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30 18:13:4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福建省辖内农村信用社

自动柜员机(ATM)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省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拓展的需要,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用卡环境,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辖内农村信用社万通卡(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动柜员机(ATM)具有取款、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服务功能,可为客户提供24小时自助式服务,是一种新型的自助银行终端。自动柜员机(ATM)分为附行式自动柜员机(ATM)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 设立在信用社营业机构的称为附行式自动柜员机(ATM, 设立在信用社营业机构以外的称为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自动柜员机(ATM)设置必须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自动柜员机(ATM)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自动柜员机(ATM)的管理包括设备的申请、购置、调试、安装、监控、日常使用维护和故障维修、账务处理、安全保障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辖内农村信用社所有涉及自动柜员机(ATM)业务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做到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理监督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辖内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的管理部门有:银行卡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科技部门、各营业机构;监督部门有:监察稽核部门。银行卡管理部门是全辖自动柜员机(ATM)的主管部门,并负责与其他各部门的协调;科技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ATM)技术支持;保卫部门负责安全防范;监察稽核部门监督内控制度落实。

第六条 各营业机构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接受银行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操作培训和监督部门的稽核监督。

第七条 银行卡管理部门职责

1、根据福建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自动柜员机(ATM)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监督实施。

2、定期对辖内自动柜员机(ATM)设备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和通报。

3、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ATM)布设规划和设置的审核工作。

4、负责全辖自动柜员机(ATM)平账、加钞等日常操作培训。

5、负责协调和监督各协管部门,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6、负责对辖内新设自动柜员机(ATM)检查验收,配合相关部门对自动柜员机(ATM)相关项目检查验收。

7、负责与卡业务有关的客户咨询、投诉登记及处理。

8、负责对自动柜员机(ATM)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跟踪监控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

9、负责自动柜员机(ATM)等相关设备的购置、合作事宜。

10、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ATM)耗材的购置、保管和发放。

11、配合各信用社对新设自动柜员机(ATM)机的选址进行可行性分析。

12、根据有关CI形象设计的规定,进行自动柜员机(ATM)广告设计的策划、实施。

第八条 保卫部门职责

1、审核有关自动柜员机(ATM)设备的安全布设计划,并对附行式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的维护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2、负责组织安装监控系统,管理监控录像资料。

第九条 科技部门职责

1、负责自动柜员机(ATM)基础建设过程中网络规划、通讯线路的申请和通讯设备的购置,并配合各市、县(市、区)信用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电脑管理人员做好自动柜员机(ATM)网络的监控和维护。

2、负责自动柜员机(ATM)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与银行卡管理部门共同对自动柜员机(ATM)设备进行验收。

3、配合自动柜员机(ATM)供应商对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随时对基层维护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4、负责自动柜员机(ATM)软件的安装和维护。

第一十条 各营业机构职责

1、协助实时监控自动柜员机(ATM)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运行维护记录,记录每台设备的安装、运行、维修等历史情况。

2、负责所辖自动柜员机(ATM)(包括附行式和离行式)设备的装钞、结账、打印交易流水和客户回单等各种凭证的安装及账务核对工作, 保证账款正确无误。

3、随时检查自动柜员机(ATM)设备及其附属设备(通信、监控等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自动柜员机(ATM)故障并与市、县(市、区)信用联社银行卡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联系,协助排除可能发生的卡钞、卡纸、回单堵塞等常见故障,并建立、填写《自动柜员机(ATM)故障维护登记簿》。

4、建立《自动柜员机(ATM)钞箱登记簿》,对日常自动柜员机(ATM)盘库、加钞等做详细记录。

5、建立《自动柜员机(ATM)吞没卡登记簿》,确保营业时间内的吞卡能及时核对,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处理。

6、保持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交易区和自动柜员机(ATM)设备机身内外及附近环境的卫生清洁。

7、对客户操作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疑难问题。

8、根据辖区内市场、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社自动柜员机(ATM)发展计划,向联社银行卡管理部门提出布设自动柜员机(ATM)设备的申请。

第三章 设备日常运行管理

第一十一条 银行卡管理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ATM)的日常运作操作管理、客服热线投诉处理。

第一十二条 科技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ATM)设备安装、调试,自动柜员机(ATM)网络线路、主机软件和自动柜员机(ATM)监控软件的维护、故障排除,为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一十三条 自动柜员机(ATM)日常加钞、管理(包括会计周期、前后台对账、吞没卡处理、客户投诉处理,协助银行卡管理部门处理其他相关事项)由所属营业机构负责。

第一十四条 保安人员负责自动柜员机(ATM)摄像监控、自动柜员机(ATM)加钞和机器维护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一十五条 自动柜员机(ATM)加钞人员应为经过培训、责任心强的信用社正式员工,该岗位业务人员必须能熟练掌握自动柜员机(ATM)设备轧账、对账、加钞、清钞等各业务环节,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必须能熟练掌握自动柜员机(ATM)设备各项耗材的补充、常见故障的排除、日常管理等各技术环节。

第一十六条 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必须贯彻相互监督的原则,每台自动柜员机(ATM)的日常管理要明确分工、相互协作、互为监督:自动柜员机(ATM)操作管理员掌管自动柜员机密码,检查更换打印纸,打印交易清单和有关报表,负责自动柜员机的账务核算。自动柜员机钱箱管理员掌管自动柜员机钥匙和钱箱钥匙,负责现金的保管、装箱、加钞等出纳工作以及清点保管自动柜员机吞没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吞没卡。进行自动柜员机现场操作时, 必须两人到场。两人协同操作,相互监督,保证自动柜员机的出纳核算工作准确、完整。

