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

发布时间:2019-04-28 08:19: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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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文计字[87]94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712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发布部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87.02.02

【实施日期】198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工商局 1987年2月2日 文计字[87]94号)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要,并增强文化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能力,近几年来,各地文化事业单位,利用各自的知识、艺术、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相继开展了一些有偿服务,取得一些收入,用于补充文化事业经费的不足。同时,有的单位为了安置富余人员,还举办了某些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服务业或加工业的经营活动。实践表明,这样做有利于文化事业由过去供给制的单纯服务型,逐步转变为有偿的经营服务型;有利于文化事业单位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提供多种服务,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文化艺术事业。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有的有偿服务和经营项目,不从实际的可能出发,影响了本职工作;有的缺乏应有的审批手续;有的收支管理紊乱,发生了某些违法乱纪等行为。为了使文化事业单位更好地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并使其管理逐步完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要改善经营管理,注意经济效益,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把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以文补文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各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必须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弃文经商。各级文化、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领导、监督和扶持,使其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f10676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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