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最新国家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04 00:09: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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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最新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重点解释 20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 22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829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3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通过,2002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公布,自20033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 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 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 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 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 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 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 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 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

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

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

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 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2〕、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 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 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

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 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 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 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 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

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 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 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 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 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 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 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 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 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 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

1=1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 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 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 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 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 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 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 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 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 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 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 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 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 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 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 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 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 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 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 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 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 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 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 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

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12〕、征用、占用土地 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 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 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 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 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 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 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 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 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17日 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31日 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 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 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 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 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 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 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 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 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 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 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 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 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 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 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 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 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 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 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 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 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 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 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 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 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 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 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 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 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 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 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 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 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

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 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 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 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 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 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 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 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 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 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 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 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 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

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 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 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 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 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

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 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 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 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 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 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 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 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 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 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 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 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 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 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 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31日起正式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重点解释

1、谁有权力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 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有些地方也叫转承 包)和流转的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 转其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 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 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 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决定流转农户的 承包土地。这是农民拥有的长期而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 现。

接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方叫受让方〔通俗也叫接包 方、承租方等〉,受让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 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可以 依法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但应当事先 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那些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平等协 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四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 余期限,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方已承包了十年,那么流转 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 有优先接包、承租等权利。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几种形式?

土地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 包、互换、入股、出租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形式 流转。

⑴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 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 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⑵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 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 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 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4、发包方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 组发包。在一般情况下,发包方特指村民委员会。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发包本集体所有并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之)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0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

合同;

(之)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斗)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 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局(委、办\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及《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 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

(三)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 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受让方在同 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禁止借流 转之机打乱重分;必须保障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准截留、扣缴和挪用。

二、流转主体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 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承包土地农户如委托发包方或他人帮助其流转,应提前三个 月向发包方或他人递交委托书,但最终的流转合同仍由承包农户户主 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认可。

没有承包方本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承 包地。违背农户意愿,由乡村组织决定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 农户流转土地的,属违法行为,其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

()流入方如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并 达成书面协议。原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

三、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出租、 入股。

()互换是指在承包期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农户为了农 业经营的需要,相互交换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十一〉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自己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 经营权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经营的行为。承 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不变。

(十二〉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 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移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 包关系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十三〉出租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 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经营,并收取租 金的行为。

(十四〉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 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行为。

四、流转程序

(十五〉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采取转 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 人签字盖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流出农户应将流转合同副本2份,分别交 发包方及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4、发包方收到流出农户递交流转合同副本后,应及时将农户土 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定期上报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十六〉农户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发包方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告知委 托农户;

3、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 委托后15日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公布;

4、有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应在发包方公布的有效期内,提交承 接流转土地的申请;

5、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在公布时间结束后,应及时召集已提交 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 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 人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6、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出方、流入方、发包方 和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协商记录、委托合同等资 料由发包方负责保存。

(十七〉委托他人流转的在签订委托书后,参照农户自主流转其承 包地的程序办理。委托中介组织流转的,参照农户委托发包方流转承 包地的程序办理。

(十八〉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 面合问。

(十九〉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 部门申请鉴证。

五、流转管理

(二十〉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由省农业厅统一制 定的流转合同样式,并对全乡土地流转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做到记 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

(二十一)对互换、转让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程序报请县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

(二十二)(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 辖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其办事机构设在同 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十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制止, 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 活力的若干意见

〔2012 12 31 日)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必须固本强基,始终把解决 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统筹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 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深入推 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三 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全面确立重中之重、统筹城乡、 四化同步等战略思想,全面制定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 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政策,全面构建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支持 保护、农村社会保障、城乡协调发展的制度框架,农业生产得到很大 发展、农村面貌得到很大改善、农民群众得到很大实惠,农业农村发 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迎来了又一个黄金期,初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 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 上新台阶。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农村贫困人口生存和温饱问题 基本解决。农村民生加速改善,办了许多深得民心的大事好事。农村 综合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加 快破除。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农业 农村形势好,为我国综合国力在国际风云变幻中大幅提升,为现代化 建设在重重风险挑战中昂首迈进,为党和国家事业在各种困难考验中 兴旺发达,注入了强劲动力,增添了应对底气,赢得了战略主动。实 践证明,中央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完全正确,出台的强农惠 农富农政策卓有成效。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 阶段,呈现出农业综合生产成本上升、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的态势。人多地少水缺的 矛盾加剧,农产品需求总量刚性增长、消费结构快速升级,农业对外 依存度明显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艰 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 势明显,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国 民经济与农村发展的关联度显著增强,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加快,建立 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的要求更为迫切,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 民收入分配差距任重道远。我们必须顺应阶段变化,遵循发展规律, 增强忧患意识,举全党全国之力持之以恒强化农业、惠及农村、富裕 农民。

