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9 06:35: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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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青海民族大学章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持青海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健康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3个月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应予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公派出交流学习者,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期返校报到注册。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加一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本专科生提前达到毕业条件,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青海民族大学关于本专科学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和《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延长学制的暂行规定》执行。

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3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青海民族大学考试工作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实行补考、重修制度,补考、重修方式按照《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生补考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为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如下: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一学期内所得学分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的50%,应予警示;累计两次警示,应予跟班试读。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具体按照《青海民族大学辅修本科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学校规定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按照《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按照学校规定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学生学业成绩和档案管理按照《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免听、免修课程,按照《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免听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按程序办理缓考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专科升本科

第二十六条 专科毕业生可申请专科升本科。专科升本科学生的选拔按照《青海民族大学专科升本科学生选拔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照《青海民族大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转入与原专业相同的专业学习;转入与原专业不同的专业,原则上转入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一次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手续离校。申请休学学生应填写《青海民族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填写《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复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复查,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复学返校学习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退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标准学制内本科1-3学年,专科1-2学年累计受到四次警示;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退学决定下发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具体按照《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条件,颁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符合十九条相关规定要求,学校按规定发给辅修专业相关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bcb46f958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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