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项 目 | 本期金额 | 累计金额 | |||||
1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
2 | 营业收入 | |||||||
3 | 营业成本 | |||||||
4 | 利润总额 | |||||||
5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6 |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 |||||||
7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 |||||||
8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9 |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 |||||||
10 | 税率(25%) | |||||||
11 |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 |||||||
12 |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 |||||||
13 |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 | ||||||
14 |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5 |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 | ||||||
16 |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
17 |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 | ||||||
18 |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
19 |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 ||||||
20 |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1/4或1/12) | |||||||
21 | 税率(25%) | |||||||
22 |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 | |||||||
23 |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 |||||||
24 |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 | |||||||
25 |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
26 | 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 |||||||
27 | 总分机构纳税人 | |||||||
28 | 总机构 |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 ||||||
29 |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 |||||||
30 |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
31 | 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 |||||||
32 | 分支 | 分配比例 | ||||||
33 | 分配所得税额 | |||||||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 是 □ | 否 □ |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第11行=9行×10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3.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5.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6.第22行=20行×21行。
7.第24行=22行-23行。
8.第28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行。
2.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6列。
3.第12行、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1行。
4.第30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5.第32、33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
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项 目 | 本期金额 | 累计金额 |
1 | 合计(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 | ||
2 | 一、不征税收入 | ||
3 | 二、免税收入(4行+5行+……+13行) | ||
4 | 1.国债利息收入 | ||
5 |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
6 |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7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
8 |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 | ||
9 |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 | ||
10 |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 ||
11 | 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 ||
12 | 9.其他1: | ||
13 | 10.其他2: | ||
14 | 三、减计收入(15行+16行+17行+18行) | ||
15 |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 | ||
16 | 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 | ||
17 | 3.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 ||
18 | 4.其他: | ||
19 | 四、所得减免(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 | ||
20 | 1.农、林、牧、渔业项目(21行+22行) | ||
21 | 其中:免税项目 | ||
22 | 减半征收项目 | ||
23 |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 ||
24 |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 ||
25 |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 ||
26 | 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 ||
27 | 6.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
28 | 7.其他1: | ||
29 | 8.其他2: | ||
30 | 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31 |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32 | 七、其他1: | ||
33 | 其他2: | ||
34 | 其他3: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不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有关列次填报
“本期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季度、月份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累计金额”填报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或开始营业之日)至本季度、月份止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二)有关行次填报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的金额,34行后如有增加行次,加至最后一行。
2.第2行“一、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记入当期损益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通过本表进行纳税调减。
3.第3行“二、免税收入”:填报4行+5行+……+13行的金额。
4.第4行“1.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6.第6行“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第7行“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
8.第8行“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以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第9行“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
10.第10行“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1行“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填报芦山、鲁甸及其他受灾地区企业灾后重建政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
12.第12行“9.其他1”、第13行“10.其他2”:填报其他未列明的预缴申报可以享受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13.第14行“三、减计收入”:填报15行+16行+17行+18行的金额。
14.第15行“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征税的部分。本行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收入”×10%的积。
15.第16行“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金融保险企业、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等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10%的积。
16.第17行“3.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50%的积。
17.第18行“4.其他”: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减计收入乘以“减计收入”比例的金额,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18.第19行“四、所得减免”:填报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的金额。本行小于0时填0。
19.第20行“1.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第21行+22行,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0.第21行“其中:免税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21.第22行“减半征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22.第23行“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23.第24行“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4.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25.第26行“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6.第27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7.第28行“7.其他1”、第29行“8.其他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当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28.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31行“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金额。
30.第32行及后续行次“七、其他1”、“其它2”、“其它3”等: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的税基类优惠项目的金额,同时需在“项目”列填写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写。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
2.第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
3.第14行=15行+16行+17行+18行。
4.第19行=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
(二)表间关系
本表第1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6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2015年版) 附表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 合计 | |||||||||||||||
