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2011】23号

发布时间:2023-01-31 07:17: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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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部分标准适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不适用于非完全小学。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设置规划总体科学合理。城乡中小学布点应符合城乡规划,就近入学走读半径小学不超过3公里,初中不超过5公里。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保留教学点,设置适当的附设班。寄宿制学校设置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实际,满足标准化办
学要求。城市中小学新建与扩建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与居住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规划。中小学设置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的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第五条学校设置以师生安全为前提。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质塌陷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以及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工业污染区、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电磁塔、油(气)库、加油(气)站、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公路干线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设置保证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主干道。第六条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设置应尽量避开公共娱乐场所、寺庙、集贸市场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第七条学校设施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校舍用房、建筑物和用水、用电、用气、锅炉等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校舍建设设计符合高一度抗震设防要求;校车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积极推进改水改厕,推广以生态技术为核心的粪便无害化处理;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完备,标识清楚醒目;城市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学校要在重点部位安装报警、视频监控设施,建成以“校园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2a3ea3705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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