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6-06-05 18:49: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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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车管所工作岗位职责

车管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办理全市机动车的各项登记、检验、核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业务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受理、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受理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预约并按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考试,驾驶证制作核发、补领、换领、注销、年度检验等日常业务工作。

四、负责对各大队车管所办理“五小”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

五、负责草拟我市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方案及年度目标考核方案。

六、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及驾驶人的拥有量及分布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所需牌、证、表、卡等物资的计划、上报、制作、发放等工作。

八、对违规车辆和驾驶人业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完成支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考试科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

二、 指导、监督辖区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

三、 负责按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考试各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 负责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 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工作制度

一、检测民警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二、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三、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制,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一律公开、公正办事,当天的事当天办。

四、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和客商来办理业务,问到谁,则由谁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涉及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时解答不了,则由该同志引导至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解决。一律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对办事群众、客商不准故意刁难、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对办事群众和客商乱收费。

六、严禁与“皮条客”勾结,严厉打击“皮警察”,坚杜绝拉“皮条”现象。

车管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车管所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令及上级的指示命令,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二、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带领和组织全所民警、职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大队车管业务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民警、职工、协管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五、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车管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努力完成所分管的工作,并对分管工作指导、检查、抓好落实。

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履行车管业务的审批工作。

四、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督促分管部门工作的完成,做到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五、负责审核上报各类报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考试科科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考试科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有计划地开展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抓好全市考试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考评工作,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驾驶人考试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

三、加强考试员队伍廉政建设,杜绝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四、抓好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五、抓好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六、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检查站站长职责

一、在主管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带领全站民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组织民警落实检测站个人岗位责任制,领导全站民警积极完成检测站职责范围内和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经常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工作主动权,对全站工作要通盘考虑,精心布置,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三、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检测站业务审批制度。

四、努力完善检测站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经常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五、切实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车辆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做到为政清廉,为警清廉,力争无违纪事件发生。

六、决定、处理检测站日常工作事物。

驾驶人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业务受理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持军队、武警及境外驾驶证的换证、外地转入换证、补证换证、驾驶证注销、记分等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有关手续、查询有关信息,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受理,收存相关资料,并把相关信息录入驾驶证管理系统;

3、审核不符规定的不予受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有违法嫌疑的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4、严格按规定程序、时间、审核手续,受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复核收存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2、受理驾驶证年度体检、档案更正、外地清分、扣证/还证、锁定/解锁等业务;

3、整理资料,严格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江西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装订归档,并负责驾驶人档案保管、存档工作。

三、业务领导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严格把关,对资料不全或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受理岗补充和更正;

2、按规定审核业务受理岗出具的业务退办单,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考试岗责任

1、负责按受理岗预约的时间对全市汽车类驾驶证申请人进行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考试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程序、考试纪律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各科目的考核,实行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试人双签名制度,把好考试质量关;

3、负责建立驾驶人考试台帐的制作和保管工作。并填报相关业务报表;

4、负责按规定到各培训站(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在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

二、三考试阶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5、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负责考场设备、考试用车的日常保养。

车辆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变更审批、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补领登记证书、档案更正等机动车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有关登记申请手续,经审核手续齐全、有效的受理登记,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关事项;

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二、机动车查验岗责任: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确认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2、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三、牌证管理岗责任:

1、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并核发机动车号牌,制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受理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停驶/复驶等业务,出具注销凭证,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及受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进口机动车上网核查,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通知书》;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5、上报各种表、证、牌的制作计划,妥善保管各种有效证件、业务印章。

四、业务领导岗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严格把关,对计算机登记数据不全或不准确的移交登记审核岗补充或更正。

2、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科室领导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上报领导,并移送刑侦部门处理。

五、档案管理岗责任:

1、档案管理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及资料,打印业务流程单及资料清单,及时造册将业务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云南省机动车实物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整理粘贴资料,并装订归档;

2、按规定办理车辆查封、解除查封、变更备案等车辆业务。

3、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第三部分、车管所内部管理制度

车管所内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建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规范全所民警、职工的工作行为,创建一流文明窗口形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圆满完成各项车管工作业务,根据支队《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工作的要求及特点,特制定本内务管理规定,请全所民警及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示报告制度

1、车管所各部门均应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及权限开展工作,凡超出本部门和个人职责权限的事及工作,均不得擅自决定。加强请示汇报,各岗位反映的问题,分管副所长不能答复的,必须及时向所长报告,所领导应及时做出办理或向上级请示、留所务会研究等决定。

2、车管所内部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交通事故、意外伤亡、失窃失密、重大违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等,要及时向所领导如实报告,决不允许出现迟报、漏报、隐而不报的现象。

3、所有车管所签发或代支队草拟的文件、报表、报告等,均须所领导审核签发。

4、车、驾管负责人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工作和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5、凡因请示报告不力造成工作失误而被上级部门批评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

规定》规定处理。

二、公文处理制度

1、收文处理:内勤收文登记后,送所领导审阅并按批示内容发送相关业务部门阅办或转发(含电子收文)。

2、办文处理:对所领导批注的文件,分管副所长按批示要求认真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拉。

