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4 13:51: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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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文件

鲁农信联办〔2009〕40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

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健全完善违规违

纪行为惩处机制,实行从严治社,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省联社

组织对《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

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省联社章程规定,《处理办法》已经省联社第二届理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联社第二届社员大会社员社代表和

-1- 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并已征得全省农村信用社各法人机构工会

同意。现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从严治社意识。《处理办法》是全省

农村信用社合规经营的纲领性文件之一,是对员工违规违纪行

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是从严治社、依法治社的重要体

现。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处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自

觉地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和合规建设中,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

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强化监督制约,提高依法合规

经营水平。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操作自觉性。各级

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当前工作,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处

理办法》,适时开展专题培训等活动,使员工熟知《处理办法》

的各项具体规定,明确违规违纪行为带来的危害,从根本上树

立起不想违规不敢违规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的自觉性。

三、正确理解运用处理规定,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各级各

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立足事实,合

理把握处理尺度,审慎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严格履行处理程序,

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公允,使《处理办法》能真正起到惩处

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的作用。各地可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治社的原则,研究确定经济处罚标准

和其他处理的适用范围、对象等内容。

-2-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疑点和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

联社。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3-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

总 则....................................................................................................................................7

第一章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7

第二章 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9

分 则..................................................................................................................................13

第三章 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13

第四章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19

第五章 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20

第一节 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20

第二节 违反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22

第六章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23

第七章 违反信贷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26

第一节 违反信贷基本制度行为及处理.....................................................................26

第二节 违反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制度行为及处理.................................................27

第三节 违反信用评级与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27

第四节 违反信贷调查制度行为及处理.....................................................................29

第五节 违反信贷审查制度行为及处理.....................................................................29

第六节 违反信贷审议制度行为及处理.....................................................................30

第七节 违反信贷审批制度行为及处理.....................................................................31

第八节 违反签订合同制度行为及处理.....................................................................32

第九节 违反贷款发放制度行为及处理.....................................................................33

第十节 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5- 第三节 违反货币市场业务授权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72

第四节 违反资金清算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73

第十二章 违反理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74

第十三章 违反中间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76

第十四章 违反计算机、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78

第一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78

第二节 违反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82

第十五章 违反银行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82

第十六章 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及处理............................................................................87

第十七章 违反审计制度行为及处理....................................................................................95

第十八章 违反监察制度行为及处理....................................................................................97

第十九章 违反信访制度行为及处理....................................................................................99

第二十章 违反公文、印章、档案、保密和统计制度行为及处理..............................................101

第二十一章 违反员工行为准则行为及处理......................................................................105

第二十二章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108

附 则................................................................................................................................110

-6-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

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

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

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

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

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

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

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

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

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

-7- 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 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

(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

(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

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

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

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

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有工作单

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

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

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党员员工因违法违规违纪依照本办法受到处理的,

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8- 第二章 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

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和

退回派遣单位。批评教育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

处理包括:离岗(职)清收、停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

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

产风险的,责令有关责任人离岗(职)清收。离岗(职)清收

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离岗(职)

清收期间,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提前完成清收任务的,可提前解除离岗(职)清收处理。

离岗(职)清收期满,视清收的实际效果和违规违纪性质,按

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

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罚款或赔偿经

济损失等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自次月起给予扣

-9- 发相应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

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相应的职级级别,

重新核定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按新定岗位核定工资;受留用

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停发各种奖金、补贴等,只发放当地

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安排业务岗位工作;受开

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绩

效工资;

(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扣发6个月绩

效工资;

(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9个月

绩效工资;

(四)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

12个月绩效工资;

(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年。在留用察看

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留

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可恢复业务岗位工

作,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六)受降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受警告至撤职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纪律处

分的,累计计算处分期限并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受处分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

-10- 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处分。

纪律处分期满后,无特殊规定的,员工工资晋级、职称评

聘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

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原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

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

次。

本条款不适用受到开除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过失或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违纪问题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

实的;

(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主动赔偿因违规违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六)被迫实施违规违纪行为,事后及时上报或举报反映

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处分;减轻

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11- (三)屡次发生同质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屡查屡犯、屡教

不改的;

(四)隐瞒事实、串供或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

调查处理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信誉损害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处分;加重

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情节轻微,是指非主观故意、未造

成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较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责任人违规违纪行

为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违规违纪行为造成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造成重大资产风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和形象的;

(四)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等工作秩序的;

(五)导致农村信用社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较重处罚的;

-12- (六)其他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十八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发生案件或责任事故的,给

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其他责任

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发生重特大案件

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

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或经济

处罚、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事处

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

分 则

第三章 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

社、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包含分社、支行,下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违规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拖延传达或变相抵制管

理机构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

-13- 制度,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重大经

营目标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

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

和决策机构的要求,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

(四)违反工作程序,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所辖

机构稳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管理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管理中

的大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

工程、人事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管理

工作中严重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

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成本控制、资产质量、合规风险、案件防控等经营

管理活动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未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大事项、重要数据信息,

或主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

-14- 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检查工作严重失职,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或风

险隐患,发现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导致风险隐患

或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辖内领导人员工作失职、违规决策或多人、多

次严重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上级管理机构领

导人员负有监督管理不力责任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并可

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不履行诚信义务,损害农村信用社利

益,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

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承诺;

(二)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村信用社的权益;

(三)利用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为

本人或他人牟利;

(四)言行严重失当,影响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

的信心;

(五)其他不履行诚信义务行为。

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业

-15- 务操作规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情节

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账

外经营活动的,或以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设立“小金库”

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

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

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贷

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

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减免债务

人债务的;

-16- (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核销贷款,

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合同、会计凭证、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等的;

(三)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发票列账的;

(四)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五)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六)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七)以贷顶存、以票揽存、空库转存、人为月末冲高、

篡改业务数据等各类虚增(减)存款的;

(八)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营业用房

及职工宿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

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超控制指标,或采取挂账

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金额100万元以内

-17- 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额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留

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动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

财产进行投资或理财活动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等项目投入时,领导

人员违规决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情节严

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给予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

处分。

第三十六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隐瞒监

督检查发现问题,篡改检查事实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请示事项,领导人员不答复或不及时答复

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有关通知、决定、批示等,未按规定时间和

要求传达执行,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

-18- 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

处分。

第四章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授权和转授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进行转授权的;

(二)将权力授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

(四)授权内容不明确,或内容表述产生歧义的;

(五)对申请的授权事项未获得上级授权归口部门或授予

权人(转授权人)答复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

(六)对授予权擅自做扩大化解释的;

(七)其他违反授权和转授权规定的。

第四十条 单位、部门超越授权权限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

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对被授权下级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或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

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19-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违反法律

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定的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

性文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农村信用社签发或出具的构

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

括:合同及从属合同、资金业务协议、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

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及保证

合同、企业资信证明、存款证明、贷款承诺书、信用证及其他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章 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应向合规部门咨询而未咨询,或对应提交合规部门

