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劳动合同法

发布时间:2019-10-29 01:46: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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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劳动合同法

  篇一:劳动法关于保护孕妇权益方面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厂方不可以辞退的,去劳动监察机关投诉吧。

  篇二:孕妇,劳动合同

  篇一:劳动法关于保护孕妇权益方面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

  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厂方不可以辞退的,去劳动监察机关投诉吧。篇二:孕妇被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申诉书

  请求事项:

  2、请求裁决被诉人补发申诉人自XX年3月16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

  日止的全部工资,工资标准按13500元/月计算。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五一劳动节福利费500元。

  4、请求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自XX年4月12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

  之日止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5、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XX年9月进被诉人单位工作,在职期间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XX年3月16日申诉人去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并将此情况报告给了公司。公司在得知申诉人怀孕的情况下,即于XX年4月11日借故做出终

  止与申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于当日要求申诉人办理离职手续。 申诉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的行为显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是极其不人道的行为,是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理应被撤销,被诉

  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特诉至贵处,请求贵处能依法支持申诉人上述请求。 此致

  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证 据 材 料 清 单

  提交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仲裁机构签收确认:

  注:提交证据材料,需同时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申诉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提交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篇三:劳动法中一些保护怀孕妇女权益的规定

  劳动法中一些保护怀孕妇女权益的规定

  一、关于孕妇的聘用保护的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您对公司不再享受其他权利。建议:等公司违法你解除劳动关系,导致你工资以及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赔偿。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公司首先赔偿2个月工资)。

  2、《劳动法》第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

  第42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女职工保护法》孕妇休病假不需要住院证明,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若女职工孕期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生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照病假处理,公司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发放病假工资。)

  二、关于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相关制度:

  1、工资保护制度: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劳动强度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保护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相关制度:

  1、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2、哺乳期规定:

  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晚育者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4、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古典胎教音乐试听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司法解释:夜班劳动,一般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这段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篇三:孕妇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能否与孕妇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前不久,我所在的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顾我已有四个月身孕的事实,单方宣布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案例评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不适用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当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据此,你所在的公司单方宣布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在公司拒绝改正的情况下,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对仲裁不服,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比较有利于你,并且不违反劳动法的方法是:

  你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然后赶紧怀孕,劳动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解聘拒聘孕妇,所以你能得到合同。

  然后你会有孕期反映,到医院看病,最好找熟人后门关系,让大夫给你开病假条,然后就这样看病休假。直到生孩子,你又开始休产假。总之,如果你在单位里有后门,在医院里有朋友,那么,你将休息至少一年半。

  我看了太多这样的例子,给你描述一下,不作推荐,休假有风险,怀孕须谨慎,后果自负。 保胎期间工资

  如果你怀孕了,企业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影响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建议你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优生优育,祝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不适用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当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篇四:孕妇劳动法条例

  孕妇上班有受到公司的照顾吗(新增孕妇劳动法条例)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

  1.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3. 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

  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5.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6. 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

  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职业准妈妈如何请产假?

  对上班族准妈妈来说,首先要面对的是处理产假与工作的关系,因为只要事先做好职场上的准备,才能让产假无后顾之忧。

  1、规划产假计划

  既能照顾好孩子又能在职场占得一席之地是最好的结果,但不是每个妈妈都有那么好的机遇。因此,我们在此想提醒您,虽然休产假是法律赋予您的基本权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还要多加考虑,尤其是对那些不想放弃工作的妈妈,更需要提前规划一份产假工作计划。

  2、掌握“5W1H”原则

  所从事工作的不可替代性越高,交接准备工作就越复杂。您可以掌握“5W1H”原则,先将每一项与自己相关的工作细节仔细记录下来,之后列出工作明细表,例如“例行事务表”、“专题任务表”、“即将开始实施任务表”等等,这样代理人会根据表中的安排很快接手工作。

  ·WHO:每一项工作涉及的相关人员有哪些?需要向谁汇报工作?

  ·WHY:为什么要做?涉及到这项工作的目的等方面。另外,工作中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要保持怎样一个工作状态和态度?有了这些内容作参考,代理人才能在面临重大变动时,做出正确判断。

  ·WHEN:每一项工作执行的日期,例如具体到某日、某周,是否有固定规律。

  ·WHERE:可以从哪里得到资源或协助。

  ·HOW:该如何执行你的工作,有何技巧。

  3、确认工作代理人

  在列出工作明细表后,与主管领导沟通,及早确定工作代理人。由于职务和职位的不同,你的工作代理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分给不同的人负责不同的工作项目。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孕妇工作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

