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操作流程
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现制定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
一、意向登记
(一)申请人在办理房产交易登记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意向登记有关事项。
1.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和购房人(及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及复印件;(3)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售房人收款银行存折账号(存折首页)复印件(一式二份)。
买卖双方有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收款银行及账号必须与《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卖方收款账号一致;无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买卖双方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售房人收款银行及账号。
2.申请人选择中心委托的个贷银行作为贷款受托银行,同时可以申请自动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款项还贷。
3.申请人(及配偶)须委托中心查询信用状况,签署《征信声明书》。
(二)中心初步测算申请人贷款最长年限及最高额度。
1.中心将申请人的《征信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受托银行征信。(1个工作日)
2.受托银行收到《征信声明书》后,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有不良记录,应当日将查询情况向中心反馈;否则,视同正常。
征信结果书面报告签名后于次日移交中心。
3.中心根据申请人当前的条件,初步测算申请人贷款最长年限及最高额度,并将测算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若有新的需求的,须重新提交相应资料。
二、评估交易登记事项申请人与售房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到交易所交易登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意向),在办妥房产交易登记及纳税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须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预约时间。
三、贷款受理(1个工作日)
(一)申请人完成房产交易登记手续后,到中心办理贷款事项,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主管部门公示的示范文本并经买卖双方确认);
2.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产评估书》、《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4.已婚: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未婚: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记录登记证明》或本人的《声明书》;
5.申请人户口不在本市的,须提供居住证明;
6.女职工55周岁以上退休的,须提供有效依据(如工作证件、用人单位证明等);
7.申请人及配偶的缴存基数受到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限制,其申请贷款额度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结果的,须提供单位发放工资存折或工资发放表(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或配偶如有其它负债,必须与本次贷款额度及还款额合并计算,超过申请贷款额度的,须提供单位发放工资存折或工资发放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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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及配偶)和房产共有人(及配偶)对申请内容及提交的资料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相关声明栏中签名。
(三)申请人申请自动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款项还贷。(四)中心出具《办事回执》。
(五)若申请人交易登记时未办理“意向登记”的有关手续,由申请人参照本操作流程第一、二点,补办理相关手续。
四、贷款审批
(一)中心一审(3个工作日)审核申请人资料,准予贷款的,由中心出具《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中心存档、申请人、受托银行<同时附送售房人收款银行存折复印件>);不准予贷款的,由中心通知申请人。
(二)受托银行办理贷款金融手续(3个工作日)受托银行根据中心《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意见书》等资料后,联系申请人办理有关面谈、调查、预签贷款合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