3、应建立文件目录管理,建档备查。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造成文件遗失或贻误工作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考勤奖惩制度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以考勤打卡机登记情况为准,由支队纪检部门每月进行检查。

2、工作期间,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窗口位置,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3、对迟到、早退、旷工的民警及职工的处理。未假迟到或早退二十分钟者,扣发一天的岗位津贴;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天的工资(含各种补贴),连续旷工十五天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内的,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在当年内不得评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之规定予以辞退。

四、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临时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的窗口,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2、严格请假手续,凡请各类假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本上写出请假条上报审批:一般民警三天以内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提出意见,送支队领导审批。

3、凡是不按正常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凡请病、事假的,按相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五、窗口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所民警、职工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促使广大民警、职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车管所良好形象,努力实现车管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机动车及驾驶证业务,严格岗位责任制,不按岗位责任及相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认真按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注重窗口形象,端正仪容举止,民警必须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范着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必须佩带上岗证上岗;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胡锦涛同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公仆”的题词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思想,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在接待群众和办证业务过程中使用普通话。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以热情礼貌的态度接待来访人员和办事群众。不准出现“冷、硬、横、推”现象,必须使用车管文明用语,“请”字在先。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做到能办的事马上办,大事小事认真办,一切事情依法办;

4、民警、职工遇有提意见的群众情绪激动或出言不逊时,应当耐心倾听群众意见,属群众误解的应耐心作出解释,不可与群众争执;确属工作失误的,应当立即诚恳地向群众致歉,如属工作有严重失误的,应作出让群众满意的处理。

5、严格执行业务退办单制度,各岗位按岗位责任退办,车、驾管要建立业务退办登记台帐,退办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一份经办人保存;

6、办理车管业务,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严把进口机动车、组装套牌车、盗抢机动车的注册登记篇二:车管所业务大厅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管理制度

一、业务大厅民警及协警员必须服从大队的领导和管理。

二、自觉遵守《公安机关窗口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连网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三、严禁在大厅内进餐、吃零食,保持大厅的整洁。

四、严禁窜岗、随意走动、喧哗、大声讨论,保持大厅内的安静。

五、全体民警和协警员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共同维护大厅的工作秩序,保证大厅的正常运转,真正达到机关工作文明、优质、高效、廉洁的目的。

车辆管理所篇三:车管所岗位职责

车管所岗位职责

车管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一、机动车业务岗位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确认车型,并核对有关技术参数。

3、查验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确认有无凿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4、进行机动车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

5、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

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6、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对符合规定的手续将车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并出具退办凭证。

8

(二)牌证管理岗职责

1、管理计算机自动选牌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

2、核发号牌。

3、受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

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5、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6、回收、销毁废旧牌证。

7、保管好业务印章、机动车号牌和日常使用的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

8、与档案管理岗核对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用量,并做好登记。

9、提请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10

的制作和领取。

11、做好牌证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12、保持办公环境整洁,

(三)业务领导岗职责

1按职责和权限审核或审批机动车有关手续。

2、审核进口机动车手续。

3、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

4、掌握发牌发证数量。

5、受理群众投诉。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档案管理岗职责

1、清点全部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2、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

、保管好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流失。

4、因涉嫌走私、盗抢、抢劫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或其他业务需要出具核对车辆档案的证明或车辆档案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5、做好档案室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五)嫌疑车辆调查岗

1、处理机动车业务岗位反映的涉嫌资料被套用、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问题。

2、对各岗位移交的嫌疑车辆资料进行调查,建立嫌疑车辆调查台帐,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

3、根据取得的证据和询问记录,对不能排除嫌疑的机

,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对作出排除嫌疑结论的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注明情况,附有关证据和询问记录,经业

务领导审核后,交相应岗位继续办理登记业务。

5、其他执法部门办理涉嫌走私、盗抢机动车案件需要查阅档案或出具证明时,负责接待并协助办理。

二、驾驶证业务

(一)驾驶证受理岗岗位职责

1、受理驾驶证业务申请,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身体检查结果和准驾车型资格。

2、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是否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和申请人累积积分情况。

3、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4、出具申请人考试预约凭证。

5、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6、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驾驶员考试岗岗位职责

1、安排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计划。

2、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标准和规定的时限进行考试。

3、。科目一、科目二考

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4、考试后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落实双签名制度。

5、保管考试有关资料,收回被终止考试申请人的考试预约凭证和《准考证明》。

6、将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

(三)业务领导岗岗位职责

1、审核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

3、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人考试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随车监督科目三考试。

4、掌握发证数量。

5、受理群众投诉。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1、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

,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

考证明》。

2、复核科目二、三考试等有关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3、办理提交年度体检证明业务。篇四:车辆管理所岗位职责

车管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车管所岗位职责规范

一、机动车业务岗位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确认车型,并核对有关技术参数。

3、查验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确认有无凿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4、进行机动车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

