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历年简答、案例分析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7-11-15 09:58: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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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向其他的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即为“保险的保险”。

2. 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3.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其所得到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额。这样,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

4. 重复保险分摊方法: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P92

5. (百度百科)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按责任比例分摊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6. 代位原则:是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所有权。P87

7.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P66

8. 风险管理: 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盒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9. 近因原则:是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今本原则

10.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1.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过损失再保险,是一赔款或损失确定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的再保险方式,即以赔款为基础规定一个分出公司自己负担的赔款额度,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由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P305

简答题

1. 某车主购买一辆进口小轿车家庭自用,其购置价为24万元,假定基础保费为600元,费率为1.2%,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请列出计算公式并计算该车的保险费。

答:保险费=600+240000x1.2%=3480元

2. 中国保监会是我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简答保险监管的概念和方式

答:√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方式:公告管理方式、规范管理方式、实体管理方式(原答案及网上答案,书上的这几条是模式)

书上的保险监管方式: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现况检查

3. 保险是风险转移方式之一,简介保险要素的主要内容。

答:3.1可保风险的存在

3.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

3.3保险费率的厘定

3.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3.5保险合同的订立

4. 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P69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债权人对于留置物等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

5. 财产保险项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一般有哪些赔偿方式?选择哪种赔偿方式由谁来确定?

采用何种方式予以赔偿,一般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任有最终的决定权。

1)货币赔偿: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方式赔偿

3)实际修复:以修理修复受损标的方式赔偿

6.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

1交强险具有强制性,第三者不具有强制性

2交强险是分项责任限额制,商三责制是总项责任限额制

3交强险保险费率是全国统一,商三责险是保险公司按规定确定,不统一

4交强险不具有盈利性,不亏损,商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

5交强险无责时予以赔付,商三责险是无责时不予以赔偿

7. 交强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8.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是什么?

答:期内发生式、期内索赔式p225

9. 保险理赔的原则:p377

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10. 举例说明保险监管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方面的作用。P389

答:保险机构监管;经营范围监管;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再保险监管;资金运用监管。

1、 列举企业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并分析不予承保的主要原因

(1) 土地、矿藏等。因为它们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因而不予以承保

(2) 票证、文件、技术资料等,由于他们缺乏价值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

(3) 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等,由于承保此类财产与政府的有关法律相抵触

(4) 危险建筑等,由于属于必然发生危险的财产,因而不予承保。

(5) 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领取执照正常运行的机动车辆、畜禽类等,由于它们应该投保各自相应其他险种,所以不予承保。

2、 保险人核赔时应从哪些方面审核保险责任

1)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

2)损失是否由所承担的风险所引起的

3)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

4)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

5)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限期内

6)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7)索赔是否有欺诈

3、影响保额损失率的因素有哪些

1)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即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次数与全部承保的保险标的件数的比率

2)保险事故的损毁率,即受灾保险标的件数与保险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次数的比率

3)保险标的损毁程度,即保险赔偿额与受灾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比率

4)受灾保险标的平均保险金额与全部保险标的平均保险金额的比率

4、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1)是因为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及以何种费率承保等重大问题

2)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了解并掌握条款的内容以及费率的合理性。因此,要求保险人机遇最大诚信,履行义务与责任。

3)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的特征,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证保险业务活动健康开展,并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原则。

5、实施无赔款优待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1)车辆同时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只要其中一个险种发生赔款,续保时就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

2)续保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以险种相同的部分计算;如险种相同,保险金额不同,则以本年度保险相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3)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6、中国保险市场的特征

1)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家竞争的市场格局已初步形成

2)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3)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力度越来越加强

4)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

7、保险公司可运用的保险资金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举例说明运用这些资金的几种形式。

可运用的保险资金:资本金、为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而提存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资金三部分。运用的形式:债券、股票、不动产和贷款。

如,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信用的一种形式,按发行者的不同可分为公债和公司债。公债是保险人较好的投资对象。保险企业可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投资于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

8、我国实行保险监管的主体部门是哪个?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如何?

