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02 06:51:1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2010-05-10 11:27:39|分类:涉水建管法规文件|标签:|举报|

【法规标题】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计委

【发文字号】计稽察[1999]1496

【颁布时间】19991008

【生效时间】19991008

【全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为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促进国家出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委研究制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委。

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益和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促进国家出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二)重大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出资、融资,并经国家计委认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计委、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应建立监测和重大建设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六)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察项目正常建设活动。

二重大项目稽察的内容

(七)根据重大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重大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测设计稽察、工程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

(八)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

(十)勘测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测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十一)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规分包的问题。

(十二)开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的组建、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十三)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十四)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十五)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十六)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

(十七)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八)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十九)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二十)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三稽察工作程序

(二十一)确定稽察项目。稽察办公室应当适时了解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介入项目。稽察项目主要从国家计委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预备项目名单中选择确定。

(二十二)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组应设法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二十三)制订项目稽察提纲。每次稽察都应制定详细的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重点和任务,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编制相应的稽察统计表。稽察提纲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二十四)现场稽察。稽察组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二十五)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

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字,经稽察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计委主管领导;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国务院。

(二十六)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应针对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国家计委名义下发。

整改

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

(二十七)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对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国家计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建议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4.暂停项目建设;

5.暂停所在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对稽察发现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二十八)复查验收。稽察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经稽察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计委主管领导。复查验收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二十九)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稽察办公室应当提请国家计委进行表彰。

(三十)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四稽察工作方法

(三十一)一般情况下,每年对被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至少进行一到两次现场稽察。其他时间,主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三十二)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个环节和某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察。

(三十三)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具体方式为:

1、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2、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

3、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

4、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5、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找周围的群众谈话,多方面了解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稽察组应根据稽察的重点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采取相应的稽察工作方式。

(三十四)根据需要,可以与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三十五)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当向项目单位再次核实情况和稽察发现的问题,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五稽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十六)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同进行质询;

2、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稽察办公室商请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4、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5、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6、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三十七)稽察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2、认真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好公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4、深入项目现场,细致扎实工作,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5、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6、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7、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8、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十八)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三十九)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十)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2、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3、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5、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十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四十二)自觉执行稽察办公室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十三)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进报送稽察办公室: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稽察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十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稽察办公室: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

4、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总结会议;

8、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对需要上级单位协调的问题和因外界干扰或各种原因影响工程建设的情况,以及地方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情况,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报告。(四十六)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四十七)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四十八)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和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的;

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3、向稽察人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附则

(四十九)专项性稽察和举报项目及批办项目的稽察可根据需要随时安排进行,具体办法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五十)稽察人员在项目稽察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垫付,国家计委每半年与地方结算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将垫支费用转嫁给项目单位。

(五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省一级政府出资、融资和管理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十二)本办法自颁布xx施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

2010-05-10 11:30:26|分类:涉水建管法规文件|标签:|举报|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

19991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案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份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的稽察,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汛措施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段内,为了保证稽察工作的连贯性,每个稽察特派员可负责相对固定区域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三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特派员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建设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九条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七)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办分别报送部有关司局征求意见。根据稽察报告和有关司局意见,稽察办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特派员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再次稽察。

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五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xx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四十一条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查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被稽案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稽察的基本建设项目,水利部一般不再组织内容重复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巡视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 N>

第四十条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查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被稽案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稽察的基本建设项目,水利部一般不再组织内容重复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巡视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68bed1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3a.html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