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或已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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