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工作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8-21 07:47: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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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工作应急预案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1总则

1.1总体目标。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 依法防控,科学应对;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负责对本市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疫情的重大决策等事项。根据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疫情时,市人民政府报请宣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在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停止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开展群防群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卫健委,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2.2部门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具体分工和职责如下: (1)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制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疫情的正确舆论引导,做好防控政策和防控成效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负责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根据国家发布的疫区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人员流动;做好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3)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加强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做好病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与监测工作;加强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疫情形势研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与卫健.农业农业村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向卫健部门通报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负责查处农贸市场以外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和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卫健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对规模养殖场.牲畜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监测和排查,一旦发现异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开展追踪调查,并对规模养殖场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6)市商务局:负责对屠宰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监测和排查,一旦发现异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开展追踪调查,并对屠宰场.超市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7)市财政局:负责各项防控工作经费的保障,做好防控应急贮备物资.设备.药品的资金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协助做好防控药械的供应工作; 加强对餐饮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根据通报情况,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进行查封.下架并交由相关单位处理。负责关闭疫情发生地的相关交易市场并开展消毒消杀工作。

(9)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受感染的群众的医保补偿和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协调上级医保部门,将相关救治和药品费用纳入医保补偿目录。

(10)市交运局:负责配合做好受感染的旅客同车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的调查随访工作,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工作。

(11)市教体局:负责做好在武汉高校就读学生的摸底,并及时与市卫健委做好对接,协助做好相关防控工作;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晨检报告工作,对不明原因缺课学生和儿童进行调查,做好学校消毒消杀工作。

(12)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储备,及时保障物资供应。

(13)市民政局:负责对受感染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和相关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做好因病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善后工作。

(14)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组织对疫区封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市卫健委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局查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和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15)市应急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16)市司法局: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中活禽交易.野生动物管控及疑似病例留置.确诊病例隔离等法律纠纷处置等。

(17)市文旅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省市文旅.卫健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18)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用车。

(19)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协助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20)火车站:协调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开通铁路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随时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3应急处理准备

3.1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3.2技术培训。

市卫健委要认真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技术培训工作,制定方案,全员培训,重点做好市.乡.村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纳入培训内容,增进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配合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控工作水平。

3.3物资储备。

各乡镇各部门要安排好所需防控经费,准备好适当数量的消杀物品.器械.防护设备等,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要求配备消杀药品.防护用品.标本采集.检测检验等设备.物资;其它各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能做好相应储备。市人民医院要预留专用病区(病床).设置合理转运救治流程,配备必需的诊断.治疗药品及抢救.救护车辆等设备,保证随时处于临战状态。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及时保障物资供应。

3.4医疗机构。

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及疑似病例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各级各类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要第一时间转送到市人民医院诊治,市人民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对重症病人,按规定及时转诊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请求上级技术支援。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要求,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和首诊负责制,认真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针对可疑的肺炎或流感样病例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询问病例的接触史及暴露史,同时要加强医护人员防护.消毒隔离和院内感染控制。

3.5协作机制。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证信息畅通,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和预测预警机制,一旦获得疫情信息,涉及部门要立即行动,做到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4应急处理

4.1预警与响应。

(1)疫情预警。市卫健委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分析研判,报省.宣城市卫健主管部门决策,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疫情预警通报和应急反应工作。

(2)预警分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按照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其分级标准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为准。宣布相关分级标准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

4.2疫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按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方案》,开展疫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发现新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病种选择“不明原因肺炎”,后续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订正。

4.3疫情的发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经省卫健委授权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

5疫情的控制 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立即按职责要求采取措施,控制处理疫情。

5.1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密切接触者.标本采集送检及消毒消杀工作。

5.2医疗救治 市人民医院要组织医疗救治专家,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全力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对疑似重症病例,按照相关程序转送到宣城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5.3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者有其他密切接触的人员;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便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3)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4)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 (5)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对可疑暴露者,由市卫健委会同各乡镇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

5.4疫情防控主要措施 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坚持严格消毒制度,必要时责令停业;发现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时,采取就近就地隔离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要严密监测疫情信息,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禁止集市.庙会等群体性聚集活动;必要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

5.5疫情的解除 经专家组检测符合国家和省卫健委规定的疫情解除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解除疫情,进入常规防控状态。

6督办与督查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对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准备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部门或乡镇应急预案的制定.联动机制的建立.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应急物资储备等。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2cbe2d8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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