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1 02:11: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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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5.09.06

【实施日期】198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198596日)

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居民身份证编号,对于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的人口统计,对于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因此,作好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是证件签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为保证编号的准确性,作如下规定:

一、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码组成。十五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至第六位码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第十二位码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三至第十五位码为分配顺序码。十五位数码的使用方法是:

(1)行政区划代码。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镇、区)的名称。六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旗、镇、区)。如山西省平遥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42431”;北京市东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101”。居民身份证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公民第一次申领证件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旗、镇、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号工作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19850101实施的GB226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原代码不再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c12d8fe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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