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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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用途卡是 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 单用途卡为磁条卡。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 第四条 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第五条 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资金存管标准协议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标准格式由商务部指导制定(可自行登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查询)。
第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章 购卡
第八条 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单用途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 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条 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通过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一条 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指卡内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



第十三条 有效期: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不记名卡不可挂失,持卡者的单用途卡若因磁条或条形码损坏无法使用,可凭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更换新卡。记名卡若遗失,可在发卡企业办理补卡,补卡时均需缴纳 /张的补卡工本费。
第十五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发卡企业的权利:
1.发卡企业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企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
2.发卡企业若发现单用途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发卡企业的义务:



1.发卡企业以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单用途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发卡企业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
3.发卡企业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发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购卡者(或持卡者,下同)的权利: 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单用途卡的权利。
2.购卡者有权知悉单用途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卡者对单用途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购卡者的义务:
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单用途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2.购卡者对单用途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单用途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3.购卡者不得在发卡企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卡者不得将单用途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企业与购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购卡者购买单用途卡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91270db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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