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签 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 镇) 村 组
亩土地 (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 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 (主营项目 )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
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 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 。两项合计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 ( 一次或分次 ) 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无补偿金时可划去 ) ,支付 的时间为 。
2、实物方式 ( 一次或分次 ) 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无补偿金时可划去 ) ,实物 为 (具体内容见附件 ) 。时间为 。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 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
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 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 。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 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 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 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 ( 镇) 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 乡( 镇) 政
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或鉴证 )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 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 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 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 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 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 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 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 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 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 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 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 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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