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学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7 05:19: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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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学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学期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各学部:

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现就有关名额分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励志奖学金

1、 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厅此次下达的经费为2007年秋季学期的奖励资助经费,每生2500元。

2、 各学部要严格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精心布署、认真组织认定工作。各学部可根据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学部具体操作办法,在内部分配指标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对本科学生适度倾斜的原则,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3、 请各学部在公示2天后,11月11日前将有关材料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奖助学中心,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将奖励资助经费一次性发到获奖学生手中。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 学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2) 学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请按本通知附件3格式制作填写,不得更改格式,内容填写统一使用仿宋_GB2312体小四号字。

(3) 学部《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请按本通知附件4格式制作填写。

4、 各学部名额分配表

序号

学 部

名额(个)

序号

学 部

名额(个)

1

外语学部

75

7

音乐学部

12

2

商学部

140

8

清水湖校区

14

3

管理学部

100

9

机械工程学部

35

4

计算机学部

50

10

法学部

6

5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部

30

11

文学部

6

6

艺术学部

35

12

理学部

2

二、国家助学金

1、 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此次下达的经费为2007年秋季学期(5个月)的资助经费。

2、 各学部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等同于经常困难学生认定人数,要求各学部根据实际情况,等额认定,将助学金落实到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身上。

3、 各学部在认定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酌情考虑的,请出示书面报告或情况说明,学生奖助学中心予以审定、认可。

4、 学部将获资助学生在学部内公示2天后,于11月11前将学部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奖助学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5、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学生奖助学中心。

附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附2:国家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实施办法

附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附4: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5: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入学年月

所在学部

专业

学号

身份证号

学生基本情况简介:

学部意见:

(学部盖章)

学校资助机构意见:

(学校资助机构盖章)

校领导意见:

(学校盖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

学部(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学生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等级

专业班级

学号

性别

民族

入学年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学部领导签字:

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学生初审名单表

学部(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学生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专业班级

学号

性别

民族

入学年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学部领导签字:



附1: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于每年十月份由省教育厅分配下发,学校根据各学部人数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部。

4、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5、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

6、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须获本年度学校奖学金或获省级及以上荣誉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学校认定为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2:

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实施办法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认定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一、 对象要求

1、本学年度已被学校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三个等级),国家助学金只限于计划内学生;

2、本学年度无任何违纪现象和不及格科目。

二、助学金额及比例

1、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三个等级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

2、学校助学金分计内学生和计外学生两种情况。

(1)计内学生已享受国家助学金,但考虑到部分学生经济压力过大,学校助学金对于已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再补助1000元;

(2)为使计划外学生感受到学校的关怀,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对于计外学生亦设立与国家助学金模式相同的助学金,金额为:一等4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三个等级各占三个之一,但总资助比例控制在全体计外学生的6%以内。

三、认定标准

原则上国家助学金一、二、三等分别对应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四、认定程序

1、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国家助学金指标,根据人数比例向各学部发布获资助名额,在人数计算上,采取向本科学生适度倾斜的原则,即本科生人数(折合数)=实际人数*1.3。

2、各学部根据本部门名额数分配好每个班级的指标数,在人数计算上同样采取向本科生倾斜的上述原则。

3、班级和学部进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学部认定名单无异议后根据学校下达的助学金指标按照对应关系确定各等级助学金人数及名单,并将结果在本学部范围内予以公示。

4、学部将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名单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放

对于已经交清学校所有学费的获资助同学,学校按月发放,未交清学费的同学抵学费。

六、工作要求

辅导员为班级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部学生工作领导为学部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86ece6e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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