主体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发挥着政府保险监管机构所不具备的平行或横向的协调作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保险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是代表会员对政府有关保险业管理立法施加影响;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制定供市场统一使用的保单及其费率最低标准等。保险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的一种补充。

9、保险关系确立的基本要素

1)可保风险的存在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10、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具体情况

1)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着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附属物。保险单的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过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

11、可保风险的条件

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12、再保险的作用

1)进一步分散风险。分散巨额风险、分散巨灾风险、分散经营风险

2)控制保险责任,再保险可以是保险人根据自己对技术、资金能力确定自留额度,从而控制保险责任,保证经营相对稳定性与安全性。

3)扩大经营能力

4)增进国际间的交流,提高保险技术

5)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13、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下发生损失时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及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答:三种情况:1)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2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赔偿方式:足额保险,十足赔偿;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14、如何理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P32

1)社会保障管理

2)社会风险管理

3)社会关系管理

4)社会信用管理

15保险监管的作用

1)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16委付行为的含义及条件P90

答: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被保险条件:(1)保险标的推定全损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全部提出

4)委付的附有附加条件

5)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17、:财产综合险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一般如何确定

固定资产:市面价值和重置价值

流动资产:账面余额

18、可供企业在运营期选择投保的保险产品有哪些?至少列举五个险种

财产基本险、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营业中断险、机器损坏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

19、设定免赔额的方式和意义

方式:相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累计免赔额

意义:(1)提高被保险人风险防范意识

2)减少小额案件的处理

3)减少被保险人保费的支出

20、财产保险项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一般有哪些赔偿方式?选择哪种赔偿方式由谁来确定

采用何种方式予以赔偿,一般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任有最终的决定权。

1)货币赔偿: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方式赔偿

3)实际修复:以修理修复受损标的方式赔偿

21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

1交强险具有强制性,第三者不具有强制性

2交强险是分项责任限额制,商三责制是总项责任限额制

3交强险保险费率是全国统一,商三责险是保险公司按规定确定,不统一

4交强险不具有盈利性,不亏损,商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

5交强险无责时予以赔付,商三责险是无责时不予以赔偿

22保险人在实际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过程中,损失补偿原则的执行会受到哪些因素的限制P86

1)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补偿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3)补偿以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以最低者为限)

4赔偿方法的限制

23、试述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P62

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

24、试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P88

1)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且为第三者行为所致;

2)被保险人不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3)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25、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

2)风险估测

3)风险评价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和财务型

5)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26、简述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经营主体是政府或其他机构

2)经营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金给付;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

3)经营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通过合同契约的订立实施,社会保险是政府实施行为

4)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是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为原则,社保是强制实施

5)强调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个人公平,社保是社会公平

6)保费负担不同:人身保险收费标准较高,社会保险保费由个人、企业、政府共同承担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某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于200161日至20011231日承保了某大厦财产一切险。200174, 天降暴雨,该大厦地下室进水,损坏了部分发电设备。

这次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额达90万元,具体索赔清单如下:

金额(人民币:万元)

1

损坏的设备费用

50.05

2

检查,清理受损现场,拆除受损设备费用

1.4

3

一、二楼其他财产被水浸泡造成的水渍损失

5.9

4

抢修期间增加人工费用

29.85

5

施救费用

2.8

分析上述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财产一切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应赔偿的哪些项目的损失?

2.如果事故原因为发电设备的老化,保险人是否应该负责赔偿责任?

答:1.根据财产一切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应赔偿的受损项目有:(1)损坏的设备费用、(3)一、二楼其他财产被水浸泡造成的水渍损失、(5)施救费用。

2.非外力引起的设备损失为保险单的除外责任,保险部应该负责赔偿。

案例二:2006

某车主于2004110日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约定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该车在200425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失达2.7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应负全部责任。接着在2004811日又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达10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应负同等责任。保险人应如何处理该案?

