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参保登记、日常业务

发布时间:2014-09-16 17:20: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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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日常业务

一、单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先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在次日30天内到注册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地税部门没有采集而社保又需要的数据(例如待遇发放所需银行信息、经办人等),并发放社保登记证。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地税部门盖章的《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业务流程图: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在当月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注销缴费登记,然后到注册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参保登记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税部门盖章的《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业务流程图: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用人单位所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需在当月申报修改,其中,属于地税部门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到地税部门办理(涉及修改《社保登记证》内容的,地税变更后凭变更证明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部门修正《社保登记证》);其他属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资料(见下表)发生变更时,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部门办理。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业务流程图:

(四)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期限的变更

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当月修改工程期限且无追加工程造价的,须于当月月底前,前往注册地所属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期限的变更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修改工程期限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申请报告一份;

4、由单位盖章确认的《建筑施工企业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说明: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期限变更且有追加工程造价的,请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进行变更修改。

业务流程图: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单位需持原证,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

参保单位在对应的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区社保中心办理。年审的具体时间、所需材料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为准。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二、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个人资料申报、变更的办理

用人单位的员工所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需在当月申报修改,其中,属于地税部门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到地税部门办理;其他属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资料(见下表)发生变更时,到注册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部门办理。

单位离退休人员资料发生变更时,到所属各区(县级市)社保部门办理。

除减员原因业务外,上述其他业务的办理,单位还需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所需的复印件资料均需盖上单位公章

业务流程图:

(二)缴费历史修改

对于200911月(不含该月)前个人缴费记录有错误情况的,需提供以下资料修改:

1、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一并提供

2、属于在省社保局参加养老保险的,还需携带省社保局出具的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

3、职工个人档案

4、其他证明缴费记录的材料

200911月后的个人缴费记录,由地税部门负责维护。

业务流程图:

(三)欠费到账处理

对于200911月(不含该月)前的欠费,在清缴之后,可凭地税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缴费凭证或扣费存折的原件、复印件到注册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账。 200911月以后的欠费到账,由地税部门处理。

业务流程图:

(四)欠费核销

对于200911月(不含该月)前属于虚增的欠费,请提供以下资料到对注册地应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销:

1、填写《欠费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个人欠费核销申请报告;

3、个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核销单位注销后欠费的,需提供地税局的注销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核销重复参保时段欠费的,需提供相关参保证明。

办理欠费核销后,请携带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欠费核销凭证到地税部分核销相关欠费。

200911月以后的欠费核销,由地税部门处理。

业务流程图:

(五)部分还款

对于200911月(不含该月)前的欠费,要求进行部分还款的,请提供以下资料到对注册地应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填写《部分还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个人部分还款申请报告;

3、个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要求部分还款相关凭证,如地税局(或是国税局、工商局)的注销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部分还款后,请携带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部分还款相关凭证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携带相关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部门确认缴费。200911月以后的欠费要求部分还款的,由地税部门处理。

业务流程图:

200911月(不含该月)前的退费业务,提供重复缴费证明,提供退款报告说明退款原因(加盖单位公章)、填写好一式三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退款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单位还需:单位填写好一式三份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退款审批表》)直接向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办理。

200911月后产生的退费业务,由地税部门负责办理退费业务。参保单位(个人)须按照地税部门的退费流程办理该项业务。

业务流程图:

★(六)还原网上查询密码

当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因遗忘等原因需要还原网上查询密码,社保经办机构依申请办理网上查询密码还原业务。

1、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还原网上查询密码申请报告。

3、还原单位查询密码的,参保单位需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七)查询打印参保证明或缴费历史

参保单位(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参保证明或缴费历史,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参保单位开具本单位参保人员证明或缴费历史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申请函(说明用途)、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开具本人参保证明或缴费历史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加★的业务可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

加▲的业务可在荔湾区各街道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街道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区社保中心复核,并将办结结果交参保人确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61295b90c69ec3d4bb75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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