原值 | 税收折旧(扣除) 额 | 原值 | 税收折旧(扣除) 额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累计折旧(扣除)额 | |||||||||||||
本期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会计 折旧额 | 正常 折旧额 | 税收 折旧额 | 纳税 调整额 |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 会计 折旧额 | 正常 折旧额 | 税收 折旧额 | 纳税 调整额 |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1 |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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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税会处理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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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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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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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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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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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4 |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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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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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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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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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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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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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7 |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 | **** |
|
|
|
| |||||||||||
8 | (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 | **** | **** | **** |
|
|
|
| |||||||||||
9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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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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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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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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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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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11 | (二)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
|
|
|
| ||||||||||||||
12 | ****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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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3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
| **** |
|
| **** | ||||||||
14 | 合计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三)本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四)填报要求
1.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其2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只填写4月份数额,累计数填写到4月份数额。在3、4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情况不再填写,但累计折旧和原值相关栏次保留2季度申报的累计数。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税会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金额一致的,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内剩余月份内税法不再折旧,会计仍然折旧,造成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
2.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
3.对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4.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行+3行。
第2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经营行业。为便于征纳双方操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附件第四部分列示了《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的“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第2行、第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纳税调减和统计加速折旧优惠情况。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本行=8行+11行。
第8行“(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填报。本行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进行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选择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选择“重要行业小微”类型的,是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在第2、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所属行业),允许一次性扣除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选择“其他企业”(指除“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类型的企业对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11行“(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至第7列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之后的资产,本年以后月份或季度保留原值。
(2)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固定资产当月(季)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折旧额。
(3)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写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2.第8-17列“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数据;“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数。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1)填报规则
一是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是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在“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对应的列次填报。
(2)具体列次的填报
一是“会计折旧额”: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二是“正常折旧额”:会计和税收均加速折旧,为便于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视为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行统计,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时,第9列不填写,第14列按照本年累计数额填报。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三是“税收折旧额”: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扣除)数额。
四是“纳税调整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预缴环节不进行纳税调增,有关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第11列=第10列-8列,第16列=第15列-13列。
五是“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2列=第10列-9列,第17列=第15列-14列。
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单元格为“****”时不填写,计算时跳过。
2.第1行=第2+3行。
3.第4行=第5+6行。
4.第7行=第8+11行。
5.第8行=第9+10行。
6.第11行=第12+13行。
7.第14行=第1+4+7行。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兼顾“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8.第7列=1列+4列。
9.第10列=2列+5列。
10.第11列=10列-8列。
11.第12列=10列-9列。
12.第15列=6列+3列。
13.第16列=15列-13列。
14.第17列=15列-14列。
另外,第9、10行中,第4列=第6列。第12、13行中,第1列=第3列、第4列=第6列。
(二)表间关系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4行第11列。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4行第16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主表与本附表逻辑关系,按上述规则相应调整。
四、可供选择的行业代码
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
代码 | 类别名称 | 文件依据 | 领域 | |||
门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行业 | ||
| 13
|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9 |
1310 1320
134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谷物磨制 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 制糖业 屠宰及肉类加工 水产品加工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14 |
|
| 食品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 141 |
| 焙烤食品制造 | ||
|
| 142 |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 ||
|
| 143 |
| 方便食品制造 | ||
|
| 144 | 1440 | 乳制品制造 | ||
|
| 145 |
| 罐头食品制造 | ||
|
| 146 |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
| 149 |
| 其他食品制造 | ||
| 17 |
|
| 纺织业 | 财税〔2015〕106号 | 纺织 |
|