审查的法律性文件而未提交合规部门审查,擅自对外签署法律

性文件和办理业务,致使业务出现风险的;

(二)未依照合规部门的咨询、审查意见办理各类业务,

致使业务出现风险的;

-20- (三)隐瞒事实真相向法律部门咨询或提供虚假审查材料

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五)对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性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

法性审查不严,或明知客户所提供的文件有问题而接受的;

(六)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导致因超诉

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进行诉讼或仲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

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诉讼、仲裁费用管理规定,给农村信用社

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农村信用社有关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应报批而

未报批的;

(二)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后,不按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

存相关资料的;

(三)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后,不按规定采取知识产权保

护措施的;

(四)开展宣传、营销活动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21- 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辖内分支机构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时,未以法人单位

名义申报的;

(六)擅自将属于农村信用社的科技成果或信息公开、泄

露、发表、使用或转让的;

(七)不按规定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

同的;

(八)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在经营管理中侵犯他

人的知识产权,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

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

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 内设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

件,未经合规风险审查或审查未通过而发文实施,情节严重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

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内设部门送审的法律性文件以及规章制度

合法、合规性审查中,把关不严,流于形式,存在过失,情节

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22-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六章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条 不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

岗位轮换、交流、亲属回避、强制休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

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

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

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

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

其他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

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标准、权限和程序,擅自招录、调入、辞

退员工的;

-23- (二)未按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违反工资管理规定,擅自突破工资总额计划,乱列

乱支工资和变相增加工资的;

(四)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的;

(五)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

育保险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费用的;

(六)拒不执行、抵制上级管理机构派进、调出员工决定

的;

(七)在员工考评、考核、考察、选拔任用工作中,泄漏

机密,利用职权阻挠组织考察,营私舞弊,故意隐瞒或歪曲事

实真相的;

(八)因组织不力造成培训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九)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未及时充实档案关键材料,

或擅自更改员工学历、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等重要档案信

息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人事、劳动和工资等管理制度的。

第五十三条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行为或正在受司

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情节严重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四条 选拔任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

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提拔或擅自增加职数提拔领导人员的;

-24- (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人员,或在

调离后干预原单位人员选拔任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

失误的;

(四)人员聘任工作程序不合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人员任免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进行民主评议,未经组织考察的;

(二)个人决定人员任免或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做出的

领导人员任免决定的;

(三)对拟提拔的人员人选未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对

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管理机构意见的;

(四)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人员选拔任免程序的。

第五十六条 在选拔任用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

营私舞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 伪造材料蒙混入社、提拔任命或提薪、晋级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25- 第七章 违反信贷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信贷基本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审议制度的,包括未按规定成立

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并实行集体审议;

(二)未按规定实行信贷调查与信贷审查、审批相分离的;

(三)按照领导授意办理信贷业务的;

(四)违反程序办理信贷业务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

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并合理进行贷

款利率定价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或执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导致信贷

档案毁损、丢失的;

(八)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逐级书面授权的。

第五十九条 发放借(顶)名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

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

处分。

发放借(顶)名贷款形成资金损失或发放冒名贷款的,给

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记过至

-26- 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条 信贷业务受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

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合理借款申请,造成恶劣影响

的;

(二)受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类客户申请的;

(三)受理生产经营活动不合法、不合规客户申请的;

(四)受理有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较大风险客户申请的;

(五)受理信贷资金用途不明确、不合法客户申请的;

(六)受理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正常还款来源客户申

请的;

(七)违反规定为超服务区域范围的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

第三节 违反信用评级与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

-27- (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实或人为调整信用等级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系人的授信业务实行回避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降

级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客户多头授信的;

(二)违反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

度及全部关联度规定,新增授信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的;

(四)未按规定将客户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

用证等表内外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

(一)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客户进行授信

的;

(二)违反规定对资金用途为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

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客户进行授信的;

(三)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及未取得有效批

文,或虽然取得批文,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

授权批准的项目进行授信的。

-28- 第四节 违反信贷调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

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实地调查的;

(二)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财务、风险状况、还款能力、关

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的;

(三)对个人类贷款调查未提出明确调查意见或对公司类

信贷业务未按规定形成贷款调查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和保证人

的保证能力及抵(质)押物担保能力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

(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资料套取信用的;

(二)调查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的;

(四)调查通过由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新增信贷业

务的。

第五节 违反信贷审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29-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资料、主体资格、政策规定、风险

状况等事项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三)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四)对公司类信贷业务未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

(一)对重大风险隐患未能充分揭示,导致贷款形成风险

的;

(二)与调查人员恶意串通,欺骗贷款审议和决策的;

(三)审查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

务的;

(四)审查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

(五)审查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之一信贷业务的。

第六节 违反信贷审议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审议

贷款的;

-30- (二)同意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审议通过贷款的;

(三)未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的;

(四)未明确签署审议意见的;

(五)擅自泄露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事项及结果

的;

(六)未按规定对贷款的合规性、效益性、风险性等情况

进行审议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

(一)审议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

(不包括个人按揭类贷款);

(二)审议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

务的;

(三)审议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之一信贷业务的。

第七节 违反信贷审批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书面信贷授权制度的;

(二)信贷审批意见优于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意

见的;

-31- (三)未按规定对大额信贷业务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咨询或

备案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

(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同意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未通过信贷

业务的;

(三)审批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

(四)审批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

务的;

(五)审批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之一信贷业务的。

第八节 违反签订合同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写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完整、有涂改现

象的;

(二)信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用

途等内容与贷款审批的内容不相符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

-32-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

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签订信贷合同,致使合同无效或存在重大

瑕疵的;

(二)未签订信贷合同即发放贷款的。

第九节 违反贷款发放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新增(含收回再贷)农户、个体工商户周转性贷款

未使用《贷款证》的;

(二)《贷款证》贷款未上柜台办理的;

(三)违规预收利息的;

(四)贷款出账用途与审批用途不符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

处分:

(一)未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即发放抵(质)押贷款

的;

(二)贷款审批、咨询条件未落实或擅自变更审批、咨询

条件发放贷款的;

-33- (三)发放贷款未转账进入借款人本人账户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

处分:

(一)发放贷款用于收回贷款利息的;

(二)发放贷款用于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

(四)发放贷款用于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

第十节 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的;

(二)对公司类贷款贷后检查未形成书面检查报告的;

(三)贷后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流于形式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

处分:

(一)未发现违反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

问题,或发现后未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的;

(二)对抵(质)押品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风险增加的;

-34- (三)贷后检查弄虚作假的。

第七十九条 信贷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他项权利证书、质押品、有价证券、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等保管不善,出现缺损、遗失现象,导致重大资金风

险或形成损失的;

(二)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

证明、数据或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导致信贷档案资料涂改、

拆换、毁损、丢失的。

第十一节 违反信贷资金收回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催收贷款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

