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行业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文明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适应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发展,使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行业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行业作风、管理水平、队伍素质、服务质量、行业文化等方面成绩显著,处于省以上同行业领先水平,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并经省市有关部门考核,省文明委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行业是以职业类别为划分,或以区域服务对象为主体,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领域的系统,且系统内有独立建制的单位达到5个以上(含5个).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分省文明行业、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两个层次开展.
第四条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紧紧围绕“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奋斗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行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为重点,以“窗口”行业和“窗口”单位的创建工作为突破口,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努力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和从业人员素质,为促进行业科学、持续、协调、和谐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五条省文明行业由省文明委统一部署,省文明办负责指导管理,各市地和参创行业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广大群众予以关心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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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文明行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全行业各级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高效开拓,充分发挥核心、表率作用,坚持抓两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加强民主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关心职工生活,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对行业满意度高。
二、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发展、质量、速度、效益的统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在全国、全省同行业领先;推动科技和管理创新,增强行业综合竞争力;实行规范服务、优质服务,拥有一个以上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优质服务品牌或业务成果;认真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广泛参与城乡结对文明共建活动,社会效益和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精神;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用语文明、服务纪律严明,形成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普遍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行业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科技素质逐步提高;大力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自觉抵制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营造奋发有为、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四、行业管理科学有效。严格依法进行行业管理,积极引进先进管理理念,不断推行现代化的行业管理标准;行业服务热线、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站式服务大厅、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普遍推行,办事透明,程序规范,效率显著提高,社会监督成效显著,投诉处理办结率达95%以上;行业窗口单位服务场所环境净化美化、设施完好、功能齐全、方便群众、服务优质;扎实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行业作风建设年度评议满意率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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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业文化特色鲜明。积极培育具有时代特征、行业特色的行业文化、行业精神,培养和树立有广泛影响的典型,充分展示行业文明形象;行业内90%以上的基层单位文体活动阵地、设施比较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群众性文体活动内容多样、形式新颖、健康向上,行业从业人员广泛参与,努力满足从业人员的精神文化需求;组织各类职工业余文艺、体育团队,积极参与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特色文体活动项目在当地、全战线处于较高水平。
六、行业服务诚信规范。广泛开展“共铸诚信”及其它主题教育活动,诚信建设要求纳入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兑现承诺,严守契约;全面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树立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基层所、站、店、场等“窗口",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服务对象的投诉率在3%以下,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深入开展优质服务竞赛,积极向社会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