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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续保,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答: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聘用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保的转入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持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分别到市政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续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若原单位为职工已办理了个体续保手续的,本人应持续保手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直接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能不能重复参保?
答: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参保。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
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保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企业。
六、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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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八、缴费年限满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答:政策规定不可以。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之一。因此,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但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应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后也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对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有很大影响,经济上将受损失。因为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标准越高,领取养老金就越高”的显著特点。其一,在计算退休待遇时是根据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就增加1%。如果缴费年限只有15年,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仅为15%;其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更少,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更低。因此,在缴费年限满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退休后有一个比较适当的待遇水平,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如何将异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市?
答:原在异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将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到接收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接收函后,再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个人账户情况明细表》(企业职工还应填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到接收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省外转入的,待个人账户基金到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如何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异地?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异地的,应持接收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接收函,企业职工凭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和复印件《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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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表》,个体参保人员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到所在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职工减少和转移手续。再凭转出手续到接收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十七、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何作用?按什么比例划入?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保机构根据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含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部分)和收益、利息,做为养老金计发、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时的依据。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或个体参保人员本人的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记载一次利息或收益。社保机构将通过第十四问的两种途径提供查询服务。
二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如何处置? 答: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时间。①不享受基本养老金;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③按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④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一、在市局参保的如何办理退还个人账户手续?
答:(一)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前死亡的:
职工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火化证明和社区加盖公章后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企业参保窗口办理职工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后,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转账手续,由单位负责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个体参保人员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者参保手续、身份证、火化证明、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社区加盖公章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个体参(续)保窗口办理参保人员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后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领取继承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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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退休或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由企业经办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每月1-25日(25日后的次月申报)持死亡证明(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还需持社区加盖公章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人员减少手续并审批死亡待遇,社保局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三)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个体参(续)保窗口办理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领取手续。企业职工由单位负责退还给职工本人。 二十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
答: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十三、如何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答:(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多种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流动到省外就业前,由原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系个体参保人员,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以上参保人员如有欠费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应补缴欠费。
(二)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三)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相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将该信息保留备份,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四、哪种情况下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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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示。
二十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转移基金,其基金转移额是怎么构成的?
答:从2010年1月1日起,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还应转移基金。其基金转移额构成: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二十六、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1、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2、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即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