(四)对不符合贷款重组条件的信贷资产进行重组的。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

(一)收取贷款、利息不入账的;

-35- (二)违反规定多收或少收利息,造成信誉损害或资金损

失的;

(三)擅自对贷款实行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利息的;

(四)收回贷款本息通过非借款人账户扣款还款的或经手

信贷人员现金归还的。

第十二节 违反风险分类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

(二)未及时调整贷款形态或人为调整贷款形态的;

(三)信贷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偏

离度超规定的。

第十三节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额度超过规定比例的;

(二)对异地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保证金未实行专户管理的;

-36- (四)未按规定将逾期票款转入垫款科目核算的;

(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

第八十四条 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存保证金的,给予有关

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五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票据要素的;

(二)未落实票据贴现核查要求,对大额票据未进行实地

查询或对未经查复的票据办理贴现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合同等资料,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

第十四节 违反信贷管理系统维护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过处分:

(一)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企业(个人)征信系统

等登录或数据维护不及时,造成数据不准确的;

(二)违规虚拟客户代码和伪造客户(家属)信息的;

(三)违规录入信贷业务或超权限操作的;

(四)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数据备

-37- 份丢失或影响业务办理等事故的。

第八章 违反不良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七条 在不良资产交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接收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新增不良贷款的;

(二)因工作变动、集中管理等原因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

不良资产未履行交接手续、重新落实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

任人的;

(三)纳入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的不良资产,转出转

入过程中未履行交接手续的。

第八十八条 在不良资产日常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收集掌握债务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资产

变动、涉诉情况等可能影响还款的信息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而贻误清收处置时机,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及时催收债务人(担保人)或采取的催收方式不

当,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超出保证期间的;

(三)伪造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或虚假催收的。

-38- 第八十九条 在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清收保全不良资

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怠于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导致资产损失的;

(二)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及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等文书的真实有效性审查不严,错误起诉并引发不良社会影

响的;

(三)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丧失诉权或增大贷款风

险程度的;

(四)诉前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采取

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按时出庭应诉、证据提供不及时、

不全面或错误陈诉,损害农村信用社权益的;

(六)债务人(担保人)宣告破产清算后,债权申报不及

时,致使债权灭失的;

(七)对债务人(担保人)破产过程中损害农村信用社利

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权益丧

失的;

(八)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关联人员泄露案件信息

或与其恶意串通的;

(九)在诉讼、执行中,擅自同债务人(担保人)达成和

解协议,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39- (十)胜诉案件未及时申请执行,超申请执行期限的;

(十一)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未及时

上诉或申诉,导致权益丧失的。

第九十条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良资产处置前,未按规定对责任贷款进行责任追

究的,或处置后随意免除责任人责任的;

(二)未按尽职处置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定价、决策等程

序或长期未启动处置程序,对资产处置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采取市场化处置方式,未按规定确定处置底价,处

置后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处置不良资产不公开、不透明,或泄露处置底价,

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置不良资产的;

(五)处置不良资产时弄虚作假,不真实下降不良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对不良资产进行推介或推介信息严重

失实,影响资产处置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中介机构,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八)与中介机构串通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九十一条 在抵债资产接收、保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40- (一)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抵债资产的;

(二)调查不尽职,遗漏有关抵债资产的重大信息,导致

接收后无法处置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没有定价依据或履行定价程序,以明显高于市场价

格接收抵债资产的;

(四)未履行公示或决策程序,导致抵债资产接收不公开、

不透明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后,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对剩余债权随意放弃、不再追偿

的;

(七)未对抵债资产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或虽已落实责

任人但责任人未定期盘点、核对,造成资产损失的;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或严重贬值

的;

(九)未履行决策程序或未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抵债资产

或长期租赁影响处置的;

(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抵债资产,或将抵债资产

无偿出借的。

第九十二条 在不良贷款债务重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因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主观原因产生的债务重

-41- 组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内外勾结,使农村信用社承担额外债务

重组损失的;

(三)因重大签约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九十三条 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核销的贷款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或核销手续不符合

规定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虚假手段核销

呆账的;

(三)未按规定对应核销的呆账进行核销的;

(四)贷款核销后,未按照规定对已核销贷款进行管理,

或向借款人、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有关信息的;

(五)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及抵债物未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和处置的。

第九十四条 在表外不良资产绝对损失认定中,未按规定条

件、程序进行损失认定,随意退出会计核算系统的,给予有关

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九十五条 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风险代理、内部招标、

债权转让、依法诉讼、债务重组、呆账核销等工作中,违反有

-42- 关审查审批和咨询备案权限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

处分。

第九十六条 在不良资产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档案管理责任人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

凭证、他项权证书、催收凭证、权属证书等基础档案资料丢失、

毁损的;

(三)遗失清收处置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关部门

出具的法律文书及无法补办的重要权利证书等,导致相关权益

丧失、对主张权利形成障碍或形成损失的。

第九章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财务与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过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权限列支

营业外支出的;

(二)超权限购置、租赁固定资产或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43- (三)超权限或变相超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

除处分:

(一)在固定资产购建中故意错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

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二)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

通过质量验收的。

第九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

至记过处分:

(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而独自采购零星固定资

产的;

(二)未按规定核算实物数量、核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

品账目,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档案

缺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

(四)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但未按规定

履行相关入账程序,造成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的;

(五)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清

理的。

第一百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

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44- (一)大宗物品、软件采购、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及低值

易耗品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徇私舞弊、谋

取私利的;

(二)伪造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固定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五)将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私自占为己有的。

第一百零一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超越授权权限或化整为零等违反授权管理进行采购

的;

(二)大宗物品、软件采购及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应招标

而未招标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

(四)对应采用竞争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

购或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

(五)故意延误采购时机,造成单一来源或被动续约的;

(六)采购方案或结果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第一百零二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集中采购有关商业秘密,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

的;

-45- (二)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

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三)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实施采购,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一百零三条 在集中或自行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

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

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在集中或自行采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

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集中或自行采购工作中,推荐与自己有利益关系

或特殊个人交往的潜在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的;

(二)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与工作人员本人及亲友有关的

帮助或协助的;

(三)收受或变相收受供应商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

付凭证和礼品的;

(四)要求供应商报销费用或购买供应商提供的明显低于

市场价格的商品的;

(五)以借用名义占有或长期使用供应商车辆、房屋、电

脑等物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超预算、超权限办

-46- 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未按

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

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或主动为本单位违反

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

违纪问题较多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超权限擅自审批财务支出的,给予有关责任

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

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

度规定,对需要计提或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

提取或摊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和有关法规、制度规

定,未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造成经营

成果不真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规列支其他应收、应付款项,造成长期

-47- 挂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利率费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本外币存贷款

利率的;

(二)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内部资金利率

的;

(三)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代

理业务收费价格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而擅自执行新业务价格标

准的;

