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05-31 00:09: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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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

(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是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

(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群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

三、主要政策要点

(一)第一条第一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政策要点:

1.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2.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3.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19981218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可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

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

4.需要注意的问题: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中间间断的,另一种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应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199511),但补费后之前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国有身份)。

第一条第二款: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1218)。

政策要点:

5.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类人员通知规定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6.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7.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19981218)。

第一条第三款: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政策要点:

8.对文件施行之日即201410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二)第二条: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11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11日起补缴;199611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政策要点:

9.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201410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10.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11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11日起补缴;199611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11.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12.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补费后,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重复的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二是对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不适用于此条规定;三是要加收利息。

(三)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11)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政策要点:

13.补费对象和条件:主要是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71日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并在201410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14.如何补费: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11)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对补缴1995年至1998年期间费用的,应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费,即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政策补费;19981218之后,可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补费。

15.补费基数: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16.需要注意的问题:对无国有身份的人员,补费后,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条第二款: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政策要点:

17.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在201410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10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原城镇劳动者(严格把关,同时具备3个条件,要提供相关的原始工作经历的材料)。

18.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11)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19.需要注意的问题:参保补费人员在2014101日前,男已年满65周岁以上、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需要顺延,可一次性补足15年。

20.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四)第四条:本通知自2014101日起施行,之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要点:

21.本通知施行时间为2014101

22.今后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

(五)经办程序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纳入人员一定要严格把关,可比照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1.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参保补费申请,提供证明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填写《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包括:《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原始资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工作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应协调并要求街道(社区)、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

2.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或原单位接到其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街道(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街道(社区)或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

3. 县(市、区)人社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后上报地(州、市)人社部门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加盖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用章,及时批复,县(市、区)接到上级审核批复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10天,区、地、县、街道都要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街道(社区)和单位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对超龄人员纳入统筹情况要及时报送自治区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备案。

(六)制度衔接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参保补费人员,可以参保。参保后,原参加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封存,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衔接工作;上述人员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本通知参保补费后,从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发其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个人账户中剩余储存额退还本人。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问题,国家正在研究。

(七)补缴困难的问题

可通过银行贷款、帮扶、资助、救济等方式,帮助其补费参保。

(八)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不允许。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把握政策要点,不得乱开政策口子,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及时化解矛盾,保证政策的平稳运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29d7ec333687e21ae45a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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