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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三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 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在注册地、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1

请。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
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第七条 一个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提出品种登记申请的,最先申请的为申请者;同时申请的,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为申请者;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第十条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
(一)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品种的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产量、品质、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三)抗性鉴定报告;
(四)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五)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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