(五)以虚假材料骗取上级单位价格授权的;

(六)对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的重大价格事件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

和费用的,或虚列、截留、私分手续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

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

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

过至开除处分:

-48- (一)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二)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

(三)隐瞒重要事实会计报告的。

第二节 违反会计与结算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

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造成透支、冒领、被骗,但未造

成资金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

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

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凭证、处理会

计账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丢失已经办业务的原始凭证资料、记账凭

证不报告,未经主管签字擅自补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补制时弄虚作假逃避

监督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补制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将柜员卡妥善保管的,未按规定设置、

使用或更换操作员密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

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49- 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日终未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

印鉴卡片等加锁入箱妥善保管入库的;

(二)日间临时离岗未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

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加锁入箱(屉)妥善保管的;

(三)长时间离岗,未经过会计主管审查并及时将现金、

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入库保管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变更、注销操作员级别和权

限的。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内部账户开户、修改、销户、删除的;

(三)未按规定建、销卡片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维护有关公共信息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安排人员分工,造成有制约关系的岗位混

岗操作的;

(二)实行柜员制未配备监督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安排柜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

-50-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会计印章、个人名章、

IC卡、密码或柜面业务各种级别的账卡等,或违规建立和维护

柜员指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

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未进行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

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领用手续的;

(三)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

核算的;

(四)未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制度的;

(五)非营业时间,分支机构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未存放于

库房或保险柜中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含作废和

已停用)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等规定的,给予有关

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隐藏、窃取重要单证(含作废、回缴及已

兑付凭证)的,或伪造、变造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的,给予有关

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51-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一)保管不善,造成印、证被盗或丢失的;

(二)未能审核发现伪造、变造重要凭证、单据及其他证

明文件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保管预留印鉴卡的,

或预留印鉴的公章和个人名章未分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预留印鉴卡丢

失、被串换、被盗用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

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妥善保管主管授权卡和密码的;

(二)未按规定对上日全部业务流水勾对,或勾对人未签

字确认的;

(三)会计主管未参与管库,或未掌管现金库房一把钥匙、

保险柜钥匙的(专设出纳主管员的除外);

(四)授权人未在相关凭证上签字负责的;

(五)未审查、监督大额存取款业务(不分现金和转账)

手续合规性或审查、监督流于形式的。

-52-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在利润或经营成果许可的范围内,固定资产清理、

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未及时进行账务结转的;

(二)未按规定对长期不动户进行清理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各种会计出纳登记簿或登记不规范的。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账户的,

或为违规使用账户提供方便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

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

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办理空

头汇款的,或伪造汇划信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

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退票的;

(三)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换人复核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对银行汇票、银行

本票等支付凭证,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或未经有权人

-53- 审核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办理入账、

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

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

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

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记载内部账务、表外科目,造成

记账串户、金额错误,未及时纠改、冲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

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意以现金

方式处理转账账务,掩盖真实资金来源及流向的,给予有关责

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一)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的;

(二)擅自改变利率的;

(三)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应实行定期结息未实行的,或应纳入账内

核算未纳入的,或应转入表外科目未及时转入的,给予有关责

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54-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抵(质)押、查询、

冻结、扣划、解挂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应由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给

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

处分:

(一)未按规定收回对账单的;

(二)未按规定核对对账单的;

(三)未及时发现收回对账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相符

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与人民银行往来和同业往来业务中,未按

规定进行账务核对、查处不符账项的;与开户单位(含往来)、

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中,未按规定进行对账

(签证)、查处不符账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未按规定记载、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

款、账表、账实、账据、内外账务不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

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55-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对冲正、撤销业务审查、授权、报告和监督管理

的;

(二)授权人不严格履行授权责任,对具体业务授权未认

真审核原始资料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及权属有争议存款

过户或支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

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不及时入账,致使客户

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

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

过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盖有本单位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凭证、信笺

或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折、卡)、股金证的;

(三)签发虚假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存款证明、

银行询证函及其他存款证明的;

-56- (四)违规出具验资证明等材料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开办相关业务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存取款及股金业务的,泄露

客户信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

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代办买卖

基金或理财产品、代办存取款、代为保管凭证等的,给予有关

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制网点的柜员为本人办理业务的;

(二)携带与业务无关物品上岗影响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重写磁业务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一)员工违规保管、使用客户及其他员工的印章、存折、

银行卡、支票、密码等的;

(二)对办理的客户存贷款业务通过内部人员账户过渡和

-57- 周转的;

(三)利用员工账户(资金)为他人办理业务的。

第三节 违反现金出纳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执行柜员钞箱库存现金限额,营业终了钞箱现金

超限额的;

(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人未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的;

(三)柜员未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的;

(四)营业终了,未换人对柜员现金尾箱、重要空白凭证

进行清点核对的;

(五)大库钥匙、自助设备钥匙未坚持平行交接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开展上门收款、送款业务的,给

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双人管库、现金调拨和出入库规定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查库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

-58-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定期核对尾箱现金、重要单证的;

(二)营业日间查库未与当日柜员业务流水核对的;

(三)查库时未逐笔确认存款冲正、大额取款和上解现金

业务真实性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进行查库或查库流于形式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应入库保管物品未入库的,或将无关物品

入库寄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

过至开除处分:

(一)盗用、挪用库款、金银和有价单证的;

(二)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三)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的;

(四)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白条抵库的;

(五)擅自抽取抵(质)押等有价物品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库款不符、未按规定处理长、短款或收缴假币的;

(二)未按规定兑换、挑剔残损币的;

(三)因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有价物品丢失、损毁

的。

-59-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泄露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时

间、路线、金额等相关信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事后监督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存在问题的凭证或账务未能及时审查发现的;

(二)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的;

(三)对应授权办理的特殊业务未按规定授权,未实施有

效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会计凭证资料的接收、分发和返还手

续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柜员经办的业务和交易流水的;

(二)对作废、重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认真核对的;

(三)对授权的错账冲正业务未审核查明冲正原因和资金

流向,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

(四)对存在的差错或隐患未发现或未责令纠正的。

-60-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所辖营业网点的业务进行全面审核监督的;

(二)未及时向会计管理部门、被监督营业网点反馈监督

结果,并督促营业网点进行整改的;

(三)对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的。

第五节 违反反洗钱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操作反洗钱信息监控报送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对存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及核查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的;

(五)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七)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八)拒绝提供反洗钱调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洗钱活动提供帮助

的;参与或从事洗钱活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

-61- 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章 违反外汇业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外汇业务结算岗位设置不合理,国际结算

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

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外汇业务审批情况向上级部门及主管机

关报备、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上级部门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各类外汇

业务统计报表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

(二)未经授权或批准,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

(三)对上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或退出的申请材料弄虚作

假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外汇营运资金的;

-62- (五)利用境外账户逃汇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继续经营已被责令停办或取消的外汇业