  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篇六: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孕期女职工是不可以被公司单方面解雇的,除非你有严重违纪之类的过错。事实上,从你怀孕那一天开始直到你小孩满一岁为止(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公司都不可以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即使其间合同到期都要延期到哺乳期结束。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公司硬是单方面解除合同,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免费的。一旦公司被判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篇七:孕妇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责任的分析

  妇女“三期”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责任的分析

  一、孕期怀孕期间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以孕期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以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解和分析

  1、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则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就是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岗位规章制度固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也是不合

  法的,即使该员工的行为确实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4、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孕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因此解除,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5)以孕期女职工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以女职工“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篇八:劳动法对辞退孕妇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法对辞退孕妇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劳动法辞退孕妇赔偿标准有哪些呢?公司辞退孕妇有没有赔偿义务呢?或许还有很多人不是很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吧,接下来律师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一、辞退孕妇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你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你赔偿金,按照你满三年不满三年半的工龄支付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辞退的分类

  (一)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篇九:劳动法孕妇请假

  篇一:有关怀孕请假的劳动法常识

  怀孕请假 劳动法

  1。国家规定的婚嫁

  只有三个月,晚育的一般增加一个月。

  2。现在请假只能作为病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医生只有病假的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是否同

  意最终取决于公司。

  3。按照规定,对于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即在医疗期内休病假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医疗期的长短跟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有关。

  4。工作岗位没法保

  证,特别现在的竞争社会,很少有公司虚位以待的。

  1. 要求该女职工提供医院的病假条。如果不能提供就按旷工处理,

  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提示:最好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条款规定

  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否则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

  2. 如果确有假条,

  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处理。

  目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

  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该女职工的医疗期。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

  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

  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

  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

  三个月的按六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主要结合以上两条确定医疗期。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

  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你可以向单位请病假.待遇之类的按照病假来.本人认为单位应予以体谅.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至少3个月的带薪假期。企业不能

  因此对女员工进行处罚,例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扣发工资。否则即构成劳动违法行为。因此,

  你可以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并不需要自动辞职。

  如果企业对你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因此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到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

  部门(一般为劳动监察大队,设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反映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

  动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企业必须遵守,否则将导致对其的罚款等。如果你对劳动监察

  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话,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

  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国家规定的婚嫁

  只有三个月,晚育的一般增加一个月。

  2。现在请假只能作为病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医生只有病假的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是否同

  意最终取决于公司。

  3。按照规定,对于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即在医疗期内休病假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医疗期的长短跟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有关。

  4。工作岗位没法保证,特别现在的竞争社会,很少有公司虚位以待的。

  篇二:新劳动法 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XX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

  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

  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

  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

  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

  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

  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

  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

  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

  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

  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

  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

  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

  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

  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

  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

  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

  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

  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

  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

  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

  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

  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

  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

  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

  准给予奖励

  篇三:劳动法关于请假的规定

  劳动

  法关于请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XX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

  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

  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

  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

  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

  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带薪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带

  薪年休假的情形: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

  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

  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

  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

  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

  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

  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

  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

  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

  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人职

  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

  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

  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

  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

  资100%。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

  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

  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末满3年者,为本

  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

  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

  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 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

  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

  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四、探亲假: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

  (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

  篇十:与孕妇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案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

  A通过招聘程序,被公司聘为财务人员。工作一个月后,A忽然告知公司,已经怀孕。后经公司调查,A应聘时已经怀孕三个月,且应聘前已在妇产医院做过检查,因而A在应聘时已知自己怀孕,系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公司以此理由,解除了与A的劳动合同。

  后A诉至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律师分析】

  A隐瞒怀孕事实,虽有过错,但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因公司招聘的人员为财务人员,A是否怀孕并非公司最后录取A的关键原因。对于员工入职时造假即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单位并非当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只有在劳动者虚构或者隐瞒的个人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其劳动合同。这里的直接相关是指,劳动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足以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显然,A怀孕的事实,对其财务人员的岗位,不构成重大影响,因而用人单位无法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

  处于三期的妇女,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包括在三期内,如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的,也顺延至三期结束。对于该项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尊重并遵守。

  【用人单位支招】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是否怀孕,客观上会对所招聘的工作岗位产生重大影响的,用人单位在应聘申请表上,可要求劳动者予以告知。因是否怀孕属个人隐私,劳动者有权不予告知。但用人单位可在应聘申请表上,以醒目位置提醒,因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等因素,应聘者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职责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发现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已经怀孕,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自核该条款是否合理,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

  所需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需岗位劳动强度大等,如属于上述情况,可认为劳动者是否怀孕对履职有着重大的影响。不合理的设置该条款,仍然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f834984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54.html

《孕妇劳动合同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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