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指引

发布时间:2020-05-23 10:52: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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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贷款

尽职免责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河口市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工作,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质量,根据*****》(***发〔2013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农信发〔201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称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基层社)经营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以小型微型企业及小微企业主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 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达到尽职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调查、建档、评级、授信、发放、贷后管理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能够获取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五条 建档评级尽职要求

(一) 县联社及基层社应成立小微企业贷款领导小组

(二) 农户资信档案调查遵循实地调查为主,其它调查为辅的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应深入每一户应建档评级企业厂区,了解真实的企业经营状况,深入开展资信调查,准确对客户进行法人客户分类,建立信息档案。调查人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 调查人员根据资信调查表采集的企业资信,按照省联社2012年发法人客户分类制度的文件及监管监测意见文件要求合理企业评分、授信及分类

(四) 信用社贷审工作小组对客户经理对企业客户分类情况进行评审。

(五) 联社业务审查部门客户经理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对每一户企业的等级及授信金额进行评审。

第六条 柜面放贷尽职要求

(一) 客户提供完整的借款手续后,应按照县联社的规定进行限时办理。

(二) 按规定收集真实、完整、有效的信贷资料,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 应按照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借款用途、授信额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按照联社下发利率表核定贷款利率。

(四) 按照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五) 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接受借款人展期申请,并按县联社规定填写相关展期法律文件,同时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六) 相关信贷档案应在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进行交接登记。

第七条 贷后管理尽职要求

(一) 贷款管理人员应按照省联社文件要求,原则上贷款到期前每季度检查不低于一次。检查情况填写《贷后检查报告

(二) 对即将到期的贷款上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并签发到(逾)期通知书。

(三) 如出现本息逾期,原则上应在逾期之日起一月内展开现场检查,并送达催收通知书,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四) 通过贷后检查或其他渠道发现贷款发生风险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加强贷管理力度。

(五) 根据贷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提出是否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意见。

第八条 档案管理尽职要求

(一) 小微企业贷款档案资料包括

1.借款人基础资料

包括:企业证件、股东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2.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资料

包括:借款申请书、调查报告、审批表、审批登记簿、责任书、征信查询授权书、征信报告、正式评估报告、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相关材料、借款合同、从合同(抵押、质押、担保)、出账通知书、支付方案相关材料、借据复印件、首次贷后检查报告、季度贷后检查报告。

(二)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登记建档评级资料和信贷业务资料整理、装订、保管、交接档案,对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三)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三章 处罚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县联社应成立尽职评价小组,由联社监事长任组长,稽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中小企业部、稽核审计部合规风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第一十条 基层社工作人员在整个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 有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采取得力措施保全信贷资产,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

(二) 借款人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三) 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

(四) 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债务继承人,且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贷款仍未还清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一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以下情况时,尽职评价小组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 贷款形态进入损失

(二) 基层信用社要求对某笔或多笔贷款进行尽职调查的;

(三) 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

第一十二条 处罚标准以此文需向稽核部门要为准

第一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可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一) 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 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 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认定

第一十四条 建档评级责任认定

(一) 农户调查建档不完整。

(二) 按照***文件提供的调查表格,调查过程中应填未填的调查人每户100-500元罚款

(三) 按照***文件规定,应该收集的影像文件未收集调查人员每户100-500元罚款

(四) 调查建档不真实

1. 信贷人员未尽职调查,出现调查信息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2. 串通户提供虚假资料的处调查人员每户300-10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3. 影像资料与被调查人真实资料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

(五) 法人客户分类、授信不合

4. 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而进行法人客户分类的处信用社主任、管户客户经1000-5000元罚款。

5. 擅自修改联社分类授信计算标准评级人员处每户300-1000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分类不能真实反映借款人实际情况形成不良的完全清收责任。

6. 分类授信结果与资信调查计算真实结果不符的评级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处评级人员100-500元罚款。

7. 信用社贷审小组对客户分类结果进行评审的处评级工作小组负责人员1000-5000元罚款。

8. 对未进行资信调查的户进行评授信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9. 对不符合评级授信条件的户进行评级授信的的处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此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10. 分类人员按照领导授意,违规修改农户资信档案的,分别处评级人员及与授意领导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第一十五条 贷款发放人员责任认定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

(二) 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未满足联社规定,柜面放贷人员对其发放贷款的,贷款发放人员500-2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三) 对没有进行分类授信企业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柜面放贷人员500-5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四) 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手续不合规、不合法导致信贷合同、票据等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贷款发放人员500-2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五) 贷款发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分别贷款发放人员与授意领导500-2000元罚款,授意领导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六) 办理还本、付息、或展期手续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柜面放贷人员100-500元罚款

第一十六条 贷后管理责任认定

(一) 未按时完成贷后检查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二) 贷后检查内容不真实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三) 贷后检查要素不完整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四) 贷款到期未在规定时间内抄送到期通知书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五) 贷款本息逾期的未在规定时间送达催收通知书并收回回执存档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六) 贷后检查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因素隐瞒不报的;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300-1000元罚款。

(七) 通过贷款监测发现贷款存在问题,未对贷款进行调整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300-1000元罚款。

第一十七条 档案管理责任认定

(一) 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移交人及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处每户或每笔100-500元罚款。  

(二) 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档案管理人员及信用社负责人分别处300-1000元罚款。

(三)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处档案管理人员300-1000元罚款。

附则

第一十八条 本办法由梅河口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453be5e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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