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规进行银行间外汇市场代理交易的,给

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外汇法律法规,使本单位受到行政处罚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办理外汇业务出现纠纷或事故不及时处

理和上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

告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开立、变更、关闭外汇

账户的;

(二)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开立、变更、关闭直接

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

或在现汇存款账户规定的收支范围之外收支外汇的;

(四)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开立、变更、关闭外债

-63- 账户,违规使用外债账户的;

(五)向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账户信息平台报送数据存在错

误和遗漏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留存公司客户汇出汇款相关数据及

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办理境内个人、境外个

人的外汇及外钞汇出汇款业务的;

(三)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办理公司及个人外汇汇

入汇款及汇入汇款结汇入账或原币入账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信用证

项下信用证通知、出口议付的单据处理和寄单索汇及收汇的;

(五)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托收项

下的单据处理和寄单索汇及收汇的;

(六)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进口代

收业务的;

(七)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对外开立、修改信用证

及信用证项下承兑、购汇、付汇、信用证撤销与注销等业务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发现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密押或签字

不符,未按规定向开证行查询的,未将密押或签字不符的情况

-64- 及查询结果通知受益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规定对国际收支申报迟报、漏报、瞒

报、错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

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办理售付汇及

收结汇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

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先开立信用证,后收取保证金的;

(二)开证保证金未实行专户管理或发生挪用、串用、提

前支取的;

(三)未收取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的,或低于已审批保证金

比例开立信用证的;

(四)违规开立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的;

(五)擅自为不在进口付汇名录的企业开证的;

(六)为单证不全、不符合开证条件的企业开立信用证的;

(七)为客户开立90(不含)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或开立

远期信用证展期超过90(不含)天以上的,未按规定向外汇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65-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信用证和保函项下垫款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二)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外汇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委托隔

夜投资等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办理信用证、保函

(含备用信用证)及保证合同、对外核批进口保理额度、办理

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保理融资及其它融资授信业务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照“审售分离”的原则(即售汇合规性审核与

售汇及其他具体业务操作相分离)进行售汇的;

(二)应纳入外汇管理部门“境内居民个人结售汇管理信

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而未使用“系统”进行结售汇

业务操作或操作错误的;

(三)不应纳入“系统”而擅自纳入“系统”操作的;

(四)未按外汇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审核单据而售汇的;

(五)没有核销凭证而擅自予以核销的;

(六)擅自超过外汇管理部门规定限额售汇的;

-66- (七)未按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核注手续或核注有

误,而给客户办理结汇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

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

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

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与境内外银行建立代理关系的;

(二)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账户的;

(三)进行境内外外币资金划转的;

(四)与系统外同业外汇资金拆借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外进行投资的;

(二)对外融资(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

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在境外发行债券等)的;

(三)与境内外银行办理福费廷、国际保理业务的;

(四)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

(五)办理自营外汇资金交易的;

-67- (六)直接从事代客衍生产品交易的;

(七)对境外机构开立资信证明的;

(八)进行外汇贷款、贸易融资的;

(九)在国外金融机构额度之外交易或扩大交易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保理、福费廷业务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

(三)未对信用证、单据进行审核即办理出口议付、押汇

的;

(四)突破现行制度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但未经批准

或未按规定上报核准的;

(五)其他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中,超

过隔夜敞口权限和结售汇敞口额度,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

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

分。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规定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未按规定账户类别和用途使用境外账户

进行外汇收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68-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对SWIFT每天的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进行记录的;

(二)SWIFT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三)未严格履行职责,不定期、定时完成接收报文,积

压和延误发送报文,对系统运行日志不备份的;

(四)对SWIFT报文的接收、发报未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工

作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账户行及代理行,对境外账户行、代

理行未进行资料维护的;

(六)违反规定与代理行和账户行进行SWIFT密押文件的

交换、控制和管理的;

(七) SWIFT操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混用操作口令和密

码的;

(八)对代理行和账户行提出的查询查复未及时进行函电

交涉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办理外币兑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增减外币兑换币种、不按正常使用即期结售汇

牌价、违反出纳制度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

-69- (二)未按规定对备用金的出借、使用、结转、缴回等进

行管理及监督的;

(三)未经审核通过,擅自更改上级部门规定的《代办外

币兑换业务协议(范本)》有关责权利条款的;

(四)未按规定及代办协议控制、监督、检查代兑机构经

营外币兑换业务的行为,对代兑机构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

或发现后未能予以及时纠正和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外币兑换规定及操作规程的。

第一百九十条 办理旅行支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

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与旅行支票发行机构开展任何活动或签署任何

协议的;

(二)未按业务管理规定、有价单证管理规定及出纳制度

管理、办理库存申请、接收、保管、出库等业务规定的;

(三)未按暂收暂付业务规定管理、办理代理旅行支票中

涉及的暂收暂付及其他挂账业务的;

(四)未按旅行支票代兑业务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止付

要求及旅行支票发行公司的授权办理买汇及托收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注销旅行支票的;

(六)其他违反旅行支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

-70- 第十一章 违反货币市场和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货币市场业务基本规定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

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从事货币市场网上业务操作

的;

(二)岗位设置未做到审批与操作、交易与复核、前台业

务交易与后台债券结算、业务操作与资金清算相互分离和制约

的;

(三)岗位责任不落实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擅自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联网的;

(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增加货币市场业务种类,造成

资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擅自超过债券投资规模或违规进行债券投资,造成

资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违规交易或不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管理,被暂时取

消交易资格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

-71- 至开除处分:

(一)将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外

其他机构的;

(二)通过网下协议或交易所市场办理债券交易和转让等

业务的。

第二节 违反资金拆借和调剂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从事同业拆借业务,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与不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同业拆借,

造成资金损失的;

(三)办理网下信用拆借未向人民银行进行鉴证备案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调剂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给予有关

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

第三节 违反货币市场业务授权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72- 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授权擅自办理货币市场业务,造成资金损失或

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越权、变相越权或逆程序办理货币市场业务,造成

资金损失的;

(三)未经授信或超授信范围、限额办理货币市场业务,

造成资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授信调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

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协助交易对手编造虚假资料套取授信额度,造成资

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对交易对手方调查结果严重失实,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授信审查中对经审查发现对手方存在的

重大违约、纠纷或案件故意隐瞒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节 违反资金清算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违规操作,导致全辖清算数据错误,或

引起全辖账务混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73- 第二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监控清算备付金头寸,对清算备付金调度

不及时,致使清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影响资金清算业务正

常进行的;

(二)对系统发生的重大异常情况,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或及时上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系统业务差错进行调整,造成资金损失

的;

(二)对系统业务差错调整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操作或误操作,导致清算资金出现损失的。

第二百零二条 伪造、变造资金清算业务信息及资料,情节

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章 违反理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74- (一)擅自开办理财业务品种,超权限、超范围、违反咨

询备案制度规定私自办理理财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相关理财业务制度、流程,未按规定