| 171 |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
|
| 172 |
|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
|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
|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
| 18 |
|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财税〔2015〕106号 | 纺织 |
|
| 181 | 1810 | 机织服装制造 | ||
|
| 182 | 1820 |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 ||
|
| 183 | 1830 | 服饰制造 | ||
| 19 |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 191 | 1910 | 皮革鞣制加工 | ||
|
| 192 |
| 皮革制品制造 | ||
|
| 193 |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
|
| 194 |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
|
| 195 |
| 制鞋业 | ||
| 20 |
|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 201 |
| 木材加工 | ||
|
| 202 |
| 人造板制造 | ||
|
| 203 |
| 木制品制造 | ||
|
| 204 |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
| 21 |
|
| 家具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 211 | 2110 | 木质家具制造 | ||
|
| 212 | 2120 | 竹、藤家具制造 | ||
|
| 213 | 2130 | 金属家具制造 | ||
|
| 214 | 2140 | 塑料家具制造 | ||
|
| 219 | 2190 | 其他家具制造 | ||
| 22 |
|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 221 |
| 纸浆制造 | ||
|
| 222 |
| 造纸 | ||
|
| 223 |
| 纸制品制造 | ||
| 23 |
|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 231 |
| 印刷 | ||
|
| 232 | 2320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
|
| 233 | 2330 | 记录媒介复制 | ||
| 24 |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 241 |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 ||
|
| 242 |
| 乐器制造 | ||
|
| 243 |
| 工艺美术品制造 | ||
|
| 244 |
| 体育用品制造 | ||
|
| 245 | 2450 | 玩具制造 | ||
|
| 268
|
2681 2682 2683 2684 2689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化妆品制造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香料、香精制造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7 |
|
| 医药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 271 | 2710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
| 272 | 2720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
| 273 | 2730 | 中药饮片加工 | ||
|
| 274 | 2740 | 中成药生产 | ||
|
| 275 | 2750 | 兽用药品制造 | ||
|
| 277 | 2770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
| 276 | 2760 | 生物药品制造 | 财税〔2014〕75号 | 生物药品制造 |
| 28 |
|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纺织 |
|
| 281 |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
|
| 282 |
| 合成纤维制造 | ||
|
| 292 |
| 塑料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
| 2921 | 塑料薄膜制造 | ||
|
|
| 2922 |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
|
|
| 2923 |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 ||
|
|
| 2924 | 泡沫塑料制造 | ||
|
|
| 2925 |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 ||
|
|
| 2926 |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
|
|
| 2927 |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 ||
|
|
| 2928 | 塑料零件制造 | ||
|
|
| 2929 |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 33 |
|
| 金属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机械 |
|
| 331 |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
|
| 332 |
| 金属工具制造 | ||
|
| 333 |
|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 ||
|
| 334 | 3340 |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 ||
|
| 335 |
|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 ||
|
| 336 | 3360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
| 337 |
| 搪瓷制品制造 | ||
|
| 338 |
|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
|
| 339 |
|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
| 34 |
|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机械 |
|
| 341 |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 ||
|
|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
3490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通用零部件制造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
| 35 |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 351 |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 ||
|
| 352 |
|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
|
| 353 |
|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
|
| 354 |
|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
|
| 355 |
|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
|
| 356 |
|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 ||
|
| 357 |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 ||
|
| 358 |
|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 ||
|
| 359 |
| 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
| 36 |
|
| 汽车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汽车 |
|
| 361 | 3610 | 汽车整车制造 | ||
|
| 362 | 3620 | 改装汽车制造 | ||
|
| 363 | 3630 |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 ||
|
| 364 | 3640 | 电车制造 | ||
|
| 365 | 3650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 ||
|
| 366 | 3660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 37 |
|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 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 371 |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 ||
|
| 372 373 374 | 3720
|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
|
| 375 |
| 摩托车制造 | ||
|
| 376 |
| 自行车制造 | ||
|
| 377 | 3770 | 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 ||
|
| 379 |
| 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
| 38 |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机械 |
|
| 381 |
| 电机制造 | ||
|
| 382 |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
|
| 383 |
|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 ||
|
| 384 |
| 电池制造 | ||
|
| 385 |
|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
|
| 386 387 389 |
|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照明器具制造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
| 39 |
|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 391 |
| 计算机制造 | ||
|
| 392 |
| 通信设备制造 | ||
|
| 393 |
|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 ||
|
| 394 | 3940 |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 ||
|
| 395 |
| 视听设备制造 | ||
|
| 396 |
| 电子器件制造 | ||
|
| 397 |
| 电子元件制造 | ||
|
| 399 | 3990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 40 |
|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
| 401 |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 ||
|
| 402 |
|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 ||
|
| 403 | 4030 |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 ||
|
| 404 |
| 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 | ||
|
| 409 | 4090 |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
I |
|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财税〔2014〕75号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63 |
|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
|
| 631 |
| 电信 | ||
|
| 632 |
|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
|
| 633 | 6330 | 卫星传输服务 | ||
| 64 |
|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
|
| 641 | 6410 |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 ||
|
| 642 | 6420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
|
| 649 | 6490 | 其他互联网服务 | ||
| 65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651 | 6510 | 软件开发 | ||
|
| 652 | 6520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
|
| 653 | 6530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
|
| 654 | 6540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 ||
