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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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笔记


;;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于10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依然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继续完善纪法衔接的相关规定。这次修订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方面新增了多个违纪(但并不违法)的情形,这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把规矩挺在前面、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庸政懒政、不作为、不敢为、不担当的后门用纪律制度堵起来。这也体现了我们党的纪律制度设计要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要广泛有效地调动有担当有作为的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下面我对部分修改和新增的条款结合自己在纪法方面的理解作一个学习交流。
;; 新增第五条,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从对苗子性问题的约谈函询到占大多数的对轻微违纪的党纪处分,以及党纪重处分,最后才是极少数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这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到最后违法犯罪的纪法衔接。将四种形态的运用写进条例,也是要强调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要正确的运用四种形态,把监督挺在前面,把纪律挺在前面,让纪律审查工作能更好的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 第十三条修改增加了开除党籍后,五年内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这充分体现了党纪的严厉性。第六十二条,新增对宗教信仰的规定,其实也是充分说明了纪严于法,对共产党员要求远高于普通百姓。
;; 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原来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修改为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这是在原有基础上对纪法衔接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贪污犯罪、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这几项罪名也都是对应了《刑法》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中的相应条款。原条款的失职渎职的概念比较笼统,较难界定。而这次修改把职务犯罪的几种具体情形一一明确下来。这样就更为明确的划出了敢闯敢干、敢于用权与庸做滥为、贪污腐败、失职渎职的界限。既强调了严肃处理各种职务犯罪,又鼓励有担当敢作为的党员干部敢于对事业负责、敢于用权,让党员干部在党纪国法的底线之上,充分施展才华,为民执政。 ;; 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进行了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这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修改后,对党纪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先作出党纪处分,再给予政务处分,最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对党纪、政务、刑法处理的先后顺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条修改为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修改增加了留置。这是与《监察法》的衔接。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中主要增加了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这一条的修改就体现了我们党的纪律制度要为担当者担当,要充分调动有担当有作为的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对庸政懒政者堵死不担当、不作为的后门
;;纪法衔接条款的完善也是本次修订的一个亮点,这次修订进一步贯通了党纪与国法的联系,修订内容充分吸收了监察法的新精神与新提法。适应了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
推动党内纪律建设与监察法的衔接,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这些内容修订更加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对全体党员的行为约束和法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党规党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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