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发布时间:2012-12-19 09:50: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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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少儿保险计划书)

一:产品特色

1:保障范围业内最广:40种重疾+10种轻症+身故。

2:轻症纳入保障范围,像原位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等。

3:赔了还赔:给付轻症后,重疾还赔,且不减少身故和高残的保额。

4:保费便宜:首次采用中国人寿重疾发生率表,而不是大众生命表,国内唯一。

5:关爱少儿,最高可买50万元免体检。

6:单独核保,不与其它险种累计风险保额,保得轻松。

二:投保示例

李先生,为其0岁的儿子购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年交保费3200元,保额20万元,共交20年;另附加少儿医疗保险《英才卡B》,年交保费120/年,保额69000元。合计保费:3320元,(注:保额可以是10万,交费的年限也可以是10)其获得的保险利益有:

14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重疾),保额20万元

特点:业内大病种类最全最多,前25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

重疾明细: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疾),保额4万元

特点: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轻疾明细: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特定面积度烧伤、7、主动脉介入手术、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10、严重头部外伤。

3:身故保险金,保额20万元。18岁前:退还保费;18岁后:给付20万元;一生无疾而终,也是给付20万元

注:疾病造成的保险责任,观察期为180天。

4.《英才卡B》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4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4000元(可门诊报销),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5000元(疾病或意外住院都可报销)。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9bf116a76e58fafab003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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