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青海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3-23 18:42: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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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青海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7-05 17:13:25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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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66)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加快推进管理服务社会化进程,全面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批准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四条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省、州(地、市)、县()、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积极探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模式。

  第五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主体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投身安置地经济和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应严守党和国家、军队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自觉服从管理,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当逐级反映,依靠组织解决。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办法和措施,并指导和监督执行。

  ()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工作。

  ()组织、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

  ()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人员信息库和退役金数据库,实现网络化管理。

  ()承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八条州(地、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

  ()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算、申报、调整和发放工作,协调办理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事宜。

  ()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协助办理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及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九条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街道、社区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活动、政治教育等工作,并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的监督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安置条件和办法

  第十一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分散安置、属地管理。安置计划由省军转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同时编制,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下达。

  第十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青海安置:

  ()原籍为青海或从青海入伍的。

  ()夫妇双方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在驻青部队服役,一方在省外部队服役,在省外部队服役的一方转业时可在配偶驻军所在地安置。夫妇双方同为驻青部队干部,一方转业,一方留队的,转业一方可在配偶驻军所在地安置。

  ()要求跨省或跨地区异地安置的,须有安置地任职经历,且转业时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父母在该地区有常住户口;在安置地没有任职经历的,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配偶父母应具有安置地常住户口,且为原籍、或出生地、或固定工作地、或退休安置地

  第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西宁地区的,由西宁市军转安置部门负责管理,安置在州、地的, 由所在州、地军转安置部门负责管理。公安部门凭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函办理其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住所、就业地点、联系方式变动时,应及时向安置地管理部门报告。安置地管理部门在做好登记的同时,报省军转办备案。

  第十五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本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1日起享受退役金,并免征退役金个人所得税。省财政厅根据省军转办每年实际接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量核定经费预算,按照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关规定拨入指定银行代发。

  第十七条州(地、市)军转安置部门应按时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标准、数额及代扣额款项等数据,报省军转办审核。代扣款项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第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及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如因不履行登记发生退役金或其它经费重复发放的,除如数追回外,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二十一条建立退役金年度审核及注册制度。州(地、市)军转安置管理服务机构每年1220日前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领取情况逐人进行审核。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于每年51日至831日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向省级管理服务机构申报,暂停其退役金的发放。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待全省住房补贴货币化制度实行后,由各地按当地同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第二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就业后,可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六章 培训与就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订就业培训计划,组织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州(地、市)军转工作机构负责本地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培训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按照“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就业需要确定,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强化定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竞争能力。培训场所主要依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培训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并以开展安置政策宣传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为重点,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增强信心,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各级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录用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多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

  第七章 家属安置

  第三十一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

  第三十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及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实现就业。

  第三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安置通知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由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介绍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居住、就业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党组织。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州(地、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应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并结合退役金进行年度确认,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基本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管理教育。

  第三十七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应当就地就近编入社区和其他基层党组织进行管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较多的街道或社区,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应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基本情况、交纳党费、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外出、就业及与组织联系情况登记,明确有关要求,建立联系方式,保持经常联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报告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对需要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党组织应与本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其接转组织关系。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纳入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探索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办法,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严肃党的纪律。教育和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先进性。督促其定期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党费收缴,按照中组部有关党费收缴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州(地、市)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青海各位战友:今年取暖费和住房补贴进行了调整,现告诉大家具体标准。1、住房补贴由工资总额的3%调整为5%;从20131月份起执行。2、各地取暖费标准为:西宁市:2300元,同仁、祁连、共和、贵南、格尔木市、都兰、乌兰、德令哈、2533元;刚察、河南、泽库、兴海、大柴旦、冷湖2592元;茫崖2709元;玉树县、称多、昂欠、杂多、玛沁、玛多、达日、甘德、久治、班玛2782元;治多、曲麻莱2855元,从今年冬季取暖期开始执行。住房补贴和取暖费的标准已经清楚了,按照财政管理的渠道进行发放,请大家相互转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47ec42a25c52cc58bd6be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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