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库一平台填报说明

发布时间:2014-11-07 10:27: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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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上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之后,可以承揽该《备案证》所标注的资质范围内勘察设计业务。

一、关于登记备案程序

1、企业到“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软件的“外省市企业备案管理”模块下的“浙江外省企业备案管理 ”进行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

2、信息录入成功后,企业及人员信息可直接从系统中勾选形成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浙登记备案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提供;若无职称、无注册执业资格,可以不提供。

4、驻浙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国家未实行注册制度的可不提供注册证。

5、入浙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请在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及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非注册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等证书复印件及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并将材料按上述顺序整理成册。

6、企业初次入浙备案的,须提供入浙人员近3个月在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

7、首次入库时,申报人应当持所有人员各类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核验完毕后归还。备案后各类人员增加或信息变更时应当持有关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8、企业持所需材料(各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勘察设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企业若无法一次性提供各类人员的证书原件可以分批送验,其中企业注册地社保证明须在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条件达到要求时一次性核验。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达到要求后出具入浙备案证书。取得入浙备案证书后,企业可以按规定增加或调整技术人员。

二、关于人员要求

1、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各专业技术骨干)专业配置和人员技术能力及数量应当保证能够完整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各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专业人员从事设计年限及职称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各专业人数应达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及《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该资质相应等级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的50%(含)以上,且所有需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设计或勘察、校对和审核人员必须入库。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入浙承接设计业务的,也应当按照保障能够完整承担一个专项工程项目的要求,配置齐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能力资历要求和专业配备参照相应等级专项设计资质标准要求,且所有在设计图纸上签字的设计、校对和审核人员必须入库。

2、驻浙负责人所从事专业应当为所申报资质的主专业之一,且具备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勘察设计资质技术负责人的能力和资历。

3、法定代表人、驻浙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技术人员的手签名须本人签署。其中,注册人员签名应当与全国注册工程师库中签名一致。

三、关于在浙完成工程项目情况表

1、首次入浙企业可以不用填写。

2、工程勘察项目和设计项目指已完成施工图审查的项目。

四、关于系统填报相关环节

1、资料录入环节。在浙江省外省企业备案管理中,基本信息、技术人员信息、注册人员信息录入完成后,如已经确认录入完毕,可在“发送及入浙备案申请表”模块中进行发送流程,未发送之前可进行备案数据修改。

2、发送环节。点击“发送及打印备案申请表”模块,如自行检查确认填报的企业资历及技术人员能力、专业配置和数量符合入浙备案要求的,可在“正式发送”栏中操作;正式发送成功后,请企业驻浙负责人持入浙备案规定的资料(含填报信息相关证明原件)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勘察设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如自行检查无法确认填报的企业资历及技术人员从事设计年限及职称、专业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请在“预发送”栏中操作;预发送成功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勘察设计窗口将协助对相关材料进行检查。如填报材料符合要求,将在“四库一平台”上通知企业持入浙备案规定的资料(含填报信息相关证明原件)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如填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将在“四库一平台”上通知原因,企业可修改后重新发送。

五、关于年度检查

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有效期从打印《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之日起计算,最长为1年。若打印《备案证书》当日,驻浙负责人的委托书时限已少于一年或者《资质证书》有效期少于一年的,以其中时间最短的为本次备案的有效期;如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到3个月,需提供当地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已受理”等相关证明。

2、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入浙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年度业务承接清单和技术人员社保缴纳及变动情况等年度核查资料。其中,沿用的技术人员须提交近期连续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原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除外)。核查不达标的技术人员将从系统中予以注销;人员减少后不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企业,系统将自动予以注销。

3、未报送年度核查资料或核查未通过的,将从系统中注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e517b4240c844769eaee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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