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办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8-07-06 11:05: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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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办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很多朋友问农村办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以下是南江县新建养殖场的流程及程序,供大家参考:

  1.选址。由业主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专人现场查看。建设选址地不得在《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指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内。

  2.相关手续。要分别取得国土、环保部门的用地许可和环评审批;建设完工后,按程序向农业部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由上可知,在农村办养殖场要解决两件大事,一是找场地;二是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办养殖场应申请什么样的地?如何申请养殖用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办理?

  办养殖场应申请什么样的地?如何申请养殖场地?

  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的规定,申请养殖用地总的原则是: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也可利用自家宅基地。那么,如何申请养殖场地?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找地时,还要考虑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就办不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办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办理?

  农业部令(2010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饲养场、养殖小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 种畜禽场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36c5a97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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