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23 15:43: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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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吸取教训:一是教师特别是科学、体育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二是教育学生要增强安全保护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警惕个人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和操作规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案例3:某校小学四年级教师带学生到校外进行观察作文,在公路上被的一辆货车撞死二人重伤二人的重大事故,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冲击。

案例反映出来:一是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做到活动地点、活动内容安全。二是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有利于学生健康。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得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不适宜从事的活动,否则因此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告诫学校及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劳动、教学实验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应当将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案例4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此案例告诫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案例5某甲为某小学的学生,一天上午对其班主任讲,自己不舒服,想下午请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某甲回到课室后便在课桌上趴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下午上课时间。期间,大家以为只是一般的不舒服,故无人过问此事,就在下午上课时,某甲突然用头向身边的窗户撞了两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课的老师和学生以为是癫痫病发作,就让某甲平躺在地上,然后继续上课,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等家长到学校后,才将某甲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某甲脑出血过多,不治身亡。据医生讲,某甲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因突发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但这种病如果抢救及时,有生存的可能。正因为该校老师对某甲的怠慢,失去了挽救某甲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对损害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突发疾病和不明病因要及时送医院治疗和告知家长。

案例6谢某是某校六年级的女生,一天课间时,因与同学吵架而擅自离开学校。晚自习时,班主任检查人数,发现谢某不在教室,问谢某的同桌同学,同学说谢某因与他人吵了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以为谢某真的回了家,未予追问,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到第二天上午第二节课,发现谢某仍未返校。班主任才与谢某的家长联系,但谢某的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谢某的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之下,家长报案,但至今无下落。谢某的家长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十万元。法院认为,学校老师知道谢某擅自离校后,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致使谢某的父母丧失了最佳的寻找时机。

从这个案例看出: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应该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此,学校必须建立点到制度,并做好记录,发现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未到校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家长,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99e317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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