2 0 1 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 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 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 的工作目标,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围 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 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 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

一、建立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始终是发展现代 农业的首要任务。必须毫不放松粮食生产,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 系,着力强化农业物质技术支撑。

1^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粮食生产要坚持稳定面积、优化结构、 主攻单产的总要求,确保丰产丰收。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着 力加强8 0 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 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支持优势产区棉花、油料、糖料生产基地建 设。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规模,在重点产区实行整建制推进,集成 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模式。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加强重 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联防联控能力建设。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 实施力度,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 规模。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推进种养业良种工程, 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和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加强渔船升级改造、 渔政执法船艇建造和避风港建设,支持发展远洋渔业。

2^强化农业物质技术装备。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 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大力 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设力度, 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 度。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 资金。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实施种业发展 等重点科技专项,加快粮棉油糖等农机装备、高效安全肥料农药兽药 研发。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

3^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 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 期货市场建设,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 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 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加强粮油仓储 物流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健全覆 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大力培育 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分销和农 民网店。继续实施北粮南运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万 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启动农产品现代流通综

合示范区创建。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商贸集团、邮政系统开展农产 品流通。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

4^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充分发挥价格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的激励作用,按照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继续提高小麦、稻谷 最低收购价,适时启动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农产品临 时收储。优化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完善粮棉 油糖进口转储制度。健全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认真执行生 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改善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完善农产品进出口 税收调控政策,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健全大宗品种进口报告制度, 强化敏感品种进口监测。推动进口来源多元化,规范进出口秩序,打 击走私行为。加强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建立市场调控效 果评估制度。扩大农资产品储备品种。

5^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改革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综 合协调联动,落实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责任,加快形成符合国情、 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 系。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测,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 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 作体系,加大监管机构建设投入,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

适应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必 须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要在稳定完善强化 行之有效政策基础上,着力构建三农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确 保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

1 ^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 加强监管的要求,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

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 力逐步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 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IX:集屮,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等新型生产经荇主体倾斜。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 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完善农资综 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继续实施农 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支持开展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 使用补助试点。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支持发展肉牛肉羊,落-劣 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增加产粮()欠县芡励资金,劣施 生猪调出人县奖励政策,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人县奖励政策。增加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食及 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2^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扶持和 引导,切实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 金融作用,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 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税 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等政策。稳定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 革。探索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新模式,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 能定位,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资 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畅通支付结 算渠道。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 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 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健全政策性农业保 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

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 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 筹集发展资金。

3^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各行各业制定发展规划、安 排项目、增加投资要主动向农村倾斜。引导国有企业参与和支持农业 农村发展。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 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 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 策。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 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三、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 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1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 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 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 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 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得搞强迫命令,确保+损害农民权益、不改 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 货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 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 设。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 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2丨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 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 业生产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 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农 村实用人才,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 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 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 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3^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是 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 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 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 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 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 社名泌,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口.自:接投 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口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 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口资产管护机制。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 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屐能力。逐步扩火农村土 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山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口由合作 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 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 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完善合作社税收优 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 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 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 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 作。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 用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 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 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 企业集群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 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 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 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 培育品牌。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 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

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发挥公共 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 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丨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 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 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继续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不断 改善推广条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 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 推广。加强乡镇或小流域水利、基层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和抗旱服务组 织、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 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 与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2丨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 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农业 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 的生力军作用。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 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 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生产性服务。推进科技特 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 涉农中介服务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3^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 平台。发展专家大院、院县共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庄稼医院、专 业服务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涉农企业加专家加农户等服务模式,积 极推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全程托管服务,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 到田到户。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 服务社和服务中心。加快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启动金农 工程二期,推动国家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建设。发展农业信息服务,重 点开发信息采集、精准作业、农村远程数字化和可视化、气象预测预 报、灾害预警等技术。