成立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进行业务审议的;

(三)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挪用单独管理客户资产的;

(五)对理财投资项目未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或理财

资金投向禁止行业的;

(六)对外签署的法律性文件未经法律部门及合规部门咨

询、审查的;

(七)对于发生重大收益变动、异常风险事件、意外提前

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理财业务投资收益及手续费收入未按会计规定入账

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

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客户评估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

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75- (五)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的;

(六)其他开展理财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章 违反中间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零五条 中间业务开办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审批和备案规定,擅自代理或开办中间业务的;

(二)在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统一定价标准,存在不正当竞争的;

(四)收取手续费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五)其他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或

向委托人保证贷款本息收回,为委托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或未

按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贷款相关税费的,给予有关

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

职处分。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投资银行、投资托管、企业年金业务有

关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零八条 超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按操作

-76- 规程开展委托代理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

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 违反委托代理双方的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收到委托方的贷款资金后,不及时划拨给借款人的,

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后不及时上划至委托方指定账户,造成资金

被挪用和占用的;

(二)违反规定给委托人提供透支垫款的;

(三)代理统发工资业务中,违反代理协议和业务管理办

法及操作规程,发生延误和差错未能及时处理的;

(四)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未按规定要求及时

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手续,不及时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影

响预算单位用款的;

(五)有其他违反委托代理约定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条 未经批准开办保管箱业务、商业保险代理业

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为企业或其他机构获取政策性贷款出具

资金用途监管担保承诺书,而又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用途监管责

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77- 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为企业或其他机构获取信托贷款出具承

诺函或提供本息担保或提供后续贷款承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

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章 违反计算机、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内部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资源从事危

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社会治安等

违法违规活动的,或为上述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有

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在计算机上安装使用没有正当版权或未经许可的软

件,造成侵权纠纷的;

(二)擅自变更计算机安全配置的;

(三)擅自在计算机上使用漏洞扫描、网络侦听、网络攻

击等软件的;

(四)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软件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导致

病毒入侵,影响网络或系统运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78-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使用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接入和访问互联网的;

(二)利用互联网传递、发布、传播涉密信息的;

(三)擅自将外部计算机设备接入内部网络的;

(四)擅自在内部网络开设论坛、聊天室等网络服务的;

(五)未按规定操作导致数据、信息丢失的;

(六)窃取他人账户信息或密码,或使用他人信息登录、

使用应用系统的;

(七)其他危害农村信用社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一)利用内部计算机传播非法、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擅自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

息,损害农村信用社形象的;

(三)在连接互联网的机器上保存内部资料,造成泄密的;

(四)将计算机设备、软件、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据

为己有或擅自借给外单位的;

-79- (五)泄漏技术资料或擅自公开交流发表技术成果的;

(六)擅自允许系统外人员登录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信息

泄密或影响系统运行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

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的;

(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窃听网络数据,或扫描、

攻击、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的;

(三)在软件需求、开发和系统维护中,故意设置陷阱程

序或安全漏洞的;

(四)伪造、篡改计算机信息数据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各岗位人员未经审批参与下列不相容岗

位工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安全管理岗与所有开发、运行、维护岗;

(二)所有运行岗与开发岗;

(三)其他违反信息技术岗位管理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息系统、网络系统等进行操作和维护

的;

-80- (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密码更换并妥善保管的,泄露、

混用操作用户和密码的;

(三)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网络

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四)对计算机及机房相关设备设施管理维护不力的;

(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未按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违反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计算机机房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

(二)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离开主机或终端时没有按

操作规程退出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对应用系统进行数据备份、没有妥善保管

备份数据或未按规定对备份数据进行有效性检验的;

(四)其他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应急

预案演练的;

(二)未及时购买计算机软硬件维保服务的;

(三)未经审批或超范围购置电子设备的;

(四)违反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机房基础设施及网络

-81- 建设、软件开发的。

第二节 违反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配备自助设备管理员的,给予有

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自助设备的开机、加钞、清

钞,维护不及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自助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报告的;

(二)故意损坏自助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处理吞没卡,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ATM管理卡,导致丢失或损坏的;

(五)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监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十五章 违反银行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客户申领银行卡,柜员未根据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

-82- 件和规定手续办理的;

(二)办理银行卡销户、换卡业务时,柜员未及时进行剪

角作废的;

(三)违反银行卡挂失和补换发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银行卡与密码信封的;

(五)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办理银行

卡的;

(六)虚假营销银行卡的;

(七)未严格执行银行卡积分奖励上报备案制度的;

(八)未经批准或及时报备方案,开展银行卡刷卡消费奖

励活动的;

(九)违规为非员工开立员工卡账户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

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银行卡操作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交他人保管的;

(三)对银行卡卡片管理不严,导致信息泄露或卡片丢失,

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对银行卡卡片外包,实行个人化制

作的;

(五)工作人员私自抄录、复制申请人申请材料并提供给

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83- (六)工作人员私自删除、变更申请人资料信息,违规换

卡、补卡,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与持卡人勾结,利用银行卡套取现金的;

利用工作便利盗取或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盗取或协助他人盗

取客户银行卡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和保管各种银行卡重要空

白凭证、空白卡、成品卡、废卡以及密码信封,给予有关责任

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规定审批贷记卡(准贷记卡)信用额度、

调整信用额度、调整系统参数或违反规定批准贷记卡(准贷记

卡)的取现、透支,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

分。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办理贷记卡(准贷

记卡)的;

(二)代替申请人(担保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的;

(三)未及时将申请材料交由相关部门处理,遗失申请材

料的;

-84- (四)未按规定核实客户身份、客户签名和客户身份证件

等资料,或出具不实推荐意见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上传和接收贷记卡(准贷记卡)止付

名单的;

(六)其他违反贷记卡(准贷记卡)营销管理有关规定的

行为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私自篡改或伪造申请人材料进行伪冒办

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

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对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人进

行资信审查并授予信用额度,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

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授权人员违反规定授权批准持卡人超过

规定额度透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持卡人透支后,未按规定及时对持卡人欠

款采取追索措施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百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利用贷记卡(准贷记卡)给持卡

人协议透支或帮助单位和个人利用贷记卡(准贷记卡)套取现

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对应核销的贷记卡(准贷记卡)

呆账、坏账和应列支的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

-85-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核销贷记卡(准贷记卡)呆账、

坏账和其他损失的,或未提取损失准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

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

除处分。

第二百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将有关批准贷记卡(准贷记卡)

呆账、坏账核销和其他损失列支的信息向持卡人和担保人披露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四十条 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对特约商户风险进行检查,致使特约商户违规操

作并给持卡人或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商户退货透支手工台账,未在规定期

限内收回退货透支款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代理外卡收单等业务的;

(四)发展的特约商户为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中国银联限

制的;

(五)特约商户资料档案管理不完整的;

(六)对银联确认后的违规套现商户不处理的;