|
| 655 | 6550 | 集成电路设计 | ||
|
| 659 |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项 目 | 本期金额 | 累计金额 |
1 | 合计(2行+4行+5行+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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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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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中:减半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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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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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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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其他专项优惠(7行+8行+9行+…3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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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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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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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动漫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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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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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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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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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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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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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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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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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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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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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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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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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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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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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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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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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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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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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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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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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二十三)其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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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二十四)其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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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计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4行+5行+6行的金额。
2.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① 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 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行等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 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减免税额。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0%的积。
4.第5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5.第6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7行+8行+…+30行的金额。
6.第7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7.第8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数额。
8.第9行“(三)动漫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9.第10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11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特定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12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2.第13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13.第14行“(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4.第15行“(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5.第16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在当年扣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行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填报。
16.第17行“(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7.第18行“(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8.第19行“(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20行“(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1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2行“(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2.第23行“(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4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和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5行“(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6行“(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7行“(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28行“(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8.第29行“(二十三)其他1”、第30行“(二十四)其他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 第1行=第2+4+5+6行。 2. 第6行=第7+8+…30行。
(二)表间关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2行、23行=本表第1行。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及查询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申报属期 企业成立时间 | 10月 | 11月 | 12月/4季度/年度 |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
2015年1月及以前 | 6.00% | 1.50% | 6.82% | 2.73% | 7.50% | 3.75% |
2015年2月 | 6.11% | 1.67% | 7.00% | 3.00% | 7.73% | 4.09% |
2015年3月 | 6.25% | 1.88% | 7.22% | 3.33% | 8.00% | 4.50% |
2015年4月 | 6.43% | 2.14% | 7.50% | 3.75% | 8.33% | 5.00% |
2015年5月 | 6.67% | 2.50% | 7.86% | 4.29% | 8.75% | 5.63% |
2015年6月 | 7.00% | 3.00% | 8.33% | 5.00% | 9.29% | 6.43% |
2015年7月 | 7.50% | 3.75% | 9.00% | 6.00% | 10.00% | 7.50% |
2015年8月 | 8.33% | 5.00% | 10.00% | 7.50% | 11.00% | 9.00% |
2015年9月 | 10.00% | 7.50% | 11.67% | 10.00% | 12.50% | 11.25% |
2015年10月 | 15.00% | 15.00% | 15.00% | |||
2015年11月 | —— | |||||
2015年12月 | —— | —— | ||||
查询方法说明:
1.本表由2015年10月1日(不含)之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2.“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情况。
3.“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是指所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情况。以这两个优惠率与本期累积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的乘积,查账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1-3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件2《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7行、18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 应纳所得税额 |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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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情况 |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三项因素 | 分配比例 | 分配所得税额 | ||||
