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发布时间:2014-07-07 20:13: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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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

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dcfc99da38376bae1fae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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