第一十七条 坚持钱箱钥匙、密码分人掌管。钥匙用毕后不得随身携带,必须入保险柜保管。钥匙和密码需办交接时,应设置交接登记簿,做好记录,并坚持单线传递,不得交叉使用。密码经管人员工作调动,应及时更换密码。备用钥匙入大库保管,以备应急之用,如需启封,必须经营业机构主管批准,同时在登记薄登记。

第一十八条 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如发生变动,需向银行卡管理部门报告登记。银行卡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一十九条 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做好自动柜员机(ATM)的保养与维护工作,使机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能够安全运行。

1、每日清洁自动柜员机(ATM),做到外表无积尘、污垢,显示器明亮。

2、每月清洁一次读卡器磁头,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

3、每季对自动柜员机(ATM内的点钞器、读卡器除尘,清洗各光电管、喷墨头等,检查各皮带、色带是否正常。

4、每年要给自动柜员机(ATM)的读卡器、点钞器等的机械传动部件加油,对电源与显示器应开盖吸尘,清洁电路板和打印机,检查出钞部件是否正常。

第二十条 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场地租用由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与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和《联防协议》,由客户指定专人协助我社对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运行情况及周边环境定期巡查,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

第四章 设备运行监控及故障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动柜员机(ATM)必须保证每天正常运行,银行卡管理部门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也应随时观察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管理部门监控人员应做好《自动柜员机(ATM)运行监控登记簿》的记录工作。协助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做好运行报表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控人员发现问题应在5分钟内联系银行卡管理部门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银行卡管理部门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应根据监控及客户的反映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能够电话解决的,通过电话进行指导解决。需要到现场解决的,根据故障情况通知相应处理人员(科技部门技术人员、保卫部门人员、银行卡管理部门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维修公司人员)进行维修,若当日无法修复故障,应将情况报告给银行卡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做好《自动柜员机(ATM)故障登记表》的记录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在联系相关人员10分钟无响应的,应直接向银行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相关处理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响应,并在半个小时内解决。若无法及时解决的,应该立即反馈给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故障解决后,要立即把处理结果反馈给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并说明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故障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若需要维修公司技术人员维修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核对无误后,为其提供必要的维修条件,全程在场配合。

第二十七条 夜间抢修时维修人员必须携带通讯设备,保持和本营业机构的联络,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并实时记录抢修情况。

第二十八条 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维修机器时应由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出纳、保卫、技术维修人员一同前往。对硬件故障必须打开保险箱检修时,操作员必须将钞箱取出,将机内库存现金清点,妥善保管,再进行维修,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九条 操作人员在操作和维护自动柜员机(ATM)设备时,要轻启轻放,避免用力过猛损坏设备,并做好设备保养与维护工作,定期清除灰尘及杂物,保持设备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三十条 各营业机构设备管理人员下班前应对附行式自动柜员机(ATM)设备运行情况做认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缺钞缺纸及时添加。

第三十一条 保证自动柜员机(ATM)设备电源专用,不得随便接入其它电器。

第三十二条 保持设备标贴的完好,对过时或破损的标贴要及时更换。

第五章 错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均要受理自动柜员机(ATM)用户的投诉,并建立《自动柜员机(ATM)客户投诉及差错登记簿》。在营业期间接到客户错账投诉时,应准确记录投诉的日期、时刻、客户姓名、卡号、差错金额、客户联系电话或住址及受理人等项目,及时交银行卡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人员核实查清后,按规定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并通知客户。

第三十四条 每次清机轧账时发现长短款现象,需及时查清差错金额、姓名、卡号、核对无误后,将差错情况登记《自动柜员机(ATM)客户投诉及差错登记簿》,并按规定账务处理后通知持卡人。长短款不允许长期挂账。

第六章 吞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每台自动柜员机(ATM)设备都需建立《自动柜员机(ATM)吞没卡登记簿》,每次从自动柜员机(ATM)设备中取出卡时,必须在柜面作没收登记,并专人保管。若因自动柜员机(ATM)故障或操作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密码到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在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须剪角处理,如是他行卡需填写“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吞没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缴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七章 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动柜员机(ATM)的安全工作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保卫部门和各营业机构负责自动柜员机(ATM)设备的防盗、防破坏;科技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ATM)软件的正常运行,防止软件上的漏洞而造成资金损失。

第三十七条 自动柜员机(ATM)须保证正常运行,全天候服务,全封闭监控录像。自动柜员机(ATM)安全监控由各营业机构专人负责,实施24小时监控,建立设备运行日志和值班人员记录,及时清楚地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及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 营业机构监控人员要爱护设备,严禁乱接线缆,不得随意变换录像机各画面分割器的编程。

第三十九条 保卫部门及各信用社要加强设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录像资料的管理,不得无故停止录像。凡已录制过的录像资料任何人不得在保存期内洗掉,属永久保存的录像资料由保卫部门及各营业机构登记后统一保管。

第四十条 各信用社经常检查自动柜员机(ATM)设备和自动柜员机(ATM)交易区监控画面的清晰度,对探头偏移或画面模糊不清的要及时调整或清洁。建立录像资料调阅登记制度,严格按调阅权限审批,向银行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联社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调阅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调阅。

第四十一条 自动柜员机(ATM)装取钞或设备发生故障须开启保险箱时,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配备两名以上的警卫人员进行守护,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如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立即报告联社保卫部门进行紧急处理。发生抢劫、盗窃和滋事等刑事治安案件时,应及时通知联社保卫部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受福建省各市、县(市、区)信用联社自愿委托办法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85b5490b307e87100f69655.html

《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