营业收入 | 职工薪酬 | 资产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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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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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合计”: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三、表间关系
1.“应纳所得税额”栏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5行或24行。
2.“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28行。
3.“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29行。
4.“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30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 行次 | 累计金额 | |||||||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1 |
| |||||
减:不征税收入 | 2 |
| |||||||
免税收入 | 3 |
| |||||||
其中:国债利息收入 | 4 |
|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5 |
| |||||||
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 6 |
|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 7 |
| |||||||
其他免税收入: | 8 |
| |||||||
应税收入额(1行-2行-3行) | 9 |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10 |
| |||||||
应纳税所得额(9行×10行) | 11 |
| |||||||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 | 12 |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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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12行÷(100%-13行)×13行]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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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税率(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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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11行×15行或14行×15行)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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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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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减半征税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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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缴所得税额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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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退)所得税额(16行-17行-19行)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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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 |||||||||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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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申报时填报 |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 ||||||||
年度申报时填报 | 所属行业: |
| 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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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 是□ 否□ |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本表第1行至第11行由“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写。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第3行填报4行+5行+6行+7行+8行的合计数。
4.第4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6.第6行“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第7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
8.第8行“其他免税收入”: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9.第9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1行-2行-3行。
10.第10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10行。
12.本表第12行至第14行由“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报。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13.第13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4.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4行=第12行÷(100%-第13行“应税所得率”)×第13行。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5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第16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6行=第11行×15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6行=第14行×15行。
(三)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按以下情况填报:
① 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② 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③ 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11行或第14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为简化计算,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第五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第19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3.第20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20行=第16行-17行-19行。当第20行≤0时,本行填0。
(四)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核减减免税额之后的数额)。税务机关统计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时,按照该行次数额,根据情况倒算减免税数额。
(五)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的填报
1.预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填写“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
① 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② 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③ 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④ 纳税人第1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⑤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其余填“是”。
2.年度申报时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本栏次为必填项目。
(1)“所属行业”:填写“工业”或者“其他”。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除工业以外的行业填写“其他”。
(2)“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资产总额平均数,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4)“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9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2.第11行=第9行×第10行。
3.第14行=第12行÷(100%-第13行)×第13行。 4.第16行=第11行(或第14行)×第15行。
5.第17行=第11行或第14行×15%(或5%)的积。 6.第20行=第16行-第17行-第19行。当第20行≤0时,本行填0。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及查询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申报属期 企业成立时间 | 10月 | 11月 | 12月/4季度/年度 |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
2015年1月及以前 | 6.00% | 1.50% | 6.82% | 2.73% | 7.50% | 3.75% |
2015年2月 | 6.11% | 1.67% | 7.00% | 3.00% | 7.73% | 4.09% |
2015年3月 | 6.25% | 1.88% | 7.22% | 3.33% | 8.00% | 4.50% |
2015年4月 | 6.43% | 2.14% | 7.50% | 3.75% | 8.33% | 5.00% |
2015年5月 | 6.67% | 2.50% | 7.86% | 4.29% | 8.75% | 5.63% |
2015年6月 | 7.00% | 3.00% | 8.33% | 5.00% | 9.29% | 6.43% |
2015年7月 | 7.50% | 3.75% | 9.00% | 6.00% | 10.00% | 7.50% |
2015年8月 | 8.33% | 5.00% | 10.00% | 7.50% | 11.00% | 9.00% |
2015年9月 | 10.00% | 7.50% | 11.67% | 10.00% | 12.50% | 11.25% |
2015年10月 | 15.00% | 15.00% | 15.00% | |||
2015年11月 | —— | |||||
2015年12月 | —— | —— | ||||
查询方法说明:
1.本表由2015年10月1日(不含)之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2.“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情况。
3.“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是指所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情况。以这两个优惠率与本期累积应纳税所得额的乘积,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件2《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7行、18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2c5af5cc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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