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31 09:26: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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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一、发展党员必须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拟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入党人员、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的时间:拟定入党积极分子在本人向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通过之前;拟发展对象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拟转正对象在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

三、公示由党委或支部(总支)组织,在拟公示对象所在支部(总支)工作范围及拟公示对象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10天。

四、公示内容:(1)拟定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申请入党时间和培养人情况;(2)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情况、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培养期间受奖惩情况)等;(3)拟转正对象基本情况,入党时间,延长预备期时间及原因,预备期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

五、公示形式可利用政务(村务)公开栏或宣传栏张榜公示,也可印制公示征求意见函发给党内外群众。

六、对公示中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结果要形成文字材料,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或转正时公布,并存入档案。

七、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影响其成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支部大会不再讨论表决,党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影响其转正的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应就其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讨论表决。

八、党组织要为反映问题的党员和群众保密,对违反规定的泄密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8d3c4b9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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