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流程
一、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 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三、 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三)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四)办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 申请筹设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六、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办园申请和教委验收报告、《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注册表》)。
(二)提交筹设情况报告。
(三)提交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主要包括:名称,地址,办园宗旨,组织机构,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八、 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行政审批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九、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招生。
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条件、性质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的;(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应资格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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