-86- (七)未按银联规定时限办理预授权完成(手工)业务的;

(八)未与商户沟通,在农村信用社重大决算日特约商户

退货透支,未按营业日打印商户退货透支登记簿,未检查特约

商户是否有退货透支,未向农村信用社提供透支商户账户变动

情况的;

(九)违反规定擅自调整POS消费商户收费标准、POS收单

收费标准及分润比率的;

(十)其他违反银行卡收单规定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银行卡收费变动,未按规定报备和报批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ATM跨行取款、异地取款收费标准

及分润比率的;

(三)未控制ATM当日最高累计取款金额或转账金额的;

(四)违反自助设备现金及账务管理要求、自助银行技术

管理操作规定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章 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87- 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设置安全员或未执行安全员制度,安全管理责任

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

式的;

(三)对基层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或未提出整改建议的;

(四)未按规定和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完成安防设施达标建设任务的;

(二)遇到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等

突发事件时,处置不力或消极逃避的;

(三)伪造或破坏现场,阻碍干扰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

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等的查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和材料或拒绝提供资料、情况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守押人员或未进行有

效训练和培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

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88- 第二百四十五条 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安防教育、技能培训、突发事件应急

演练等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安全保卫各类登记簿的;

(三)自卫武器配备不到位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营业期间或营业终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四门”(联动门、营业室后门、大门和守库室门)

未按规定使用,钥匙无专人管理或管理不规范的;

(二)营业期间及中午值班期间室内一人临柜或无人临柜

的;

(三)未履行相关查验手续允许非本营业室人员进入营业

室柜台内的;

(四)柜员营业期间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饮料、食品、

药物等物品的;

(五)门窗关闭不牢固,报警、通讯、监控等设施不开通、

不使用,柜台外存放私人交通工具或私人物品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值班守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

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

-89- 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二人(坐班)守库、四人住

社制度的;

(二)允许两名管库员同班守库或非值班人员进入守库室

(检查人员按规定进入除外)的;

(三)安排或允许与农村信用社无劳动关系的人员守库值

班的;

(四)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

(五)酒后值班守库或在守库室内饮酒、娱乐、会客、留

宿他人的;

(六)上岗后门窗关闭不牢固,报警、通讯、监控等设施

不开通、不使用的;

(七)夜间值班、带班、住社人员未按规定使用报警电话、

照明、自卫器械等,或未验证身份放人出入的;

(八)其他违反值班守库制度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八条 押运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

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一车四人、双人武装押运制度的;

(二)将运钞车挪作他用的;

(三)驾驶员、押运人员、随车出纳等酒后上岗的;

(四)使用非防弹运钞车运送物款或擅自改变、泄露运钞

-90- 时间、地点、行车线路、运钞数额、押运人员等信息的;

(五)押运时驾驶员、武装押运人员、随车出纳等未按规

定着装的;

(六)搭乘无关人员、装载无关物品或做与押运无关事情

的;

(七)驾驶员违反规定擅自熄火、停车或离开驾驶室的;

(八)押运期间持枪手未按规定持枪警戒的;

(九)运钞车门未及时关闭的;

(十)未验明押运车辆、人员或押运人员未进行有效警戒

前即将箱包等送出营业室的;

(十一)营业网点未执行二人以上持自卫器械接送款箱的;

(十二)其他违反押运制度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金库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金库建设、安防设施配置、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二)人员、车辆违规出入金库的;

(三)金库钥匙、款箱、值班交接等存在风险隐患的;

(四)其他违反金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条 在新(改)建办公场所、营业网点、安装自

助设备等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91- 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有关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的;

(二)未有效进行安防设施建设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有关验收工作的。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安全防范设施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改造或使用的;

(二)安全防范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不及时的;

(三)人为损害安全防范设施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损坏未及时上报或整改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二条 在枪支弹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有关责任人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存放枪支弹药的;

(二)故意损坏枪支弹药的;

(三)擅自更换、销毁枪支弹药的;

(四)枪支弹药维护保养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五)私自将枪支弹药借与或送与他人保管、使用的;

(六)非执行任务时携带、使用枪支的;

(七)持枪威胁他人,随意鸣枪,摆弄枪支造成枪支走火

-92- 的;

(八)擅自进行跨辖区枪支弹药运送、调剂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在枪支弹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

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持、管枪人员进行审查、培训的;

(二)枪柜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交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枪支、弹药领用交接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四条 枪支弹药被盗、丢失,或因枪支弹药保管

使用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主管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记过至撤职

处分。

第二百五十五条 在消防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

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维修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

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将消防安全或救援出口上锁、遮挡、占用的;

(三)将消防设施等挪作他用的;

(四)违章关闭、挪动、拆除、损坏消防设施的;

(五)在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金库等存放易燃、易爆、

-93- 易腐蚀、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六)未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线路、高压设施等进行风

险提示、维修、更换和做防火防电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私自删除、违规覆盖、故意损毁视频监控

录音录像资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百五十七条 视频监控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

过处分:

(一)违规查阅、复制监控录音录像资料的;

(二)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的;

(三)故意关闭监控设施的;

(四)监控画面模糊不清、声音不清晰的;

(五)监控存在死角的;

(六)随意更改监控探头监控角度的;

(七)监控资料保存期限达不到规定天数的;

(八)应进行屏蔽的监控画面未进行有效屏蔽的;

(九)违规使用监控设备登录互联网等,造成监控资料被

复制传播的;

(十)监控设备未实行权限管理、越权操作的;

(十一)未设置二级密码或密码过于简单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有效维护、保养,

-94- 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三)其他违反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章 违反审计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阻碍、干扰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

记过处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

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

(一)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账

簿、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簿、资料等系虚

假或伪造的;

(四)对审计报告、事实确认书中所列违规违纪事实拒

不整改的。

第二百六十条 纵容、授意、指使、强迫审计人员隐瞒事

实或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审计人员不

-95- 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

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

除处分:

(一)对审计人员污蔑、威胁、陷害或打击报复的;

(二)对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情况的人员进行报复、陷

害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或陷害、报复举报

人等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

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

(一)由于审计人员失职,在审计方案规定的抽样范围

内应发现而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导致发生重大经营风险、违

规行为及案件的;

(二)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致使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发现重大差错、责任事故、违规经营及案件等袒

护、包庇、隐瞒不报、压案不办或回避、掩盖问题真相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审计内容、处理意见、

被查单位商业秘密或存在的违规问题等情况,给被审计单位

-96- 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文件、账簿、资料等的;

(七)帮助被审计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等

的;

(八)袒护、包庇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的。

第十八章 违反监察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一)应受理案件而未受理的;

(二)案件调查、处理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的;

(三)有关部门要求查处的案件或要求予以立案、变更、

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四)未执行案件报告制度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一)未及时报案或压案不办,而贻误办案时机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97- (三)打击、报复员工或包庇违规人员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一)阻挠、刁难案件查处的;

