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六章第一节教案

发布时间:2020-07-30 19:27: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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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年版)教案

第六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分析了社会主义法律是如何运行的。

能力目标:引导学生从法律含义、特征、产生与发展三个方面对“法律”进行了阐释,使学生对“法律”有了全面深刻的理解,引导学生从法的创制、实施、法律借以产生的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内容所体现的意志等角度来定义法律,旨在使大学生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含义。

情感目标:大学生学习社会主义法律,要在理解法律及其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发展规律和时代价值,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法律的本质特征

教学难点:法律的运行

【教学方法、教具】

以教材、教参、多媒体为教具,以启发法、讲授法、提问法等为教学方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参与和推动。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大学生肩负着重要责任。大学生要担当民族复兴大任,不仅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而且要努力提高法治素养。这就需要培养法治思维,尊重和维护法律权成,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努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观看案例视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二、讲授新课

法律案例:同学A在校道上捡到一副眼镜,放在宿舍的桌面上,在用电脑时不小心压坏了眼镜。捡在别人丢失的东西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吗?同学A需要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含义

法律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也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律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的法律。同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

奴隶制法律。在奴隶制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奴隶。因此,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实行统治的工具。奴隶制法律通常采用最极端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有:一是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三是存在严格的等级划分;四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封建制法律。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农民阶级的工具,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有:一是确立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实行封建等级制度;三是维护专制皇权;四是刑罚严酷。

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是资产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统治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工具,其根本任务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原则是形式上的,归根结底是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以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四个原则:一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四是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相适应的人权保障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型的法律制度,有着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制度不同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保障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通过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来推动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日益丰富,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为实现普遍意义的平等、自由奠定了坚实基础,开辟了广阔空间,实现了对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超越。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成就。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

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法律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并指导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我国法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改革创新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的目的角度来认识的。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的引领、规范和保障。经济建设方面,我国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顺利推进。政治建设方面,我国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文化建设方面,我国法律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社会建设方面,我国法律确保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我国法律倡导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引导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执行、适用、遵守则是把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实践,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制定。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1、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2、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贯穿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诉求。

3、立法的程序;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四个环节。

(二)法律执行。

1、法律执行的概念: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

3、行政执法的主体: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三)法律适用。

学生讨论:公安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吗?

1、法律适用的含义: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秩序。

4、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合理、及时。司法原则主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等。

(三)法律遵守。

1、法律遵守的含义: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2、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就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3、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聊城于欢案:

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观看视频

学生讨论:

爱是有温情的,法是无情的,结合聊城于欢案,谈谈你的看法。

三、作业

说出对法律的认识和看法以及自己了解。关注身边关于法律的事情并且写下来。

【小结】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参与和推动。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大学生肩负着重要责任。大学生要担当民族复兴大任,不仅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而且要努力提高法治素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301a68c7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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