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医药法草案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16-06-08 14:26: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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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医药法草案内容解读,中医药全文及内容

发布日期:2016-01-25 14:40:02 智坤教育www.zhikunedu.com 本文导航正文内容内容图片文章分页相关文章搜索更多本文相关栏目《2016年中医药法草案内容解读,中医药全文及内容》是由智坤教育(www.zhikunedu.com)为你整理收集: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草案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下面是智坤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医药法草案的内容解读,欢迎阅读。

  用法律为中医药振兴与传承保驾护航——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

  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并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认为,《中医药法(草案)》将对振兴和传承中医药事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系和国民健康保障体系、探索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难题发挥切实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认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是我国在中医药立法过程中走过的关键一步,一旦草案获得立法表决通过,我们将有第一部关于中医药的国家法律。

  中医药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至今仍在为维护民众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直以来,由于中医药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缺乏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成为制约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安徽中医药大学校长王键说。

  据专家介绍,早在1983年就有对中医药进行立法的提议,迄今已32年,中医药立法迟迟未出台,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医药和西医药是两个不同的知识理论和方法体系,而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没有得到比较明确和一致的认可。

  “尽管我国有相关的中医药条例,但更多着眼于操作层面。”陈其广说,此次国家立法将更加深刻、更加系统、更加完善,有助于回答中医药发展一直面临的一些问题。“比如中医药怎样解决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怎么更好地融入经济产业链,民族医药怎样兼容并蓄、更好得到体现等。这些也是中医药界和各界关心热爱中医药人士一直关心的问题。”他说。

  草案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强化政策支持,规定了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和诊所准入、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介绍,这部法律将注重体制机制创新,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做好与医药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着重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药人才匮乏;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等问题。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

  国粹要有国法保障《中医药法(草案)》拟解决四大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草案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强化政策支持,规定了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和诊所准入、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会议决定,将上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微信“中国中医”9日发布文章,对《中医药法》立法情况进行解读。文章称,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国粹要有国法保障,立法拟解决四大的主要问题。

  解读中提到,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作为国粹没有法律作保障,社会上歧视中医药、否定中医药、取消中医药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有风吹草动就容易引起波澜,这极大地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甚至还会使中医药事业出现一些低潮。目前,中医药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缺乏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这是制约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国粹要有国法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中医药法治建设,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制定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

  制定《中医药法》,对于应对国际社会发展传统医药的“倒逼机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引领世界传统医学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提到,目前,制定《中医药法》条件成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立法,加快出台《中医药法》已具备良好立法实践基础、政策环境和良好的机遇。

  中医药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作用,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的问题。二是加强中医药传承、鼓励中医药创新,解决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以及中医药人才匮乏的问题。三是加强中药扶持保护、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解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问题。四是加强中医药发展的投入,强化政府责任,解决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的问题。

  专家说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是我国在中医药立法过程中走过的关键一步,一旦草案获得立法表决通过,我们将有第一部关于中医药的国家法律。尽管我国有相关的中医药条例,但更多着眼于操作层面。此次国家立法将更加深刻、更加系统、更加完善,有助于回答中医药发展一直面临的一些问题。

  安徽中医药大学校长王键:

  中医药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至今仍在为维护民众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直以来,由于中医药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缺乏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成为制约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

  中医药法草案:个人可通过考核获中医医师资格并开诊所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草案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有专长的个人可以通过实践和效果考核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并可以开中医诊所。

  中医药立法经多部门齐努力终成现实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出现服务能力不足,特色和优势发挥不充分;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发展;一些专长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中药制剂品种出现萎缩;中医药人才匮乏等诸多问题。

  为此,原卫生部于201112月向国务院报送《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调研并召开专题论证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草案于2015129日获国务院讨论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立法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过前期调研、研讨并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我国亟需制定一部中医药法,将党和国家关于扶持和保障中医药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解决中医药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经过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多年的努力,中医药立法终成现实。

  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药纳入医保支付

  草案提出,发展中医药服务,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草案规定,政府应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医医疗结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草案还规定,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制定医保支付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个人通过实践及效果考核可获医师资格并可开中医诊所

  草案明确提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制度。草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却有医术专长的人员,开辟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由省级中医主管部门开展分类考核,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职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但是,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否则处以1-3万元罚款,严重者将责令停止执业。中医医师超出注册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将停业并罚款1-3万元,严重者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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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表时间:2015-12-12 18:18:16 文章来源:华当教育网 www.3gus.com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全文》是有华当教育网(www.3gus.com)为你整理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

  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继承和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中医西医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采取措施支持组织、个人捐助中医药事业。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

  每年1011日为“中医药日”。

  第八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保障公民享有接受中医药服务的权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举办适当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是,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执业。传统中医诊所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

  第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确需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举办该医疗机构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技术人员,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以有中医药技术优势的医疗机构为主要依托,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基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预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控制传染病疫情的需要,发布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采取调剂或者煎煮汤剂等预备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

  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全科医生应当学习和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

  乡村医生应当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明确中医药服务中需要统一的事项的技术要求。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并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发展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划定自然保护区,鼓励药用野生动植物实现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第三十一条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传统中医师自种、自采并自用地产中药材的,应当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生产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制中药饮片。

  第三十五条 为了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药新药研制与生产,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的中药新药研发。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生产,鼓励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利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对所配制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中药国际贸易,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涉及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求、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加强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培养和培训,鼓励开展高层次中西医结合教育。

  第四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注重中医药理论教育和中医药临床实践,注重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文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院校教育。

  中医药院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及教学评价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中医药教育机构和中医药专业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设立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建立临床教学基地,基地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技术人员。

  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继续教育网络,制定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开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实用人才。

第五章 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鼓励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学术争鸣,支持学术流派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中医科室发展,发挥其在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并对他人获取和利用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权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支持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进行传承。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总结、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和技术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鼓励组织、个人捐献具有研究和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研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多渠道投入资金,加强和促进中医药科研工作。

  国家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学科的中医药科研协作,支持中医药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融合和产学研结合。

  第五十三条 中医药科技创新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健全中医药科技服务体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和知识传播平台,鼓励组织、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五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七条 出版中医药图书或者其他中医药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组织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审定,并对出版物的内容承担出版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的,应当聘请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条件保障,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医药卫生政策,应当鼓励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应当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六十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评估、鉴定:

  ()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等机构的评审、评估;

  ()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质量评估;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中医药新技术的评估;

  ()中医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和中药不良反应的评价;

  ()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

  ()中医药机构、人员、技术的资质资格评审和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

  ()其他需要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评估、鉴定的事项。

  开展上述评审、评估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应当以中医药实践技能为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传统中医诊所超范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

  传统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由原执业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第六十三条 传统中医师在登记的地域范围外执业或者开展登记的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由登记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促进本地方中医药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ca63d4151e79b89690226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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