5、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6、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对符合规定的手续将车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并出具退办凭证。

8、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二)牌证管理岗职责

1、管理计算机自动选牌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

2、核发号牌。

3、受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5、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6、回收、销毁废旧牌证。

7、保管好业务印章、机动车号牌和日常使用的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

8、与档案管理岗核对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用量,并做好登记。

9、提请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10、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牌证的制作计划,及时安排牌证的制作和领取。

11、做好牌证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12、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三)业务领导岗职责

1、按职责和权限审核或审批机动车有关手续。 2、审核进口机动车手续。 3、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 4、掌握发牌发证数量。 5、受理群众投诉。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档案管理岗职责 1、清点全部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2、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保管好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与牌证管理岗核对发牌发证数量,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4、因涉嫌走私、盗抢、抢劫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或其他业务需要,出具核对车辆档案的证明或车辆档案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5、做好档案(室)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五)嫌疑车辆调查岗

1、处理机动车业务岗位反映的涉嫌资料被套用、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问题。

2、对各岗位移交的嫌疑车辆资料进行调查,建立嫌疑车辆调查台帐,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

3、根据取得的证据和询问记录,对不能排除嫌疑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立案侦察,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对作出排除嫌疑结论的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注明情况,附有关证据和询问记录,经业务领导审核后,交相应岗位继续办理登记业务。

5、其他执法部门办理涉嫌走私、盗抢机动车案件需要查阅档案或出具证明时,负责接待并协助办理。

二、驾驶证业务

(一)驾驶证受理岗岗位职责

1、受理驾驶证业务申请,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身体检查结果和准驾车型资格。

2、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是否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和申请人累积积分情况。

3、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4、出具申请人考试预约凭证。

5、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6、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二)驾驶员考试岗岗位职责

1、安排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计划。

2、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标准和规定的时限进行考试。

3、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4、考试后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落实双签名制度。

5、保管考试有关资料,收回被终止考试申请人的考试预约凭证和《准考证明》。

6、将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

(三)业务领导岗岗位职责

1、审核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

3、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人考试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随车监督科目三考试。

4、掌握发证数量。

5、受理群众投诉。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1、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复核科目二、三考试等有关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3、办理提交年度体检证明业务。

4、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5、确认查询结果,整理资料并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6、向社会公告驾驶证注销信息。

7、与受理岗核对发证数量

8、做好库房防潮、防火、防盗工作。

“一窗式”综合服务

2009616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将实行车管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车管所业务窗口数量和业务不平衡导致排队等候严重或资源浪费的问题, 李江平介绍,“一窗式”综合服务,就是要求车管所业务大厅的所有业务受理窗口都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主要是为了和当前大部分车管所业务大厅实行车辆和驾驶证

业务分开区域、分开叫号、分开办理的模式相区别。这一措施的提出主要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车辆和驾驶证业务数量不平衡,导致车管所有的窗口业务量大,群众排队等候现象严重;有的窗口业务量小,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因此规定所有地市车管所和县级车管所,在加强对窗口民警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排队等候的时间。 20096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等现代科技手段为群众提供服务便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等。 20096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根据公安部党委的工作部署,公安部交管局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取了十项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的交通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便民利民措施515日正式面向公众推出,自200971日起实施。篇五:25号文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玛纳斯县宏运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文件

[2014] 25

关于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

规定,特制定此制度。请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并遵照落实。

附件:《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车辆 技术管理 制度 玛纳斯县宏运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2014518日印发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公司对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户籍管理,车辆资产所有权和户籍必须一致,严禁私人车辆或非本单位车辆挂靠公司户籍。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相关证照(包括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抵押、变更、转卖、闲置、报废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

2、车辆每年按初次上牌日期到车籍所在地车管所办理年审手续,获取年度审验合格证明。

3、公司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法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购置必要的其它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的同时对主要设备办理保险,以加强对交通安全及设备事故的防范。

二、车辆检查

1、公司应建立并妥善保管车辆档案(包括车辆性能的相关证明、说明书等,车辆维护、检修、自检记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审验记录等)。车辆调拨时,调拨单位负责提供完整的车辆档案和随车证件清单等资料。

2、公司所有车辆严格执行“定人定车”制度,多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公司应制定不同车辆的消耗定额和奖惩制度,定期对车

辆的行驶时间(或里程)和维修消耗(如油料、配件、工具等)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和奖惩。

3、车辆的维修原则上采用“定点维修”的方式进行,车辆送修前应得到单位负责人批准;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在其它地方修车。车辆维修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修和验收。任何部门或者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车身颜色、发动机、车架号等,确需时应负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车辆发动机和底盘大修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备案。

4、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5、闲置车辆、长期停用车辆要做好封存保养工作,封存后应指定专人监管,封存期间要及时上报公司办理车辆户籍所在地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

四、车辆报废规定

车辆报废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具体如下:

1、车辆使用年限到达规定年限的予以报废。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3、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4、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5、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行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批准报废的车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到“车管所”和“征稽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5c98cf5bcd126fff6050b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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