答:对于200425日发生的保险事故,因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负全部责任,损失金额2.7万元,没有超过第三者责任最高赔偿限额5万元,因此2.7万元损失保险人应该全额赔偿(1-20%×2.7=2.16万。

对于2004811日发生的保险事故,因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负事故50%的责任,因此保险人应当赔偿5万元。未超过

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因此保险人应该赔偿5万元。 10×50%×1-10%=4.5万。

案例三:

某企业的厂长将其存放于本厂仓库的一批新购置机器设备投保可财产基本险,保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25日零时至2004424日二十四时。2004215日,本厂吊车司机倒车时挂断了存放该批机器设备仓库上方的高压线,引起短路,导致了该仓库的重大火灾,造成该批保险机器设备的全部报废,同时还为此支付了30万元的抢救、施救费用。事发之后该厂长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了130万元的索赔,请运用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保险条款的规定分析此案,并做出理赔方案。

答:1.分析原因为火灾,属基本险保险责任应于理赔。

2.机器设备全损,比照设备账面原值与保额高低,如账面值小于保额,则按账面值赔偿;如账面值大于保额则按保额100万元赔偿。

3.3.支付的30万元抢救费,因其为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的必要施救费用,故应予以理赔。如果这30万元施救费用不仅用于本保险财产的施救,那么要计算本保险财产占所有施救财产的比例,依次分摊30万元施救费对本保险财产的份额。

案例四:2008

一辆汽车重置价值为40万元,保额为30万元,一次事故中车辆损失20万元,若责任全部由第三者造成,保险公司赔款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对方追回赔款18万元,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分配 若追回22万元,又当如何分配?

答:追回18万元,保险人应得:18×30/40=13.5 被保险人应得:18×10/40=4.5

追回22万元,保险人只能扣留赔款:20×30/40=15 被保险人应得: 22-15=7

案例五:2007

公司资产为5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一场大伙,灾害造成的损失达1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68万元,其他财产损失32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请根据本案所承保的条款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项目。

2.保险人应采取何种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

答:1.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用

2.比例赔偿方式

3.房屋损失68万元、施救费用按比例承担6800

案例六:2009

某车主于2008110日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约定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该车在200825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失达2.7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应付全部责任。接着在2008811日又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达10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应付同等责任。保险人应如何处理该案?

答:第一次事故:交强险赔偿药费10000元之后商业三者险赔付(27000-10000)*100%*1-20%

第二次事故: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后,商业三者险赔付:(100000-2000*50%*(1-10%)

案例七:

某制药厂为其拥有的一幢价值200万元的办公用楼投保,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是120万元与180万元。后该办公楼遭受火灾,损失达180万元,根据案例,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采取哪一种投保方式?理赔时有哪些处理方式?

2)我国采取哪种处理方式?简单描述。

3)按照我国采取的处理方式,列出公式并计算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款金额。

答:(1)企业采取的是重复保险投保方式。

理赔时,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2)我国采取的主要是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分摊方法是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为: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额=该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之和* 损失金额

3)我国按照比例责任制,

甲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80*120/(120+180)=72万;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80*180/(120+180)=108

案例八:

某企业厂房的保险金额为400万元,由于第三者原因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的损失金额为300万元,事故发生时该厂房的而实际价值为500万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240万元的赔款后取得了向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并最终获得250万元的追偿款。根据案例,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说明损失金额为300万元,赔偿240万元的理由。

2)2)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3)3250万元追偿款应如何分配?

答:(1)本案属于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本案中企业厂房的保险金额为400万元,事故发生时厂房实际价值为500万元, 属于足额保险。对于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赔款=300*400/500=240万元

2)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为:第一、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行为所致。第二、被保险人不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时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3)追回250万元,保险人按照足额保险赔偿,收回240万元(以赔偿限额为限),余下的10万元归被保险人。

案例九:

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企业保险,总保险金额为40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企业发生火灾,财产损失金额为600万元,因施火发生施救费用3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6000万元。请回答:

(1)该保险是否足额,应如何赔偿?