(二)诬告、陷害或诽谤他人的;

(三)压制、打击、报复、迫害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

人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簿及

其他必要情况的;

(二)调查期间变卖、转移与调查有关的财物的;

(三)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泄露案情或其他有关信息的,给予有关责

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

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未按规定程序处理违规违纪人员或处理

不到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98-

第十九章 违反信访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员工违反信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

分:

(一)聚众上访,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车辆,或堵

塞、阻断交通的;

(二)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蓄意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

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

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五)其他扰乱公共安全或农村信用社工作秩序的。

第二百七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

处分;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

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受理、登记、转送、交办或答复的;

(二)调查不认真扎实、不深入彻底,处理不妥当、反馈

不及时的;

(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态度粗暴,导致矛盾激化

-99- 的;

(四)帮助被举报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相关证据资

料,掩盖事实真相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工作

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支持

信访诉求意见,或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上级提出的改进工作、完

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履行督查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

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漏报、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

谎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

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未制定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严格

执行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二百七十四条 违反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向被举报人或其

他相关人员泄露信访内容或调查处理情况,造成较大影响或严

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00- 第二百七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

渎职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章 违反公文、印章、档案、保密和统计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公文拟制、传输和收发等处理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处理公文,贻误工作或商机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服务器参数或备份数据,致使文件和数

据丢失,无法恢复的;

(三)利用办公自动化、邮件系统等,制作、传播虚假公文

的;

(四)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从事非法活

动的;

(五)伪造、变造公文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 在印章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刻印章或伪造、变造印章的;

(二)未按规定领用、保管印章或携带印章外出,造成印章

-101- 丢失、被盗或非法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用印(含电子印章),造成农村信用社利益

损失或谋取私利的;

(四)发现违规用印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

(五)印章丢失或被盗等,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的;

(六)未按规定收缴、销毁废止印章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 在档案形成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收集、登记、保管,造成重要归档文件不

齐全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或归档,造成归档文件遗失的;

(三)库房建设未按国家标准设计建造和验收,造成库房

不能使用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制度规定配置防护和安保措施,造成档案遗失

或损毁的;

(五)未按制度规定进行入库、在库和出库管理或违反库

房工作纪律,造成档案遗失或损毁的;

(六)未按程序鉴定,使得有价值的档案被销毁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将档案出卖、赠予或转让他人的;

(八)有其他违反档案形成与管理规定行为的。

-102- 第二百七十九条 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管理部

门移交的;

(二)擅自提供密级档案,造成失、泄密的;

(三)擅自涂改档案,造成档案失去凭证价值的;

(四)伪造、变造、窃取或串换档案的。

第二百八十条 在涉及保密事项的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守客户秘密,致使泄露、损害客户利益

和农村信用社声誉的;

(二)未按规定保守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致使泄露、损

害农村信用社利益和声誉的;

(三)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致使泄露、损害国家和农

村信用社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在与公共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

传递涉密或内部敏感信息,造成失、泄密的;

(五)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密码设备、涉密载体,造成密码

设备、涉密载体遗失或失、泄密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

-103- 第二百八十一条 违反农村信用社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

或客户秘密的;

(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

或传播国家秘密、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被强制人不抵制、不报告的。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上级报送各种

会计报表和由信息统计主管部门制发或审核制发的报表及其他

统计资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

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制作、上

报假表、假数、假材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八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农村信用社统计

资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04- 第二十一章 违反员工行为准则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

分: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保函、票据、存单、

资信证明等的;

(二)与客户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

第二百八十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索要礼品,接受下级财物或其他利益及无偿占用客

户财产的;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贿赂的;

(三)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参加有可能影响正常业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

(四)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将公物、客户物品等占为己有或归个人使用,

长期不归还,经提示、追要仍拒不归还的;

-105- (二)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用具,配备给个人

使用,在岗位变更后不移交或拒不归还的;

(三)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占农村信用社资产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 侵占、挪用、截留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产、

捐赠款物等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九十条 抢劫、盗窃、诈骗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财

产的,或为抢劫、盗窃、诈骗提供便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

除处分。

第二百九十一条 利用农村信用社贷款买卖彩票、股票、期

货、理财产品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九十二条 套取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转贷他人的,给予

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为套取农村信用社资金转贷他人提供便利或帮助的,给予

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

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伪造、变造、转让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提供便利或

帮助的;

-106- (三)高息揽存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

(四)伪造、变造票据、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存单、

信用卡、信用证及附随单据、文件等金融票证,或为伪造、变

造金融票证提供便利或帮助的;

(五)伪造、变造国库券及其他政府债券、股票、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或为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提供便利

或帮助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未经本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

在外兼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警告无效的,予以解

除劳动合同。在其他金融单位或与农村信用社有业务竞争关系

的单位兼职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九十五条 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的,给予有关责

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劳动纪律、制度的行为之一

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工作长期消极怠工、不负责任或经常出现差错的,

经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

动合同;

(二)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经批评教

育无效,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

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在申请辞职、办理工作调动过程中,擅离职守,严

-107- 重影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所得

荣誉或利益予以收回,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的,给予警告至撤

职处分。

第二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

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

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存在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的;

(三)其他有损公序良俗、廉洁从业的。

第二十二章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 违反企业形象(包括社名、社徽等)有关

规定,或不按规定统一制作、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有

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九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情节严

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引起新闻媒体关注并进行负面报道,

对农村信用社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

-108- 告至开除处分。

第三百条 违反客户投诉处理相关规定,不及时处理客户投

诉或处理客户投诉不当,对农村信用社的声誉、形象造成不良

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记大过

至开除处分。

第三百零一条 驾驶公务车违反交通管理规章或驾驶操作

规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

等严重后果,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或醉酒驾车的,给予直

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酒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

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

除处分。

第三百零二条 在因公外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因公外事出访报批手续而出境从事因

公外事活动的;

(二)出访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访问国家(地区)、

更改停留地点、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以及不

及时报告出访中重大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的;

-109- (四)向接待单位或个人索要礼品或变相索要礼品的;

(五)变造、伪造批件、邀请函或通过不相关机构或个人

联系出国(境)执行公务的;

(六)有其他违反外事活动规定的行为的。

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在国(境)外滞留不归的,给

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第三百零三条 违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迟报、漏报、瞒报、

误报有关事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附 则

第三百零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但属于违规违纪行为的,

参照本办法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百零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并被发现但尚未处

理完毕的,适用原办法。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发生或新发现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百零六条 案件责任追究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百零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

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三百零八条 违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本办法和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110- 第三百零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

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百一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

释和修改。

第三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11-

主题词:纪检监察 违规违纪 处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 送:银监会合作部、案件稽查局,山东银监局,青岛

银监局。

内部发送:省联社各领导,各部(室)、中心。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9年12月1日印发

-11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46dc1d283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a0.html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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