②夫妻双方均为军人(以下简称“双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随军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③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且没有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④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在总部确定的边远艰苦地区与军人共同生活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⑤不符合随军条件,随军人共同生活,且户口在部队驻地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1949930日前参加革命,转业到异地工作,现已办理离休手续,返回到军队一方长期居住的军人配偶,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本人要求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军队一方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并将本人在地方的全年医疗经费转交军队基层医疗机构的;

⑦经组织批准随军,已满18周岁,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仍在中学(含中专)就读,经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的子女;

⑧双军人在异地寄养、并要求在寄养地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就医机构审核确认,符合第()项、第()项规定条件的子女;

⑨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由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军务、干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卫生部门负责为其办理优惠医疗证件。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本人不愿意办理优惠医疗或者居住地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调到军队其他单位,其随军家属未随迁,符合优惠医疗条件的,可以继续在原单位享受优惠医疗。

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

享受免费医疗的条件

()1949930日前入伍、在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

()已故离休干部的“双无”配偶和随军并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和子女;

()随军居住在西藏自治区和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的“双无”家属;

()19499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后经组织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的“双无”配偶。

临时来队的“双无”军人家属,在规定的探亲期间患急症,凭团级以上单位军务、干部和卫生部门证明,在军人的体系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b9f207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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