(2)请计算保险赔偿金额。

答:(1)该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是足额保险合同。应按比例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

(2)600*4000/6000+30*4000/6000 =420万元

第二部分案例:

案例1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妻子、老父和老母。2005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请问该如何处理此案?

答:李先生的妻子可获得哪些理赔金,是根据当初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决定的。保单包含寿险和住院补贴附加险两个部分,均有各自的受益人。寿险部分由于当初李先生清楚地指定他妻子为受益人,因此10万元理赔金就完全归李先生妻子所有。至于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规定受益人是李先生。但李先生已去世,此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先生无子女,双亲都在,因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和父母3人。总计600元住院补贴补偿金,由这3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中之一,可以而且仅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金额200元。

案例2张先生为他的妻子邓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女士反过来指定张先生为受益人。半年后两个人离婚了,离婚三天后,邓女士因意外死亡。邓女士的父母想领取15万元保险金。他们的理由是:张先生和邓女士已经离婚,张先生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邓女士的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来处理。邓女士生前还欠着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邓女士的父母要把保险金中的一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其余的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不等于继承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继承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通过指定的方式定立的,是针对保险金而言的,而继承人则是属于《继承法》的范畴,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言的。就是说,继承人经指定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受益人的指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可以由投保人或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来指定。所以,继承人并不当然地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因此,15万元应该由张先生获得。

案例3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和前妻离婚后,王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李女士,两个人的感情一直很好。一天,在闲聊时李女士提出结婚的要求,毕竟两人在一起三年多了,李女士觉得这样下去没有一种生活的保障和安全感。王先生也把这事放在心上,但是一直也没腾出时间来办。他安慰李女士不用担心,有他在,她不用怕什么。况且王先生买了人寿保险,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李女士,万一出什么意外,她的生活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一年后的一天,李女士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传来的是王先生遇车祸身亡的消息。顿时,李女士觉得天旋地转,失声痛哭起来。李女士整理着王先生的遗物,看着他留下来的保单,不禁泪流满面。此时,王先生前妻的孩子小双来了。她是王先生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看到李女士手里的保单,心想:这保单应该归我啊,我是父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于是便毫不犹豫地从李女士那里拿过保单。二人来到保险公司,理赔员引领她们坐下,询问情况。小双理直气壮地对保险理赔员说:“这份保单是我爸生前买的,我是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李女士说道:“这份保单是我男朋友一年前买的,他去世后没给我留下什么,只有这张保单,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我。”之后,李女士出具了身份证。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尽管小双是王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但是她并不是王先生在这张保单上指定的保险受益人,因此应该将保险金赔付给李女士。

案例42006年暑假,西安的吴先生带着妻子和上小学的女儿,开开心心地去甘肃敦煌一线旅游,一家三口在外旅游了5天,第六天在兰州返回西安的途中,吴先生一家所乘坐的大巴和一辆长途车迎面相撞,致使车上七人受重伤,其中包括吴先生的一家三口,由于伤势太严重,吴先生全家无一生还,十分悲惨让人揪心。吴先生的父母及岳父岳母自然悲痛万分,尤其是吴先生的母亲由于过度伤心几乎为此断送了性命。一个月后双方老人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吴先生在20051122日为其本人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吴先生为被保险人,其女儿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1年(至2006112124时止)。保险赔偿金的总额为26万元。吴先生的父母认为该笔保险金应该支付给他们,理由是,被保险人是他们的儿子,受益人是其孙女,因此,不管从哪方面说,都应该是他们的。吴先生的岳父母认为应该有他们的份,他们的女儿应该享有继承权,因为夫妻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后双方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一笔保险赔偿金应该属于被保险人吴先生还是属于吴先生女儿受益人的遗产?

