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更好地激发公司科研活力,规范公司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使用,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课题)承担部门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列支的专家咨询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专家咨询费的执行标准均指税后金额。
第五条 “全国知名专家”仅适用于文科,具体范围包括: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全国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和文科教授一级岗。现任或者曾任上述职位的人员均可适用。
第六条 专家领取专家咨询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专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信息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卡),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条 严禁借专家咨询会的名义虚列支出;严禁列支专家以外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严禁套取专家咨询费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对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有直接责任和报销审批责任,并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开支标准超出规定;
(二)报销和发放审批不符合规定;
(三)存在虚领、冒领专家咨询费的情况;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财务处对各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负有报销审核责任,并对各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减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
(二)未严格审核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手续;
(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领、冒领专家咨询费的行为不予制止;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财务与与其所在部门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问责措施。
违纪行为涉及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采取措施如下: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纪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的,采取措施如下:
(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
(二)纳入失信名单;
违纪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的,采取措施如下:
(一)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公司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34dab6975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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