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职改办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8-06-30 04:42: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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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

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

(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

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3.厅局级。厅局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委、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

2)社会力量奖。是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审并颁发的奖项。

1.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纳入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管理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2.社会力量设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是指参考国家、教育部相关评价体系,结合各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实际情况确定的。包括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陶行知研究基金会社科优秀成果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刘诗白经济学奖、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奖、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胡绳青年学术奖、金岳霖学术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王力语言学奖、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杨纪琬会计学奖、管理科学奖等。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3.全国一级学会、专业学会、研究会(具体以国际一级学会、协会目录为准)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可参照厅局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4.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或由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系统全国性荣誉。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

1.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2.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3)市厅级荣誉称号

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省属厅(局)、省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

3.市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4)荣誉称号级别认定

1.由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表彰,按照领导小组所属政府等级降低一级确定荣誉级别。

2.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科学研究类

(含自然科学研究专业、农业科学研究专业、社会科学研究专业)

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3.厅局级。厅局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委、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

2)社会力量奖。是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审并颁发的奖项。

1.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纳入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管理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2.全国一级学会、专业学会、研究会(具体以国际一级学会、协会目录为准)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3.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 “四个一批”人才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

1.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2.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省管优秀专家、“河北中青年社科专家五十人工程”人选等。

3)市厅级荣誉称号

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省属厅(局)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

(4)荣誉称号级别认定

1.由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表彰,按照领导小组所属政府等级降低一级确定荣誉级别。

2.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工程类

(含正高级工程师专业、建筑专业、机电专业、电子专业、水利水电专业、交通运输专业、煤炭专业、环境保护专业、制药专业、石油化工专业、冶金专业、地质勘查专业、林业专业、国土专业、农业机械专业、水产专业、纺织专业、轻工专业、测绘专业、粮食专业、建材专业、标准计量质量专业)

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成果奖。

1.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那些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与国内专业技术人员并无关联,故未列入内。

2.省部级。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奖项。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

3.厅局级。厅局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包括省属各厅局级颁发的科技成果奖、技术创新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及各设区市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奖项名称可能略有差异。

2)社会力量奖。是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审并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

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纳入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管理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全国一级学会、专业学会、研究会(具体以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目录为准)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可参照厅局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3)如非上述奖项,可根据获奖证书和审批文件由省职改办进行认定并确定等级。相关专业学科获奖,可参考省职改办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系列的奖项等级确定。专业业务奖项,除上述已经列明外,一般不包括论文、征文等获得的奖项。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2)省、部级荣誉称号

1.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2.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3)市厅级荣誉称号

1.市政府荣誉称号,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省属厅(局)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

3.市级局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全系统的专业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4)荣誉称号级别认定

1.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但对于企业或非公单位,单位颁发的与个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可作为申报者业绩成果的参照材料,其级别不易认定可暂不考虑。

2.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3.表彰奖励的认定,以提交荣誉奖励证书、表彰审批表或表彰决定为依据。

财经类

(含高级经济师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高级审计师专业、高级统计师专业、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正高级经济师专业)

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3.厅局级。厅局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委、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

2)社会力量奖。是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审并颁发的奖项。

1.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纳入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管理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2.全国一级学会、专业学会、研究会(具体以国际一级学会、协会目录为准)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3.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 “四个一批”人才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

1.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2.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省管优秀专家、“河北中青年社科专家五十人工程”人选等。

3)市厅级荣誉称号

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省属厅(局)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

(4)荣誉称号级别认定

1.由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表彰,按照领导小组所属政府等级降低一级确定荣誉级别。

2.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文化、艺术及其他类

(含新闻专业、出版专业、播音专业、编剧专业、导演专业、作曲专业、演员专业、演凑员专业、指挥专业、舞台技师专业、摄影录音剪辑专业、放映专业、图书资料专业、文博专业、文学创作专业、高级美术师专业、高级工业美术师专业、档案专业、群文专业、律师专业、公证员专业、翻译专业、教练专业、企业政工师专业)

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3.厅局级。厅局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委、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

2)社会力量奖。是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审并颁发的奖项。

1.国家级奖。由全国一级学会、专业学会、研究会(具体以国际一级学会、协会目录为准)设立的、群众社会广泛公认的全国性奖励,例如飞天奖、华表奖、梅花奖、金鸡奖等。

2省部级奖。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设立的、群众社会广泛公认的全省性奖励。

3.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 “四个一批”人才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

1.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2.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省管优秀专家、“河北中青年社科专家五十人工程”人选等。

3)市厅级荣誉称号

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省属厅(局)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

(4)荣誉称号级别认定

1.由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表彰,按照领导小组所属政府等级降低一级确定荣誉级别。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4074f1dbe1e650e52ea9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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