答: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就本案从兰州某医院所出据的死亡证明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吴先生及妻子和7岁女儿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根据保险法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该笔26万元保险金应该属于被保险人吴先生的遗产,支付给其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案件应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由于吴先生的配偶及子女均死亡,而父母健在,因此该笔保险金应该由吴先生的父母全部继承,女孩的外祖父母没有继承权。

案例52007104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禄寿人寿保险,年缴保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2008106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王某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系赵某所杀。20091012日,另一受益人王某胞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某系受益人赵某故意杀害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后王某胞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问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根据《保险法》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其有权得到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行为而使得该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从而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至于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多少,应看王某在指定受益人时是否确认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案例620082月,吴某的父亲为吴某的母亲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吴某。20093月,吴某与妻子蔡某决定协议离婚,两岁的女儿归妻子抚养。在家庭财产处理问题上,二人经多次协商,吴某同意将保单中的受益权转让给蔡某。由于吴某担心父母想不通,就私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的受益权转让申请书,申请将保险单的受益人变更为蔡某,以便将来把保险金给付蔡某。保险公司在吴某的再三请求下,在原保险单上更改了受益人。吴某离婚后不久,其父母得知此事,便来到保险公司,提出受益人的转让应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要求保险公司确认受益权转让行为无效,恢复吴某为受益人。在保险公司不同意恢复的情况下,吴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受益权转让给蔡某的行为无效。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如欲转让需满足下面条件:1、保险合同中注明允许转让;2、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

此案中,如果吴某要转让受益权,必须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即吴某的父亲或母亲同意,并按照受益人变更的法定程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发生转让效力。所以,吴某受益权转让行为无效,应恢复吴某为受益人。

案例72006820日,李某给17周岁的儿子李久正投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及其三种附加险,保险主要是针对生病住院方面的赔付条款,其中一条合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未成年时身故,累计保额不超过5万元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其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2006822日,李某交纳三项保费共2295元。200713日下午,李久正在家中死亡,医院院前急救医疗记录载明:病人李久正,初诊猝死。当天,李某通过95519向保险公司报案。200716日,李久正尸体火化。19日,李某夫妻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资料。215日,保险公司向李某出具《歉难给付信》,载明经公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李久正200713日在家中猝死属实,距保单生效日2006822日未超过180天,根据保险单的规定,本次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李某夫妻认为猝死属于意外死亡,不是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遂起讼争。 庭审中,猝死是意外死亡还是疾病死亡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李国兴认为猝死就是意外死亡,应属意外伤害保险的范畴。保险公司则提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法官专门研究了《现代汉语词典》和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介绍,其中对于猝死的解释是这样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猝死的解释是,多种原因引发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猝死属于一种临床表现形式,并不是死亡的原因。是基于这两个原因,法院对猝死作出了认定。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只有提供李久正系因疾病而死亡才能免责,否则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李久正死亡后,李某夫妻就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如认为李久正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七款所述的免责事由,应当及时对李久正进行尸检,以查明李久正是否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既未进行尸检,也未通知李某保全尸体以备尸检,致使李久正的尸体已经火化,无法查明李久正的死亡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夫妻作为李久正的父母,作为受益人,李久正系未成年死亡,主张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4万元的三倍、以5万元为限给付5万元保险金的理由成立,原审予以支持。

案例8王某,2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王某的父亲再婚,王某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王某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某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王某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根据《保险法》第31条可知:作为近亲属的外公并不必然对外孙女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只有二者之间同时形成抚养关系时,王某的外公对王某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有抚养关系吗? 本案中,王某2岁至3岁时,一直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但王某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由此可知,王某的父亲作为王某的法定抚养人一直在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他既是王某的法定抚养人也是王某事实上的抚养人,王某的外公只是代为照顾王某。综上所述,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既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也不具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9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在森林打猎时从树上跌落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感染上肺炎死亡。请问保险人是否赔付?

答:在这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从树上跌下,一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导致死亡,因此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0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医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请问此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什么?

答: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25fb13c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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