五、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 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 ^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 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 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 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 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 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 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 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 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 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 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改 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 场。

3^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 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 管理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信息化。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 和资源登记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 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鼓励 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

六、改进农村公共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按照提高水平、完善机制、逐步并轨的要求,大力推动社会事业 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实现城乡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的覆盖力度,逐步建立投入保障和运行管护机制。十二五”期间基 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要注重改善农村居民用 电和农业生产经营供电设施,中央投资继续支持农村水电供电区电网 改造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推进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乡镇、 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和东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连通工程 建设,加大农村公路桥梁、安保工程建设和渡口改造力度,继续推进 农村乡镇客运站网建设。加快宽带网络等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 进农村沼气可持续发展,优化项目结构,创新管理方式,鼓励新技术 研发应用。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国 有垦区危房改造,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和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 工程。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积极推进公益性乡 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科学规划村庄建设,严格规划管理,合理控制 建设强度,注重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制定专门 规划,启动专项工程,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 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 愿,经村民会议同意。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 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加强山 洪、地质灾害防治,加大避灾移民搬迁投入。

2^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改造长效 机制。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改善办学条件,配强师资力量,方便农 村学生就近上学。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 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深入实施农村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 立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乡 村医生队伍建设。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积极推 进异地结算。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 保障水平调整机制,研究探索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整合的政策措 施。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定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相对统一的标准。完善农村优抚制度,加快农村社会养 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全面实施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 展与扶贫攻坚规划。搞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把推进人口城镇化特别是农 民工在城镇落户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加快改革户籍制度,落实放 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社会保 障、权益保护,推动农民工平等享有劳动报酬、子女教育、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 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农村留 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问题,加强生产扶持、社会救助、人文 关怀,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人身安全。

4^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 合整治,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加大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 态修复工程实施力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巩 固退耕还林成果,统筹安排新的退耕还林任务。探索开展沙化土地封 禁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和林区基础设施 建设,提高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增加湿地保护投入,完 善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积极发展林下经济。 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搞 好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土壤环境治理,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加快农 村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建生态文明 示范县和示范村镇。开展宜居村镇建设综合技术集成示范。

七、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 组织建设

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城乡利益格局、农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 化,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 农村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规范有序、充满活力 的乡村治理机制。

1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 用,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扩大农村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 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强化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健 全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提升推动农村发展、 服务农民群众能力。加强农民合作社党建工作,完善组织设置,理顺 隶属关系,探索功能定位。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干 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等 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问题。

2^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 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继续推广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充分发挥村 务监督委员会作用,逐步建立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 民主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 统一公开目录和时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实现村务公开 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延伸。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推行乡镇财 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 公开。有序发展民事调解、文化娱乐、红白喜事理事会等社区性社会 组织,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3^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党和政府主导,依法维护、统 筹兼顾广大农民群众多种利益,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 益保障渠道,加强农村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效途径,妥善处理农村各种 矛盾纠纷。依法保障外出村民在本村、外来人口在居住村的民主权利 和物质利益。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巩固 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乡镇干部直 接联系服务群众。

4丨保障农村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农村抗灾救灾、警务消防、疫 病防控等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农村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筑质量标 准,增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能力。深化农村平 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在农村警务室连续工作 一定年限人员的有关激励政策。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畅 通县市。依法打击乡村黑恶势力、黄赌毒和各种刑事犯罪。切实加强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农 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党的 民族和宗教政策,树立健康文明、遵纪守法的社会新风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工作的领导,确保 劲头不松懈、力度不减弱、力量有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熟悉 党的三农政策和国情农情作为必修课,把善于做好新时期三农工作当作基本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 三农工作水平。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推 动三农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实 施绩效评价,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确保不折 不扣落到实处。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改革、 大胆创新,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意义重大、任务 繁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奋力 拼搏,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再创农村改革发展新的辉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0b7ce9d33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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